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健全公司應急管理工作機制和工作制度,強化安全和穩定突破事件信息收集、發布和處理等各個環節工作的規范化管理,確保各項應急決策措施得到有效地貫徹實施,努力把突發事件造成的影響和損失降到最低,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本預案適用于公司應對和處理電網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交通事故、重大火災事故、重大爆破事故、臨時性的重大活動和不穩定突發事件等各類突發事件的信息收集、發布和處理工作。
第三條 重大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必須堅持客觀、真實、快速、準確的原則,事發單位在事件發生后要在第一時間將事件情況報公司和地方政府,公司接到突發事件信息后,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嚴重程度作出處置決策,并逐級上報。
二、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公司成立安全事故、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統一負責公司安全事故、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和應急處理,并對相關問題作出決策和部署,領導小組由以下人員組成:
組 長:麻先學
副組長:張赤兵 張垣兵
成 員:張隆和 陳祖俊 向開銀 于立慧
麻 軍 田宏明 吳光茂 宋永忠
吳興斌 周厚斌 侯清明 黃澤貴
吳文彬 姚勝華
第五條 領導小組下設應急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總經理室,張垣兵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各分公司成立相應的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負責本單位的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和應急處理工作。
第六條 應急辦公室負責對安全事故、突發事件信息進行收集整理和跟蹤分析,并及時將安全事故、突發事件匯總情況報公司應急領導小組研究決策,按規定的程序對外發布和處理。
三、事件定義
第七條 本預案所定義的安全事故、突發事件為公司層面的生產經營活動,社會治安和對公司形象、聲譽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重大事件,以及臨時性組織的重大活動,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生產(施工)安全事故:主要包括重大人身傷亡事故、重大機械設備事故、重大施工建設事故、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特大安全事故盜、竊工程物資和其它重大事件。
(2)、自然災害事故:主要包括突發性暴雨引發的洪水、泥石流對工程施工,人員安全和材料設備造成的嚴重損失等事件。
(3)、重大、緊急信訪突發事件:主要包括施工中遺留的拆遷,砍伐等賠償問題引發的群體上訪和鬧事,離退休人員群體上訪和鬧事等。
(4)、重、特大突發事故:主要包括重特大交通事故、火災、食品安全、消防和疾病等。
(5)、臨時性組織的重大活動:主要包括項目開工、竣工典禮、建廠慶典、重大會議、重要接待和集體度假等活動。
四、應急處理措施
第八條 發生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后,各部門應及時將情況報公司應急辦公室,由應急辦公室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性質和可能影響的后果匯總整理后報公司應急領導小組及時作應急事件處置決策和向上級主管機關報告,情況嚴重要時及時與相關單位或地方政府報告情況,使事件得到及時有效地控制。
第九條 公司應急領導小組接到突發事件信息后,如需進行新聞發布,要及時按照相關程序和要求授權和安排分管的部門,通過網站、報紙、電視等形式向外發布,以及時澄清事實,清除影響,正確導向,維護穩定。
第十條 應急事件處理結束后,應急辦公室應及時向公司應急領導小組匯報,在征得領導小組的審查批準后,結束相應的應處理工作。
第十一條 應急件處置結束后,應急領導小組應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對應急事件信息報告,事件處置,新聞發布等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和評估,對在應急事件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要及時進行整改和完善,使突發應急事件的機制得到持續改進和更好的發揮作用。
五、應急處理注意事項
第十二條 重特大事故發生后,應急領導小組應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搶救人員和財產,并保護好事故現場。
第十三條 應急領導小組在進入事故現場后,根據現場實際發生事故情況,迅速制定搶救方案,最大可能迅速調集人員、車輛和機械設備,迅速投入搶救行動。
第十四條 講究工作要把職工群眾的生命放在第一位,如有人員失蹤,立即判明防衛,緊急安排技術專家根據工程特點、事故類別,制定搶救方案,同時安排受災職工群眾的生活問題,必要時請求公安、消防等部門協助搶險,疏散人群,維持現場秩序。
第十五條 立即與急救中心或醫院聯系,做好急救準備,確保傷員得到及時救治。
第十六條 事故現場救助行動中,搶救人員同時要做好事故調查取證工作。以利于事故處理,防止證據遺失。
六、生產(施工)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規程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施工生產的實際,特制定本公司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十八條 應急救援組織機構情況
根據我公司目前組織結構特點(下設分公司),我公司生產(施工)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應急反應組織機構分為一、二級編制,公司總部設置應急預案實施的一級應急反應組織機構,各分公司經理部設置應急計劃實施的二級應急反應組織機構。
第十九條 應急救援組織機構的職責分工
1、應急預案總指揮的職能及職責
①分析緊急狀態確定相應報警級別,根據相關危險類型,潛在后果,現有資源控制緊急情況的行動類型;
②指揮、協調應急反應行動;
③與企公司外應急反應人員、部門、組織和機構進行聯絡;
④直接監察應急操作人員行動;
⑤最大限度地保證現場人員和外援人員及相關人員的安全;
⑥協調后勤方面以支援應急反應組織;
⑦應急反應組織的啟動;
⑧應急評估,確定升高或降低應急警報級別;
⑨通報外部機構,決定請求外部援助;
⑩決定應急撤離,決定事故現場外影響區域的安全性。
2、應急預案副總指揮的職能及職責
①協助應急總指揮組織和指揮應急操作任務;
②向應急總指揮提出采取的減緩事故后果行動的應急反應對策和建議;
③保持與事故現場其他副總指揮的直接聯絡;
④協調、組織和獲取應急所需的其它資源、設備以支援現場的應急操作;
⑤組織公司總部相關技術和管理人員對施工地生產過程各危險源進行風險評估;
⑥不定期組織演習,驗證應急反應組織和部門的應急反應準備狀態。
3、現場搶救組的職能及職責
①搶救現場傷員;
②搶救現場物資;
③組建現場消防隊;
④保證現場救援通道的暢通。
4、技術處理組的職能和職責
①根據各分公司經理部的生產(施工)內容及特點,為事故現場提供有效的工程技術服務做好技術儲備;
②應急預案啟動后,根據事故現場的特點,及時向應急總指揮提供科學的工程技術方案和技術支持,有效地指導應急反應行動中的工程技術工作。
5、善后工作組的職能和職責
①做好傷亡人員及家屬的穩定工作,確保事故發生后傷亡人員及家屬思想能夠穩定,大災之后不發生大亂;
②做好受傷人員醫療救護的跟蹤工作,協調處理相關矛盾;
③與安監部門一起做好傷亡人員及財產損失的理賠工作;
④慰問有關傷員及家屬。
6、事故調查組的職能及職責
①保護事故現場;
②對現場的有關實物資料進行取樣封存;
③調查了解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④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罰、教育、總結。
7、后勤供應組的職能及職責
應急預案啟動后,按應急總指揮的部署,有效地組織應急反應物資資源到事故現場,并及時對事故現場進行增援,同時提供后勤服務。
第二十條 應急反應組織機構人員的構成
1、應急總指揮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擔任;
2、應急副總指揮由公司的總經理代表擔任;
3、現場搶救組組長由各分公司經理擔任;
4、技術處理組組長由公司的工程分公司經理擔任;
5、善后工作組組長由公司的工會主席擔任;
6、后勤供應組組長由公司的財務部部長和電器經營公司經理擔任;
7、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公司的安監部部長擔任。
第二十一條 社會救援聯系電話:醫療救護:120;火警:119;匪警:110;交通:122
七、自然災害事故(防汛)應急處理預案
第二十二條 電力防汛工作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預防為主、全力搶險”的方針。
第二十三條 電力防汛工作實行總經理負責制,實行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管理。全面落實崗位責任制,防汛工作的責任由各部門、分公司的正職領導承擔。
第二十四條 防汛工作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規、并監督所屬企業實施;
2、負責制定所屬范圍內有關防汛工作的規程、規定;
3、接受縣防汛抗旱總指揮部關于防汛工作的統一布置和指令,完成交辦的防洪搶險救災任務;
4、負責組織國家電力公司系統的防汛工作,參與重大防汛事故的處理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五條 總公司、分公司、各部門、變電站的主要職責
1、組織制定防汛管理工作實施細則,并對所轄單位進行檢查考核;
2、負責對所屬電力設施重大缺陷和異常情況組織鑒定,落實處理措施,同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3、汛前組織防汛檢查。汛前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所轄范圍的抗洪、抗臺風、抗暴雨的搶險救災工作及損失情況;汛后組織防汛工作總結或經驗交流;
4、加強汛期防汛值班工作,汛前(4月15日前)應將各級防汛負責人名單、值班電話全部落實、逐級上報;汛后(11月底)及時寫出防汛工作總結,報上一級主管公司。
第二十六條 公司在安全度汛和防洪搶險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 凡違反本預案之規定、因防洪搶險不力造成不應有的損失,要按責任制追究單位正職領導和直接主管防汛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凡在設計標準(或經上級批準的標準)內發生工程防汛重大事故的,要按國務院《重大事故調查工作條例》和國家電力公司《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的要求,分析原因,吸取教訓。對事故責任要嚴肅查處,情節嚴重者要追究法律責任。根據分析確認事故涉及勘測設計、施工和安裝的,亦應追究有關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災情預防
1、為有效防范重、特大洪澇災害,山體滑坡,泥石流襲擊、基礎垮塌和房屋倒塌等惡性事故發生,各單位和各級領導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預防為主的方針,從思想上引起重視,組織上、措施上、物資儲備等方面要有充分的準備并落到實處,只有在事前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才能有效防范洪澇災害對人員,財產和施工的危害。
2、各單位在汛期到來之前,必須認真做好防汛自查工作,自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①領導思想上是否對防汛工作引起了高度重視,是否將防汛工作納入了自己的工作議程與生產管理和其它工作同步開展;
②防汛組織機構是否建立和健全;
③防汛工作預案和措施是否建立健全并得到有效地貫徹實施;
④防汛搶險所需的人員和物資儲備是否已經落實;
⑤人員住地、材料堆放場地周圍的溝渠是否暢通,地勢是否低洼,施工現場、基礎周圍的護坡、保坎和排水溝是否修建完成,有無險情存在;
⑥組織自查,要及時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使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3、汛期各單位要認真實施防汛值班制度,防汛值班要求24小時不間斷,公司要求司屬各級防汛領導小組成員手機必須24小時開通,以便隨時聯系掌握汛情。
4、各施工單位要設立汛情聯絡員,并將姓名、所在單位和聯系電話報公司防汛辦公室備案,以便公司及時了解情況,作出決策和指揮搶險,確保公司人員和財產安全渡汛。
八、重大、緊急信訪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第二十九條 本預案適用于公司重大、緊急信訪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信訪行為:
1、在國家黨政機關、公司本部大樓、重點生產經營場所周圍以及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或公司系統工作人員,攔截公務車輛,或者是堵塞、阻斷交通的;
2、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公司系統工作人員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5、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的;
6、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它行為。
第三十條 應急處理工作由公司統一領導,各分公司和部門對分管區域或范圍內發生的重大、緊急信訪事件的處里工作負責,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責任制,明確負責人及其權限。
第三十一條 組織體系及職責
根據工作需要,由公司成立處置重大,緊急信訪事件應急辦公室(以下簡稱應辦公室),統一指揮事件的處理工作。
1、應急辦公室組成:總指揮由公司領導擔任,副總指揮由事發地部門主要負責人以及本部相關部門負責人擔任,成員由事件涉及部門相關人員、本部相關部門負責人、信訪辦公室領導和負責人組成。
2、應急辦公室主要職責:統一領導、指揮、協調重大緊急信訪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確定有關單位和部門的工作職責和具體分工;決定事件處置應對措施;協調與省電力公司或政府等有關部門的聯系,并及時報告省電力公司,組織落實上級單位布置的任務;研究解決事件處置過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各部門主要職責
1、行政部人事科牽頭處置因干部任免、勞動糾紛、就業安置、工資保險、離退休人員等問題引發的重大、緊急信訪事件;
2、安監部牽頭處置因傷亡安全、環保、征地、拆遷補償、青苗賠償、地方阻撓、涉及"法輪功"等邪教組織和安全保衛等問題引發的重大、緊急信訪事件;
3、行政部后勤科牽頭處置因住房,物業管理等問題引發的重大,緊急信訪事件;
4、經理工作室牽頭,各分公司和各相關部門配合處置因檢舉揭發、情況反映、建議和歷史遺留等問題引發的重大、緊急信訪事件;
第三十三條 重大、緊急信訪事件發生后,應急辦公室立即明確責任人,辦事機構和成員,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省電力公司。其主要責任包括:統一領導、指揮、協調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重大、緊急信訪事件的處置工作;研究、制定事件處置措施,并組織實施;全面掌握事態的發生,發展的全過程及相關情況,按要求及時向公司和當地政府報告事件進展情況,協調與當地政府的有關事宜;組織善后處理,安排處置力量有序撤出,并組織好現場清理和保護;負責編寫處置工作的總結、報告。
九、重、特大突發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第三十四條 適用范圍及重、特大事故界定
1、本預案適用于公司所屬機動車輛發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公
司本部及工程施工區域內的重特大火災、消防、疾病、食品安全等事故。
2、重大事故:
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3、特大事故:
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第三十五條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1、公司成立重、特大突發事故處理小組:
組 長:麻先學
副組長:龍光瓊 張垣兵
成 員:張赤兵 張隆和 陳祖俊 向開銀
龍 健 于立慧 楊立軍 麻 軍
吳光茂 宋永忠 吳興斌 周厚斌
侯清明 黃澤貴 姚勝華
事故處理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三樓經理室,龍光瓊兼任辦公室主任。各分公司成立相應的事故處理小組,負責本單位的事故信息報告和應急處理工作
2、工作職責
組長負責組織領導全面工作;副組長負責協調、領導事故處理全過程、協調安排事故處理及后勤保障工作;各小組成員全面負責自己所管轄范圍內的工作職責。
第三十六條 應急預案
1、發生重、特大突發事故,如果現場有人員生還,首先應想盡一切辦法辦法向當地“122”、“110”或“119”報警,告之事故發生地及傷員情況,請求當地公共救援機構的救援。隨后應立即向公司重、特大突發事故處理辦公室報告。公司重、特大突發事故處理小組知道情況后,由事故處理小組組長發布命令,啟動公司重、特大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在接到組長的命令后,各小組成員按照各自的分工快速準備好后即前往事故發生地,各盡其責地投入到救援工作中去。
2、各分公司有車部門的車管小組,必須成立相應的重、特大突發事故的應急工作小組,并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各有車部門應急小組如遇本公司車輛在該單位施工區域(或附近)發生重、特大突發事故,接報后其分公司負責人,應緊急啟用該應急預案,立即組織救援人員第一時間奔赴事故現場,并對現場傷員、財產進行全面施救工作,同時還向總公司事故處理小組報告現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施救情況,以便公司事故處理小組在第一時間快速做出反應,奔赴事故現場處理善后工作。
3、事故處理完畢后,應將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進行整理,形成一份完整的材料交公司領導及省電力公司。
4、對事故現場經過應急處理預案的實施后,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傷員轉入社會公共救援,不會出現新的傷亡現象時,事故處理小組組長發布救援終止命令。應急處理預案實施終止后,應加強善后處理工作,確保傷、亡者家屬的情緒穩定,避免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對預案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分析解決,及時修正完善。
十、臨時性組織的重大活動預案
第三十七條 臨時性組織的重大活動界定
本預案適用于本公司的項目開工、竣工典禮、建場慶典、重大會議、重要接待、集體度假等重大活動。
第三十八條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1、公司成立臨時性組織的重大活動領導小組:
組 長:麻先學
副組長:張赤兵 張垣兵
成 員:張隆和 陳祖俊 向開銀 于立慧
麻 軍 田宏明 吳光茂 宋永忠
吳興斌 周厚斌 侯清明 黃澤貴
吳文彬 姚勝華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行政部,吳文彬兼任辦公室主任。各分公司根據總公司要求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
2、領導小組工作職責
組長負責組織領導重大活動的全面工作;副組長負責組織協調、領導重大活動全過,綜合整理情況信息,擬定決策建議,傳達指示和命令,協調各專門工作組和有關部門開展工作,以及活動期間的安全保衛工及后勤保障工作;小組成員各負其責做本職工作,服從上級領導的調度安排。
第三十九條 應急預案
1、在活動舉行之前,領導小組要召集有關部門和人員,事先制定詳細的安全組織方案及安全應急處理預案,同時還要建立明確的崗位職責,準備必要的應對措施,對于一些重要的集會和慶典活動,要事先與政府有關部門聯系、溝通。
2、各相關部門應積極做好重大活動的突發安全事故的預案,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3、及時發現報告。重大活動期間在安全事故發生后應當以最快的方式上報中心突發安全事件應急辦公室,然后由應急辦公室上報公司應急領導小組。
4、組織應急處理。突發事件應急辦公室在接到事件報告后,應立即報告應急領導小組組長,由救援行動組、醫療救護組和事件處理組的相關成員組成,在30分鐘內趕赴現場進行調查處理。
5、初步調查核實。應急工作隊在接到指令后立即對突發事件進行核實,對所有患者進行個案調查,并及時報告區相關部門。
6、深入調查分析。核實全部個案調查資料,開展事件發生因素和特征的補充調查。
7、評估總結報告。及時寫出總結和處理報告,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通報,將有關資料整理歸檔。
十一、附 則
第四十條 監督檢查與獎懲
1、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本預案執行的監督管理。
2、對嚴格執行應急預案,應急處理工作取得明顯成效的,按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3、在應急處理中,不執行應急預案的,給予政紀黨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勢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本預案從發文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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