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總則
1 編制目的
預防和最大程度地減少鐵路行車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對公共安全的影響,及時有效處置鐵路行車事故,盡快恢復鐵路運輸正常秩序。
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鐵路技術管理規程》、《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鐵路發生特別重大行車事故,即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緊急轉移人員超過10萬、或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億元、或繁忙干線中斷行車48小時以上的事故;以及在國家鐵路、國家鐵路控股的合資鐵路開行的旅客列車,國家鐵路、國家鐵路控股的合資鐵路開往地方鐵路或非國家鐵路控股的合資鐵路的旅客列車,發生重大行車事故,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繁忙干線中斷行車24小時以上的事故。
地方鐵路和非國家鐵路控股的合資鐵路發生上述行車事故時,按管理權限,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相應應急預案,并按其規定組織處置。
4 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以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程度地減少行車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盡快恢復運輸。分秒必爭,快速搶通線路,盡快恢復通車和運輸秩序。
(3)實行分工負責。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鐵道部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事發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權限和本預案的規定,共同做好鐵路行車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4)堅持預防為主。積極采用先進的預測、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技術,提高行車事故防范水平;不斷完善鐵路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提高救援裝備技術水平和應急救援能力。
二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在發生鐵路Ⅰ級應急響應的行車事故時,根據需要,鐵道部報請國務院領導組織、指導、協調應急救援工作,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鐵道部成立非常設的國家處置鐵路行車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根據鐵路行車事故的嚴重程度、影響范圍和應急處置的需要確定。
鐵道部成立鐵路行車事故應急指揮小組,下設行車事故災難應急協調辦公室,負責協助部領導處理有關事故災難、信息收集和協調指揮等工作。
國家處置鐵路行車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根據鐵道部建議以及相關部門和單位意見,作出應急支援決定。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據分工,分頭組織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成立現場救援指揮部,具體負責事故現場群眾疏散安置、社會救援力量支援等方面的現場指揮和后勤保障工作;負責組織處置地方鐵路和非國家鐵路控股的合資鐵路發生的行車事故。
三 預防預警
1 行車事故信息報告與管理
鐵道部負責本預案規定處理權限的鐵路行車事故信息的收集、調查、處理、統計、分析、總結和報告,同時預測事故發展趨勢,發布安全預警信息,制訂相應預防措施。
鐵路行車事故信息按《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規定進行報告。當鐵路行車事故發生后,有關人員應立即上報鐵道部,最遲不得超過事故發生后2小時;鐵道部按有關規定上報國務院,最遲不得超過接報后2小時;按本預案要求通知鐵道部應急指揮小組成員。
對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協助救援、協調傷員救治、現場群眾疏散等工作以及可能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行車事故,發生事故的鐵路運輸企業,應按地方人民政府和鐵路運輸企業鐵路行車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程序,立即向事發地人民政府應急機構通報,地方人民政府應按有關程序進行處置。
地方鐵路和非國家鐵路控股的合資鐵路發生Ⅰ、Ⅱ級應急響應的行車事故時,由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在事故發生后2小時內報鐵道部行車事故災難應急協調辦公室。
2 行車事故預防預警系統
根據鐵路行車事故特點和規律,適應提高科技保障安全能力的需要,鐵路部門應進一步加大投入,研制開發和引進先進的安全技術裝備,進一步整合和完善鐵路現有各項安全檢測、監控技術裝備;依托現代網絡技術和移動通信技術,構建完整的鐵路行車安全監控信息網絡,實現各類安全監測信息的自動收集與集成;逐步建立防止各類鐵路行車事故的安全監控系統、事故救援指揮系統和鐵路行車安全信息綜合管理系統。在此基礎上,逐步建成集監測、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體的高度信息化的鐵路行車安全預防預警體系。
四 應急響應
1 分級響應
按鐵路行車事故災難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應急響應級別原則上分為Ⅰ、Ⅱ、Ⅲ、Ⅳ級。當達到本預案應急響應條件時,應啟動本預案。
1.1 Ⅰ級應急響應
(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Ⅰ級應急響應: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的鐵路行車事故。
②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億元的鐵路行車事故。
③鐵路沿線群眾需要緊急轉移10萬人以上的鐵路行車事故。
④鐵路繁忙干線遭受破壞,造成行車中斷,經搶修在48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車。
⑤需要啟動Ⅰ級應急響應的其他鐵路行車事故。
(2)Ⅰ級響應行動。
①Ⅰ級應急響應由鐵道部報請國務院啟動,或由國務院授權鐵道部啟動。
②鐵道部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報告國務院,同時根據事故情況,通知國務院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有關成員,組成國家處置鐵路行車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
③鐵道部開通與國務院有關部門、事發地省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以及現場救援指揮部的通信聯系通道,隨時掌握事故進展情況。
④通知有關專家對應急救援方案提供咨詢。
⑤鐵道部根據專家的建議以及國務院其他部門的意見提出建議,國務院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確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協調方案。
⑥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
⑦協調事故現場救援指揮部提出的其他支援請求。
1.2 Ⅱ級應急響應
(1)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為Ⅱ級應急響應: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的鐵路行車事故。
②直接經濟損失為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鐵路行車事故。
③鐵路沿線群眾需要緊急轉移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鐵路行車事故。
④鐵路繁忙干線遭受破壞,造成行車中斷,經搶修24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車。
⑤需要啟動Ⅱ級應急響應的其他鐵路行車事故。
(2)Ⅱ級響應行動
① Ⅱ級應急響應由鐵道部負責啟動。
②鐵道部行車事故災難應急協調辦公室立即通知鐵道部應急指揮小組有關成員前往指揮地點,并根據事故具體情況通知有關專家參加。
③應急指揮小組根據事故情況設立行車指揮、事故救援、事故調查、醫療救護、后勤保障、善后處理、宣傳報道、治安保衛等應急協調組和現場救援指揮部。
④開通與事發地鐵路運輸企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事故現場救援指揮部、各應急協調組的通信聯系通道,隨時掌握事故進展情況。
⑤根據專家和各應急協調組的建議,應急指揮小組確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協調方案。
⑥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⑦協調事故現場救援指揮部提出的支援請求。
⑧向國務院報告有關事故情況。
⑨超出本級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告國務院。
1.3 發生Ⅲ級以下應急響應的行車事故,由鐵路運輸企業按其制定的應急預案啟動。
2 信息共享和處理
2.1 鐵道部通過現代網絡技術,構建鐵路行車安全信息管理體系,實現鐵路行車安全信息集中管理、資源共享。
2.2 國際聯運列車在境外發生行車事故時,鐵道部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系,了解事故情況。
2.3 發生Ⅰ、Ⅱ級應急響應的行車事故時,發生事故的鐵路運輸企業在報告鐵道部的同時,應按有關規定抄報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
3 通信
3.1 鐵道部負責組織協調建立通信聯系,保障事故現場信息和國務院各應急協調指揮機構的通信,必要時承擔開設現場應急救援指揮機動通信樞紐的任務。
3.2 鐵路系統內部以行車調度電話為主通信方式,各級值班電話為輔助通信方式。
3.3 行車事故發生后,根據事故應急處理需要,設置事故現場指揮電話和圖像傳輸設備,確定現場聯系方式,確保應急指揮聯絡的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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