我國“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刑期規定過低,不足以威懾心存僥幸的違法生產者。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政協副主席陳萬志建議,“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應提高法定刑,并施以經濟制裁。
“在我國,盜竊數額10萬元以上的可處無期徒刑,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可處以死刑;而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即使造成數十人、數百人傷亡的,最高只能判7年有期徒刑。”陳萬志代表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法定刑規定過低。
陳萬志代表表示,雖然安全生產惡性事故屢發的原因比較復雜,但是法定刑太低、違法犯罪的成本太低是一個重要原因。“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法定刑太低,不利于構建社會公正和社會穩定。
目前,我國刑法對“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作了量刑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陳萬志代表建議,將“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最高法定刑提高到無期徒刑,并處以沒收財產或罰金,同時承擔對受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還應規定,必須堅決追究相關官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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