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本著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保證碼頭雷擊、滑坡、塌方、洪災、暴雨等自然災害事件發生時,迅速、有效地進行應急救援,最大限度地減輕災害所帶來的危害和損失。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企業《應急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碼頭安全管理制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瓦罐窯碼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預案》。
1.3 適用范圍
1.3.1 碼頭防雷擊事件的應急準備和響應管理工作;
1.3.2 碼頭滑坡事件的應急準備和響應管理工作;
1.3.3 碼頭防塌方事件的應急準備和響應管理工作;
1.3.4 碼頭暴雨事件的應急準備和響應管理工作;
1.3.5 碼頭其他自然災害事件的應急準備和響應管理工作。
2 應急組織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體系
在企業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領導下,成立碼頭應急指揮小組
組長: (手機 )
副組長: (現場總指揮)(手機 )、 (手機 )
成員:碼頭全體作業人員
。ńM長不在時,其職責自動由副組長代理,并自動執行成員序列代理)
2.2 職責
2.2.1 組長職責
、 組織制定并實施碼頭自然災害事件應急預案,每半年組織進行演練和評審,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完善;
⑵ 及時向氣象部門及企業應急中心了解自然災害信息,并根據掌握的信息,及時發布防雷、防滑坡、防塌方、防洪災、防暴雨等命令;對碼頭預防自然災害事件工作進行部署;
⑶ 檢查預防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應急措施的落實情況;
⑷ 負責與有關單位聯系,及時傳遞信息和向企業應急指揮中心及有關部門報告情況;
⑸ 發揮各方力量協同救援;統一調配施救的人員、物資、器材;對請示及時做出答復、決定應急救援行動中的重大事項;
、 企業應急指揮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2.2.2 副組長職責
、 協助組長開展事故應急救援各項具體工作,并向組長匯報事件現場具體情況;
、 制定和實施碼頭搶險、緊急疏散和救援具體措施;
、 負責碼頭應急設施日常維護和管理,檢查預防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應急措施的落實情況;
⑷ 認真執行組長及企業應急指揮中心交辦的其他應急任務;
、 組長不在時,代理組長職責。
2.2.3 成員職責
、 服從組長、副組長的統一指揮,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完成應急任務;
⑵ 一切按章辦事,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搶修過程中威脅到人身安全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 檢查分管事項內的措施落實工作,發現隱情及時處理,并立即向組長(副組長)報告,確保安全可靠;
、 在緊急情況發生時,及時作出響應,實施搶險工作。
3 報警與求援
3.1報警電話
企業應急指揮中心電話(24小時值班):
企業專業應急救援隊(消防隊)電話(24小時值班):
3.2 報警內容
⑴ 事故發生的時間、初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及已造成的危害范圍;
、 危害源種類、數量、性質;
⑶ 事故危害程度、發展趨勢、可控性及預采取的措施;
、 其它需要清楚的情況。
4 預防與應急響應
4.1 固定預防措施
4.1.1物管處按照部門安全檢查表實施日常檢查,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并對碼頭;费b卸安全作業執行許可證制度;
4.1.2做好碼頭設備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負責碼頭固定泡沫滅系統的日常維護管理以及應急運行管理,確保在裝卸作業期間隨時可迅速有效投入運行;
4.1.3做好碼頭及碼頭庫房的防火及用電安全管理、作業人員的安全合理配置及組織安排;
4.1.4加強碼頭汛期檢查、巡邏,發現滑坡、塌方跡象,立即報告和處理,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4.1.5 定期對防污設施的檢查,確保防污設施安全運行。發生災情時,應保證交通與通信工具在始終處于完好的狀態;
4.1.6 定期(每次作業前)進行防雷防靜電檢查和接地電阻測試,確保符合國家要求;
4.1.7 遇雷暴天氣、氣溫在35℃以上必須停止裝卸作業,保證所有設備設施處于安全狀態。
4.2 應急措施
4.2.1 發生災情時,碼頭作業人員應立即停止危險作業,采取安全性處置措施,并向現場指揮人員報告;
4.2.2 現場指揮人員在立即組織搶險應急處置的同時,向處領導和企業應急指揮中心報告;
4.2.3 碼頭應急指揮小組組長及企業相關部門領導應深入現場指揮、協調防汛工作,及時向企業應急指揮中心反饋現場情況;
4.2.4 各部門應正確迅速執行企業應急指揮中心的各項工作指令,組織按預定措施迅速處理,確保政令暢通,采取措施得當;
4.2.5 應根據水位,及時調整泊位;
4.2.6 若滑坡、塌方危及船舶安全,應立即指揮船舶安全駛離碼頭;
4.2.7 若引發火災、爆炸、危險化學品泄漏、中毒和環境污染事件,立即啟動《瓦罐窯碼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預案》;
4.2.8 若事故未能及時有效控制,立即啟動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 其他及附則
5.1 在制定應急預案演練計劃,確定演練項目、范圍和方法時,可根據實際演習情況,對本應急預案作出適應性調整和修訂;
5.2 應急處理工作結束后,應在24小時內填報事故報告,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及時調整和修訂和完善本預案;
5.3 本預案從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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