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從湖北省安監局獲悉,湖北省政府日前剛剛出臺了《湖北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其中規定,謊報或瞞報安全事故,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單位,最高可被罰款500萬元。《辦法》規定,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瞞報事故。
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實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負總責。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發生單位有謊報或者瞞報事故行為的,由安監部門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貽誤事故搶救、或造成事故擴大、或影響事故調查的,處300萬元的罰款,手段惡劣、情節嚴重的,處500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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