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縣政府關于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應急機制,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強化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理念出發,認真履行職責,切實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能力,有效預防和減少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失,全力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維護社會穩定,我鎮從實際出發,制定盤灣鎮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下稱“應急預案”)。
一、總則
1、編制目的
建立統一領導、協調負責、反應及時、規范有序、科學高效的應急體系,全面提高鎮人民政府應對各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持和促進全鎮社會政治穩定以及農村經濟快速、協調、可持續發展,全面建設和諧鄉鎮。
2、編制依據
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我省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省市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為依據,結合區域實際情況,制定預案。
3、工作原則
⑴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切實把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公私財產損失,真正強化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⑵預防為主,防救結合。提高全社會防范突發公共事件的意識,落實各項預防措施,做好積極應對的思想、組織、物資等各項準備工作。對可能引發突發公共事件的各種情況要及時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一旦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必須快速反應,迅速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果斷措施,積極組織救援,控制事態擴大蔓延,把事件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⑶統一領導,協調負責。在鎮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建立健全分類處置、協調響應、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的應急管理體制,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突發公共事件實行分類處置;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各村主干是本行政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第一責任人;鎮直各站所、駐鎮各職能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有關工作;事發地村委在鎮人民政府領導下參與并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先期處置和應急指揮工作。
⑷依法規范,加強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加強應急管理,維護公眾權益,使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⑸資源整合,協同應對。按照條塊結合、資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同時避免重復建設;明確不同類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牽頭部門及其職責和權限,其他相關部門、單位要密切配合;充分發揮民兵預備役隊伍的重要作用,努力做好快速反應、協同應對。
⑹依靠科技,提高素質。采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采用先進信息技術建立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指揮系統,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指揮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次生、衍生事件的發生;加強宣傳培訓教育,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綜合素質。
4、應急預案體系
⑴盤灣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是全鎮應急預案的總綱,是鎮人民政府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規范性文件,由鎮人民政府制定并報縣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實施。
⑵盤灣鎮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由鎮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數個部門職責的應急預案,由鎮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牽頭制定,報鎮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⑶盤灣鎮突發公共事件地方應急預案。具體包括:各行政村、基層站所、學區及其基層政權組織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上述預案在鎮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分類處置、協調負責的原則,由基層相關單位分別制定,報鎮人民政府備案后實施。
⑷盤灣鎮大型活動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舉辦各類大型活動前,各組織單位要提前制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報鎮人民政府備案。
5、適用范圍
本預案指導全鎮突發公共事件應對處置工作。主要適用于本鎮行政區域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需鎮人民政府負責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以及配合上級應急處置機構對發生在本行政區范圍內的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二、突發公共事件類別、級別劃分
本預案中所稱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1、突發公共事件類別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演變過程和發生機理,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四類:
⑴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火災等。
⑵事故災害: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件和群眾性活動事故等。
⑶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⑷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經濟安全事故、涉外突發事故和群體性事件等。
上述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關聯,某類突發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類別的事件同時發生,或引發次生、衍生事件,應當具體分析,統籌應對。
2、突發公共事件級別
突發公共事件的分級標準是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送和分級處置的依據。按照《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對突發公共事件級別的劃分為4級,分別為:一級(特別重大)、二級(重大)、三級(較大)和四級(一般)四個級別。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一級):是指突然發生、事態非常復雜,對射陽縣或鹽城市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帶來嚴重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人員傷亡、特別重大財產損失或重大生態環境破壞,需要國家或省、市統一組織協調進行應急處置的緊急事件。
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二級):是指突然發生、事態復雜,對射陽縣或鹽城市一定區域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或嚴重生態環境破壞,需要市或省統一組織協調進行應急處置的緊急事件。
較大突發公共事件(三級):是指突然發生、事態較為復雜,對射陽縣一定區域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較大財產損失或生態環境破壞,需要調度縣直多個部門的力量和資源進行處置的事件。
一般突發公共事件(四級):是指突然發生、事態比較簡單,僅對較小范圍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依靠各鄉鎮、社區、有關部門的力量和資源能夠處置的事件。
三、組織體系
1、領導機構
鎮人民政府是全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盤灣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機構組成人員附后)是全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領導指揮機構,由鎮長、副鎮長、鎮直站所以及各村主要負責人組成;鎮應急領導組在鎮長領導下,研究、決定和部署全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置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統一協調;分管副鎮長按照工作分工和在應急領導組中兼任的職務,負責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必要時派出工作組赴現場指揮搶險救援等有關工作。
2、日常工作機構
鎮人民政府辦公室是全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辦事機構,常設鎮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鎮應急辦)。鎮應急值班室24小時值班電話051582732103、傳真號碼051582732025.鎮應急辦主任由鎮人民政府分管副鎮長兼任,副主任由黨辦主任兼任。鎮應急辦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鎮應急領導組的決定和指示;
(2)負責鎮人民政府值班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向鎮應急領導組提出處理建議,發揮運轉樞紐作用;
(3)負責接收和辦理向上級黨委、政府報送的緊急重要事項;
(4)承辦鎮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的專題會議,督促落實鎮人民政府有關決定事項和上級領導指示、批示精神;
(5)與鎮應急領導組各成員單位保持密切聯系,對其履行應急預案的職責情況進行指導、督促和檢查;
(6)組織編制和修訂《盤灣鎮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指導各行政村和鎮直單位編制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指導應急預案體系、應急救援體系和應急信息平臺建設;
(7)協調全鎮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演練、應急處置、調查評估、信息公布、應急保障和宣傳培訓等工作,加強與毗鄰地區的聯系,建立健全應急工作協作機制;
(8)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3、專項工作機構
鎮人民政府有關單位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經鎮人民政府同意設立的突發公共事件各相關應急指揮部、領導小組(如防汛抗旱指揮部、防震減災領導組、安全生產領導組等)是鎮人民政府處置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具體工作機構,對相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協調。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分別設在相關單位。
專項工作機構主要職責:
(1)負責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2)負責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的編制與修訂;
(3)貫徹落實各級應急領導機構的決定事項,及時向上級和鎮人民政府報告重要情況和建議;
(4)指導和協助各行政村和各有關單位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恢復重建等工作;
(5)承擔鎮人民政府和鎮應急辦交辦的其他工作。
專項工作機構具體責任劃分:
按照各有關單位的職能,以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響應全過程為主線,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預警、報警、接警、處置、結束、善后和災后重建等環節的主要責任部門明確如下:
自然災害:生物災害由鎮農技中心負責牽頭;水旱災害由副鎮長孫政治負責牽頭;氣象、地震、地質災害由武裝部長李曙春負責牽頭。
事故災難:工礦商貿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由副鎮長張昊負責牽頭;火災事故由鎮派出所負責牽頭;建設工程事故由鎮村鎮建設中心負責牽頭;公共場所和機關、企事業單位發生的各類重大安全事故由鎮派出所負責牽頭;農事活動事故由事發地村委負責牽頭;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由副鎮長孫國偉負責牽頭;供電等事故分別由盤灣鎮供電所負責牽頭;通信、信息網絡等安全事故分別由電信支局等部門負責牽頭;環境污染和生態環境破壞事故由國土所負責牽頭。
公共衛生事件: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以及其他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和生命安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副鎮長季曉燕負責牽頭,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領導組負責;動物疫情由鎮農技中心負責牽頭。
社會安全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經濟安全事件、恐怖襲擊事件、外界沖擊監管場所以及群體性事件,由鎮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門負責牽頭。
4、行政村機構
各行政村村委是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組織領導和應對處置工作,其辦事機構、專項工作機構及工作職責可參照本總體預案,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5、專家組
鎮人民政府和各應急管理機構建立各類專業人才庫,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同時積極爭取縣一級的專家組監測指導),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加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主要職責是:
(1)對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工作制度、措施提出建議;
(2)參與編制、修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3)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
(4)為公眾提供有關防護措施的技術咨詢;
(5)承擔鎮人民政府和上級應急辦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運行機制
鎮人民政府以及各村要建立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恢復重建及調查評估等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指揮水平。要聯系協調有關部門,整合利用有關方面資源,建立、健全快速反應系統;加強應急中心建設,建立統一接報、分級分類處置的應急平臺;提高農村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
1、預測與預警
建立統一的突發公共事件預測預警系統,完善預測預警機制,建立突發公共事件常規數據庫,建立和完善數據監測、信息收集、分析、交流和預測制度,加強對突發公共事件監測、預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明確專門機構負責突發公共事件常規數據監測與預測工作,對各類可能發生突發公共事件的因素進行研判,開展預測工作,進行風險分析,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指揮水平。
突發公共事件監測機構和有關單位預測出可能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應當立即向鎮人民政府應急值班室報告。鎮人民政府應急值班室接報后,15分鐘內上報鎮主要領導或值班領導和縣政府值班室。并且鎮領導應該立即組織力量到現場進行復核確認,及時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事態嚴重時,應當向市人民政府直至省人民政府和專項工作機構報告。情況緊急時,值班人員可直接向“110”報警或向縣主管部門報告。
在對突發公共事件預測的基礎上,鎮應急辦、各村委應根據突發公共事件可能發生、發展的等級、趨勢和危害程度,按照各自的職責,及時做出必要的預警。根據國務院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劃分標準和預警要求,一級(特別重大)、二級(重大)、三級(較大)和四級(一般)突發公共事件,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進行預警。
省人民政府負責對一級(特別重大,紅色)、二級(重大,橙色)突發公共事件進行預警,以省人民政府名義向全省或事發地發布預警公告。具體為,一級預警國家發布或者由省應急指揮機構請示國家后由省長簽發;二級預警省發布,由擔任省應急指揮機構總指揮的分管副省長請示省長后簽發。
市、縣(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三級(較大)和四級(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但必須在請示省應急指揮機構后發布。具體為,三級預警由縣應急指揮中心請示市應急指揮、再由市應急指揮中心請示省應急指揮后發布;四級預警由縣應急指揮中心請示市、省應急指揮機構后發布。對跨市級行政區劃的三級(較大)和四級(一般)突發公共事件預警,須經省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批準。
預警公告內容包括:突發公共事件類別、預警級別、預警區域或場所、預警期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預警公告發布后,預警內容變更時應當及時發布變更公告。可以通過廣播、電視、網絡、電臺、報刊、公告欄、宣傳車、警報器和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發布、調整和解除預警信息,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要采取有針對性的告知方式。新聞媒體、通信網絡、人防和市政管理等單位有義務按要求向社會發布突發公共事件預警公告。
對于達到一級(特別重大)、二級(重大)預警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預警公告做好先期應對處置工作。上級駐鎮各單位要按照上級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的要求,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做好本單位的預測預警工作。對于重要的預測預警信息,在按照隸屬關系報告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時,抄報鎮人民政府。
2、應急處置
⑴信息報告
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內容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范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采取的措施等,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事發地村委會應立即如實向鎮應急辦報告。報告應采取書面形式,緊急情況可先通過電話等快捷方式報告,隨后補報書面報告。報告時間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
各行政村設立并公布統一的報告電話,同時建立有關突發公共事件重大信息有獎報告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各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機構、突發公共事件監測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隱患,有權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⑵先期處置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由事發地村委或單位報鄉鎮人民政府,由鎮人民政府向縣人民政府報告的同時,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對于跨行政區域的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由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對駐鎮單位的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由事發單位負責組織。
應采取的先期處置措施包括:
①立即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
②緊急調配轄區內的應急資源用于應急處置;
③劃定警戒區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保護事件現場;
④實施動態監測,進一步調查核實;
⑤向社會發出危險或避險警告;
⑥及時向鎮、縣應急辦及專項工作機構報告,對無力處置或者需要上級支持、幫助的,應同時提出明確的建議。涉及其他鎮、縣的,要予以通報;
⑦其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駐鎮單位轄區范圍內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后,應在報告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時向鎮人民政府通報,并負責做好先期處置工作。情況嚴重、需要鎮人民政府救助的,由鎮人民政府組織力量給予積極救助。
⑶應急響應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按照突發公共事件類別、級別,鎮人民政府負責本級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事件的指揮處置工作和一級(特別重大)、二級(重大)、三級(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的先期處置、現場救援和善后工作。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嚴重性、可控性、所需動用的資源、影響范圍等因素,要分級啟動應急預案,落實崗位責任制,明確責任人及其指揮權限。
一級(特別重大)、二級(重大)、三級(較大)突發公共事件,包括涉外或跨縣市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以及本轄區內發生的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鎮人民政府按照“邊處置、邊報告”的原則,積極做好先期處置工作,同時,向縣、市、省應急辦報告事態發展,并根據上級的具體處置指示,積極配合做好一級(特別重大)、二級(重大)、三級(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的先期處置、現場救援和善后工作。
四級(一般)突發公共事件,包括涉外或跨區的較大、一般突發公共事件,本轄區內較大或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鎮、村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機制要相應啟動;各級應急管理辦公室、相應應急指揮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作出相應的反應。本轄區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屬于一般的由當地負責及時、果斷處置;發生較大突發公共事件,報縣應急指揮機構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統一指揮緊急處置工作,并按規定向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報告;發生涉外的或跨區的一般突發公共事件,報縣人民政府處置,由縣人民政府及時報告省、市應急指揮機構;發生涉外或跨區的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由市應急指揮機構處置,同時及時報告省應急指揮機構。
⑷擴大應急
突發公共事件有擴大趨勢,基本應急程序難以有效控制事態,或影響其他地域、其他領域、需要采取進一步措施進行處置和應對時,鎮人民政府在全鎮范圍內廣泛動員,需要縣人民政府提供援助的,及時上報縣人民政府應急領導機構請求支援。
⑸指揮與協調
突發事件發生后,由鎮應急辦根據實際情況,對接報的信息進行綜合分析、評估與判定,第一時間內作出啟動預案或者不響應的建議,報請鎮或縣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決定。需要鎮、縣人民政府處置的,由鎮、縣人民政府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鎮、縣人民政府工作組統一指揮或指導有關單位開展處置工作。主要包括:
①組織協調有關單位或縣直部門負責人、專家和應急隊伍參與應急救援;
②制定并組織實施搶險救援方案,防止引發次生、衍生事件;
③協調有關單位、村委提供應急保障,必要時請求縣人民政府及縣直部門提供應急保障;
④部署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和當地社會穩定工作;
⑤及時向鎮、縣人民政府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
⑥研究處理其他重大事項。
需要縣人民政府處置的,鎮人民政府應急領導組或鎮人民政府工作組在縣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或縣人民政府工作組的統一指揮和指導下開展工作。
需要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共同參與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由鎮應急辦統一指揮,由突發事件業務主管部門牽頭,其他部門予以積極協助。應急、恢復與減災行動可同時進行。
⑹應急聯動
建立應急機構與行政區域內駐鎮有關單位的應急聯動機制。鎮應急領導組吸收駐鎮有關單位的負責人參加。應急管理辦公室要發揮應急聯動機制中的中樞作用,承擔聯絡、協調職能。應急聯動分工如下:
①綜合協調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鎮黨辦主任或村委負責人。負責對有關情況進行匯總、傳遞和向上級報告,協助指揮部領導協調各工作組的處置工作;
②搶險救援組:由派出所、民兵、以及熟悉事件的專業搶險隊等組成,負責組織專業搶險和現場救援,組織動員居民及其他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危急時可強制組織避災疏散;
③交通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組:由衛生、醫藥、獸醫等部門組成,負責組織醫療救護、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疫情控制工作;
④交通保障組:由派出所、鎮村兩級交通管理員等組成,負責公路交通保障工作,確保運輸暢通;
⑤人員疏散和安置組:由民政、派出所、民兵等組成,負責人員緊急疏散和安置工作;
⑥社會動員組:由鎮人民政府動員組織單位、社會團體、社會志愿人員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⑦物資和經費保障組:由財政所、民政、農業等相關單位組成,負責組織應急物資資源儲備,調集、征用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的應急物資、設備、房屋、場地等;
⑧綜合信息組:由應急辦和相關人員組成,負責收集整理動態信息及文字材料草擬工作;
⑨專家技術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負責人,組織有關專家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⑩善后處理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負責妥善處理好傷亡人員的善后工作。
⑺緊急狀態
發生或者即將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采取一般處置措施無法控制和消除其嚴重社會危害,需要宣布全鎮或周邊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的,由鎮人民政府報縣人民政府依法提請上級政府決定。
⑻應急結束
現場應急指揮部確認突發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經消除后,按程序向上級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提出應急終止的請示。按照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的類別、級別劃分,國務院負責處置的一級(特別重大)突發公共帶領年應急狀態的解除,經國務院批準;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處置的一級(特別重大)、二級(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狀態解除,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由縣人民政府負責處置的三級(較大)、四級(一般)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狀態的解除,經市應急辦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或縣人民政府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批準。緊急狀態終止的決定以及決定的宣布、公布由有關機關依據法定程序辦理。
3、恢復與重建
⑴善后處置
鎮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以及事發地村委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鎮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以及事發地村委要按照規定及時調撥救助資金和物資;有關部門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聯系保險監管機構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善后處置工作要與搶險救災同時進行。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工作機構立即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響應中現場疏散、撤離人員的吃、穿、住、醫等基本生活予以安置;對遇難人員進行撫恤;對災民進行慰問;組織力量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和工作秩序,盡可能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帶來的損失和不良影響。
⑵調查與評估
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省人民政府配合國務院對一級(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進行調查評估,對二級(重大)、三級(較大)突發公共事進行調查評估,縣、市人民政府要配合省人民政府做好總結調查工作。對四級(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的調查評估,由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及時按照法定程序組織事件調查,提出調查報告,報市應急指揮機構。
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事件發生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鎮應急辦每年第一季度末對上年度突發公共事件應對處置工作進行全面評估,并向縣人民政府和應急領導機構匯報。
⑶恢復重建
恢復重建工作以鎮人民政府和事發地村委為主,省、市、縣人民政府給予支持。由鎮人民政府報請縣人民政府牽頭,組織安監、公安、民政、衛生、環保、城管、人事、工會等相關部門,迅速采取措施,救濟救助災民,恢復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鎮應急辦會同事發地村委及有關部門,及時調查統計災害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情況以及開展減災工作的綜合情況,報送縣、市應急指揮機構。
五、應急保障
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同時根據總體預案,做好突發公共事件應對處置的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災區群眾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1、人力資源
公安、消防、醫療衛生、防洪搶險、地震救援、核與輻射、環境監控、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基礎信息網絡、重要信息系統事故處置以及水、電、油、氣等工程搶險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專業隊伍和骨干力量;加強以鄉鎮為單位的應急隊伍建設,合理部署和配置各類搶險救援隊伍,建立聯動協調機制,定期組織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演練,提高隊伍快速反應能力、協同作戰能力、應急救援能力;動員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種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形成以專業隊伍為主體,群眾性隊伍為輔的應急搶險救援隊伍網絡;民兵是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擊力量。
2、財力保障
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
財政、農經部門要對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國際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3、物資保障
建立健全相應的重要應急物資儲備資金、監測預警、應急程序等保障機制,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掌握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所需的物資種類、數量、存放地點、更新年限,保證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及時供應。
4、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所等有關部門會同事發地村委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災區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5、醫療衛生保障
鎮衛生院負責組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根據需要及時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應急工作;要會同有關部門明確醫療衛生保障工作目標,確定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數量、分布和救治能力等,并擬訂醫療救護保障計劃,做好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隊伍組建、醫療衛生設備和物資的準備等。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或較大突發公共事件后,鎮衛生院負責組織醫療救護隊伍迅速進入救災現場,對傷員進行應急救治,對現場衛生實施防病應急處置,最大限度地減少傷亡、中毒事故,控制疫病流行。對危險化學品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傷員,及時安排到相應的專業醫療救治。
6、交通運輸保障
要建立客貨運輸應急保障機制,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報請縣政府部署公安、交通、城建、鐵路等部門負責應急處置交通保障機制的組織實施,及時對現場和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組織開通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道路設施受損時,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和應急隊伍進行搶修,盡快恢復良好狀態。
7、人員防護
鎮人民政府把避險場所建設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及城市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建成一批設施完備、功能齊全、布局科學,能夠滿足人員安全避險、醫療救護、生活保障的應急場所。應急避險場所要與人口密度、城市規模相適應,完善緊急避險功能,增強應急避險能力,并有明顯標志,要建立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明確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地轉移或疏散。
可結合當地地形、地貌特點,在較為安全并方便生活的地區開辟臨時避險場所,確保疏散避險人員的生活基本需要。
同時為涉險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8、公共設施
報請縣有關部門,分別負責應急情況下煤、電、油、氣、水的供給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處理。交通、通訊、水利、人防、電力、管道等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充分考慮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需要并與之相適應。
六、監督管理
1、預案演練
鎮應急辦會同相關應急指揮機構制訂應急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綜合或專項演練。
鎮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有關部門對相關預案進行演練,演練要從實戰角度出發,深入發動和依靠群眾,普及防災、減災知識和技能,切實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2、宣傳和培訓
宣傳、教育、文化、廣電、新聞等有關部門要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等渠道,廣泛宣傳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法律法規、應急預案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防災減災教育培訓應當納入農村干部培訓內容,舉辦各類培訓班,開設綜合減災、緊急處置及防災救災組織指揮課程。有計劃地對應急救援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專業技能。
3、責任和獎懲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對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紀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依照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遲報、瞞報、漏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遲報、瞞報、漏報、謊報突發公共事件重要情況的;
(2)未依照規定完成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急需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和儲備的;
(3)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對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調查的;
(4)在突發公共事件調查、控制、救治工作中有其它失職瀆職行為的。
七、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鎮人民政府制定,由鎮人民政府負責解釋與組織實施。各村委、基層站所、駐鎮單位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鎮人民政府將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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