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地沒有安排警戒,便進行拆除墻體作業(yè)致一人死亡,之后其中一名責任人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47萬元。7月9日,慶陽市西峰區(qū)法院一審判決,事故責任人任某某、楊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以及有期徒刑1年半,緩刑2年半。
審理查明,慶陽一建筑工程公司承建慶陽市西峰區(qū)彭原鄉(xiāng)一處商住小區(qū)工程。2014年4月4日,該公司動工拆除所征土地上的廢棄圍墻,清理現場,準備搭建工人住宿的房屋。 4月5日13時20分許,項目部臨時負責人任某某安排工地雇傭的工人楊某某駕駛裝載機開始推廢棄墻體,任某某負責外圍觀察、指揮工作。任某某在未安排其他人員警戒的情況下,離開推墻現場,去工地東側查看其他工人的工作,而楊某某繼續(xù)推墻。14時許,工人發(fā)現在施工工地北墻西北角推倒的墻體磚堆下埋有一人,遂通知項目部工作人員并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和110報警電話。經從磚堆下挖出后辨認,被埋者是工地的農民工王某某,王某某經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
案發(fā)后,任某某與被害人王某某的親屬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由其一次性賠付王某某親屬因王某某死亡所造成的喪葬費、死亡補償金等一切經濟損失共計47萬元,并已履行。法院認為,任某某、楊某某已賠償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法可酌定從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