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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廠垮壩、潰壩事故應急預案

2011-03-25   來源:安全文化網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在水電廠大壩發生垮壩、潰壩事故的情況下,保證應急救援工作能夠快速、有效地開展,提高事故的反應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損失。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國電發[2000]589號)。和中國華能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重大突發事件(事故)應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辦法,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處置集團公司所屬水電廠大壩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垮壩、潰壩事故。

  1.4應急工作原則

  預防為主,以人為本。建立健全群測群防機制,最大程度地防止和減少垮壩、潰壩事故造成的損失,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在集團公司統一領導下,有關部門、產業公司、水電廠、合作單位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垮壩、潰壩事故應急工作。

  分級管理,屬地為主。建立健全按事故級別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2  應急分析

  2.1概況

  (1)  本水電廠所轄大壩基本數據,位置,必要時,可附平面圖進行說明;

  (2)  本水電廠所轄大壩發生垮壩、潰壩事故的誘發因素;

  (3)  本水電廠所轄區域內受到垮壩、潰壩事故影響的單位、人員、設施。本水電廠所轄區域內發生垮壩、潰壩事故,影響到的區域外單位、人員、設施;

  (4)  可能受到垮壩、潰壩事故影響的重大危險源、重要設施周邊布局情況,必要時,可附平面圖進行說明。

  2.2垮壩、潰壩事故風險

  (1)  垮壩、潰壩事故有可能直接造成的人身傷亡、設施、設備毀損;

  (2)  垮壩、潰壩事故有可能造成的水災、水淹廠房等事故;

  (3)  垮壩、潰壩事故有可能造成的大規模停電事故;

  (4)  垮壩、潰壩事故有可能造成的供電、通信、供熱、供氣、道路等設施毀損所次生的影響和事故;

  (5)  垮壩、潰壩事故有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事故。

  3  組織機構及職責

  3.1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集團公司所屬各水電廠負責牽頭組成應急指揮領導小組。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依照法定職責和相關責任制負責,并與所在地國家市(縣)級政府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相銜接,信息互通、資源共享:

  組  長:水電廠廠長;

  副組長:生產副廠長、安全副廠長、合作單位行政負責人、市(縣)級地方政府分管安全的副市(縣)長;

  成員:各部門負責人、合作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市(縣)級地方政府安全部門、公安部門、水利部門、氣象部門、地震監測部門、醫療機構負責人;

  應急救援辦公室設在各水電廠生產主管部門,生產主管部門負責人任應急救援辦公室主任;

  應急指揮領導小組下設六個專業組,分工負責以下各方面應急救援工作:1、事故救援指揮(生產部門牽頭);2、預警信息管理(技術部門牽頭);3、警戒保衛(保衛部門牽頭);4、醫療救護(行政部門牽頭);5、保險理賠(保險部門牽頭);6、后勤保障(行政部門牽頭)。

  與集團公司所屬各水電廠有合同關系的合作單位,應依據本水電廠實際情況,成立相應的垮壩、潰壩事故應急指揮領導小組。

  3.2職責

  應急指揮領導小組職責:

  (1)  事故發生后立即到達現場,了解事故情況,調配應急資源,制定應急措施;

  (2)  超過責任范圍或能力的,及時請求上級單位或當地政府支援;

  (3)  落實、反饋上級決策;

  (4)  根據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及時報告事故情況;

  (5)  確認和宣布應急狀態解除,結束應急行動;

  (6)  組織或配合進行事故調查;

  (7)  善后處理;

  (8)  根據實戰情況修訂預案。

  應急救援辦公室職責:

  (1)  負責領導小組指令的傳達;

  (2)  負責事故上報,及時了解現場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已采取措施以及事故影響范圍,事態發展情況,及時將現場情況向有關領導和上級單位報告;

  (3)  負責救援車輛的調配和通信聯絡工作;

  (4)  負責應急救援方案制定與實施;

  (5)  負責組織救援力量;

  (6)  負責協調各專業組開展工作;

  (7)  負責事故善后處理和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救援組主要職責:

  事故救援組屬于垮壩、潰壩事故應急救援體系中現場施救組織者,由水電廠生產部門牽頭,安全部門、技術部門、合作單位有關人員參加,按照制定的應急救援方案組織開展實施救援工作,并對救援工作進行專業技術指導。

  預警信息組主要工作職責

  信息組屬于垮壩、潰壩事故應急救援體系中預警信息管理者,由水電廠技術部門牽頭,生產部門、安全部門、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合作單位有關人員參加。負責預警信息的收集、分析、發布及報告。

  警戒保衛組主要職責

  警戒保衛組屬于垮壩、潰壩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的聯動響應體系,由水電廠產保衛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當地政府公安、交管力量和合作單位保衛力量負責事故現場封閉警戒、維護交通和治安秩序。

  醫療救護組主要職責

  醫療救護組屬于垮壩、潰壩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的聯動響應體系,由水電廠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組織自身及社會醫療力量進行緊急救護和治療工作。

  保險理賠組主要職責

  保險理賠組屬于垮壩、潰壩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的損失索賠體系,由水電廠保險主管部門牽頭,生產部門、安全部門、監理單位、合作單位有關人員參加,按照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開展損失索賠工作。

  后勤保障組主要職責

  后勤保障組屬于垮壩、潰壩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的聯動響應體系,由合作單位牽頭,負責事故區域的人員的疏散、安置,搶險物資、裝備的供應和調用以及生活后勤保障工作。

  對垮壩、潰壩事故,由技術,安全、生產等部門參加,積極配合地方政府進行調查。

  4  預防與預警

  4.1監測預報預警體系建設

  (1)  每年汛前,各發電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提早做好汛前檢查。通過對水庫大壩、副壩、庫區山體、進水口、調壓井、溢洪道、尾水渠、廠房排水設備和設施、變電所和開關站的排水溝、廠區四周山體等相應部位的檢查,制定技術上可行、措施上具體、切實符合實際的危險源監控、預警措施。

  (2)  集團公司所屬水電廠要結合本廠實際,建立以預防為主的自然災害監測、預報、預警體系,形成嚴密的防汛、氣象、地震等自然災害監測網絡。

  (3)  集團公司所屬水電廠要做好大壩安全檢查、監測、維修及加固工作,確保大壩處于良好狀態。對已確認的病、險壩,必須立即采取補強加固措施,并制定險情預計和處理計劃。

  4.2預警行動

  (1)  安全檢查

  水電廠應認真遵守《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大壩的安全檢查按規定分為日常檢查、年度詳查、定期檢查和特種檢查四種類型。每種類型的檢查應遵循《水電站大壩安全檢查施行細則》,結合現場具體情況,制定本單位《壩體安全檢查施行細則》和《壩體安全檢查管理辦法》。對于定期檢查中被確認的病、險壩,必須立即采取補強加固措施,并制定險情預計和應急處理措施。

  (2)  安全監測

  對大壩進行安全監測,能夠及時掌握水工建筑物運行情況,發現異常現象或工程隱患,通過補強加固等措施達到消除缺陷的目的,從而確保大壩處于良好狀態。大壩安全監測項目和內容,不能隨意更改,通過對測量資料的分析,掌握其變化規律,指導大壩運行,進而提高水工建筑物的運行管理水平。

  (3)  信息收集與分析

  預警信息組要廣泛收集整理與垮壩、潰壩事故預防預警有關的數據資料和相關信息,進行垮壩、潰壩事故中、短期趨勢預測,建立垮壩、潰壩事故監測、預報、預警等資料數據庫,實現各部門間的共享。

  (4)  編制年度防洪度汛方案

  集團公司所屬各水電廠,每年年初擬訂本年度的防洪度汛方案。年度防洪度汛方案要標明轄區內主要災害點的分布,說明主要災害點的威脅對象和范圍,明確重點防范期,制訂具體有效的防洪度汛措施,確定防洪度汛的監測、預防責任人。

  (5)  事故險情巡查

  出現垮壩、潰壩險情的,集團公司所屬各水電廠要充分發揮垮壩、潰壩事故群測群防和監測網絡的作用,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加強對垮壩、潰壩事故重點地區的監測和防范。要及時劃定事故危險區,設置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根據險情變化及時提出應急對策,組織人員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

  (6)  事故預報預警制度

  集團公司所屬各水電廠與當地政府地震監測部門、水利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要加強合作,聯合開展垮壩、潰壩事故預報預警工作,并將預報預警結果及時通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和群眾。當預警信息組判斷某個區域有可能發生垮壩、潰壩事故時,應立即向應急指揮領導小組、應急救援辦公室進行報告,應急救援辦公室要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事故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單位及人員;各受影響單位和人員要做好防災的各項準備工作。

  4.3信息報告與處置

  (1)  事故報告與處置

  垮壩、潰壩事故或險情發生后,監控部門應在30分鐘內向應急指揮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和應急救援辦公室主任進行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故或險情情況、時間及傷亡情況;

  應急指揮領導小組、應急救援辦公室接報后,應于最短時間內趕赴現場,組織應急;

  集團公司系統內的報告按《中國華能集團公司重大突發事件(事故)應急管理辦法》,執行“三個渠道”的事故報告制度;

  及時向當地政府進行事故或險情報告。

  (2)  應急指揮領導小組聯系方式:

  5  應急響應

  5.1水電廠垮壩、潰壩事故或險情分級

  水電廠垮壩、潰壩事故或險情按危害程度和規模大小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事故或險情四級:

  (1)  特大型垮壩、潰壩事故險情和災情(Ⅰ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垮壩、潰壩事故險情為特大型垮壩、潰壩事故險情。

  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垮壩、潰壩事故災情為特大型垮壩、潰壩事故災情。

  (2)  大型垮壩、潰壩事故險情和災情(Ⅱ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垮壩、潰壩事故險情為大型垮壩、潰壩事故險情。

  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垮壩、潰壩事故災情為大型垮壩、潰壩事故災情。

  (3)  中型垮壩、潰壩事故險情和災情(Ⅲ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垮壩、潰壩事故險情為中型垮壩、潰壩事故險情。

  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垮壩、潰壩事故災情為中型垮壩、潰壩事故災情。

  (4)  小型垮壩、潰壩事故險情和災情(Ⅳ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垮壩、潰壩事故險情為小型垮壩、潰壩事故險情。

  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垮壩、潰壩事故災情為小型垮壩、潰壩事故災情。

  5.2應急響應等級

  (1)  發生特大型、大型垮壩、潰壩事故或險情的,為一級應急響應,由集團公司牽頭負責應急指揮;

  (2)  發生中型垮壩、潰壩事故或險情的,為二級應急響應,由相關產業公司牽頭負責應急指揮;

  (3)  發生小型垮壩、潰壩事故或險情的,為三級應急響應,由相關水電廠牽頭負責應急指揮。

  5.3響應程序

  (1)  應急救援辦公室接到事故或險情報告后,應立即依據本預案確定該事故的響應級別。

  (2)  響應級別確定為一級、二級響應的,集團公司所屬水電廠應在2小時內報告上級產業公司和當地人民政府,各產業公司接到事故和險情報告后,應在2小時內按“三個渠道”的報告制度向集團公司報告。

  (3)  響應級別確定為三級的:

  1  應急指揮領導小組、應急救援辦公室等有關人員到達現場;

  2  事故應急救援總指揮為應急指揮領導小組組長或其指定人員;

  3  總指揮指揮成立應急指揮部;

  4  總指揮做出各項應急決策,確定各項任務的負責人;

  5  各負責人按總指揮的決策進行應急救援和善后、恢復;

  6  根據事故或險情的具體情況,由應急指揮領導小組協調調配社會各方應急資源;

  7  如有必要,由應急指揮領導小組協調組成專家組,為防災、減災提供技術咨詢服務。

  5.4應急處置措施

  (1)  當預計即將發生垮壩事故時,應立即開啟所有泄洪閘門,迅速降低水庫水位;

  (2)  當預計即將發生垮壩事故時,水電廠應立即與上級調度聯系,停止全部機組運行,斷開全廠對外的所有線路開關,同時斷開線路對側的開關。但應保留必要的照明應急電源;

  (3)  當預計即將發生垮壩事故時,應立即組織受災人群疏散。人群疏散是減少人員傷亡擴大的關鍵,對疏散的緊急情況、疏散區域、疏散距離、疏散路線、疏散運輸工具、安全蔽護場所以及回遷等做出細致的準備,應考慮疏散人群的數量、所需要的時間及可利用的時間、環境變化等問題。對已實施臨時疏散的人群,要做好臨時安置。

  (4)  事故發生后,監控潛在險情并及時消除。對發生事故周邊環境進行安全分析后,在保障安全情況下應盡快對人員采取營救,控制事故繼續擴大。

  (5)  及時切斷事故現場電力和燃氣,熄滅一切火種,在防護可靠的前提下,及時清理燃油、乙炔、氧氣等易燃、易爆物品和壓力罐體,防止引發火災和爆炸等次生事故的發生。

  (6)  由事故應急救援辦公室負責組織對事故的發展勢態及影響及時進行動態的監測,并對監測信息做出初步評估,將各階段的事態監測和初步評估的結果快速反饋給應急指揮領導小組,為整體的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7)  在事故現場周圍建立警戒區域,實施現場通道封閉或限制的管制,維護現場治安秩序,防止與救援無關人員進入事故現場受到傷害,保障救援隊伍、物資運輸和人群疏散等的交通暢通。

  (8)  垮壩、潰壩事故有可能造成水災,供電、通信、供熱、供氣等設施毀損而次生事故,各水電廠及合作單位應依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應急措施。

  5.5應急結束

  經鑒定事故或險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總指揮決定,撤消劃定的地質事故危險區,應急響應結束。

   6  信息發布

  6.1險情、事故公告

  (1)  當險情、事故可能對社會生產、生活造成較大影響時,應通過必要途徑向公眾發布緊急公告,告知事故性質,以保證公眾或相關單位和部門能夠做出及時自我防護響應。

  (2)  險情、事故公告由應急救援辦公室發布。公告前需征得上級單位同意。

  6.2公共關系

  險情、事故發生后,應急救援辦公室負責接受新聞媒體采訪、接待受事故影響的相關方和安排公眾的咨詢,負責事故信息的統一發布,其他各單位、各部門及員工未經授權不得對外發布險情、事故信息或發表對險情、事故的評論。

  7  后期處置

  在事故恢復現場的過程中往往仍有潛在的危險,如觸電、受損建筑倒塌等,相應應急指揮部應充分考慮恢復現場過程中可能的危險,制定現場恢復的程序,防止恢復現場的過程中事故的再次發生。

  涉及恢復生產的,恢復前,必須由水電廠安全、生產部門組織對周邊區域檢查,在確認措施到位、安全可靠后,由廠長下達復工命令。

  涉及善后賠償的,由水電廠行政單位負責,安全部門、保險部門配合。

  由水電廠安全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對搶險過程和應急救援能力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中暴露出來的不足,組織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

  8  保障措施

  8.1通信

  在應急行動中,所有直接參與或者支持應急響應行動的人員都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1 動中,保障應急通訊暢通。

  2  應急通訊以便攜式無線通訊設備為主,移動電話作為備用通訊系統。

  8.2應急隊伍

  水電廠的運行、維護、檢修、安全生產管理、技術服務、保衛等人員等都是事故應急處理的力量。所在地政府的公安、消防、醫療、通信、運輸等資源,均可作為外部應急力量。區域內與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有合同關系的承包商也可以作為外部應急力量。

  8.3物資裝備

  (1)  集團公司所屬水電廠及有合同關系的承包商、所在地政府的備品備件、通訊裝備、交通工具、移動式起重機械、推土機、挖掘機、搶險車輛、維修工具、照明裝置、防護裝備、救護裝備、急救藥品等,均可作為應急的物資裝備資源。

  (2)  集團公司所屬水電廠應根據危險源安全評價準備應急物資與裝備。

  (3)  集團公司所屬水電廠應督促與本水電廠有合同關系的合作單位根據危險源安全評價準備應急物資與裝備。

  (4)  應急物資與裝備應根據實際可能發生的事故后果進行準備,包括但不限于:

  人員急救物資與裝備;

  應急通訊裝備;

  火災急救物資與裝備;

  水上急救物資與裝備;

  搶險加固物資與設備;

  土方挖、裝、運設備;

  供電、通信、供熱、供氣事故恢復物資與裝備;

  針對有可能引發的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所準備的防化服、救生衣等物資與裝備。

  (5)  準備應急物資與裝備的單位應明確搶修、救護裝備的數量、性能和位置,建立應急物資與裝備及管理人員名單列表,保證使用時能快速有效地調動。

  8.4互助協議

  集團公司所屬水電廠可以結合本水電廠的需要與當地的政府部門、醫療機構、急救中心及設備廠商等簽訂互助協議,確保事故應急時能及時救護受傷人員、提供備品備件。

  9  培訓與演練

  9.1應急人員培訓和員工教育

  水電廠要利用已有的資源,建立垮壩、潰壩事故應急救援的宣傳、教育和培訓體系,針對各級應急指揮人員、技術人員、監測人員和應急隊伍進行強化培訓和訓練;對參與到現場應急的各類人員開展專項培訓,保證應急人員具有滿足應急需要的應急知識和技能。

  水電廠開展的安全教育、培訓中必須包含垮壩、潰壩事故應急方面的內容,使全體員工具備必要的應急知識和技能;應注重對員工的日常教育,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識,了解現場搶修和救護的基本方法,了解各種警報的含義和預先指定的主要及備用疏散路線。

  9.2預案演練

  本預案由水電廠安全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管理。本預案發布后一年內應進行至少一次全面實際演練,以后每兩年應進行不少于一次實際演練,并結合演練、實施情況每年進行一次總結評審,如有必要,應及時進行修訂。

  10  獎懲

  10.1獎勵

  在事故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完成事故應急任務成績顯著,有效地防止重大損失發生的;

  搶險、救災、排險工作中有突出立功表現的;

  對事故應急準備與響應提出重要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有其它特殊貢獻的。

  10.2責任追究

  在事故應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處罰,直至送究法律責任:

  不認真執行預案,拒不履行事故應急救援義務,從而造成事故及險情擴大,后果嚴重的;

  事故應急狀態下,不服從命令和指揮,嚴重干擾和影響應急工作的;

  盜竊、挪用、貪污事故應急資金、物資的;

  阻礙事故應急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節及后果嚴重的;

  嚴重影響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實施的其它行為。

  11  附則

  11.1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

  水電廠大壩:壩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庫容一百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筑物以及與其配合運用的泄洪、輸水和過船建筑物等。

  次生事故:指由垮壩、潰壩事故造成的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事故,如水災、停電及危化品泄漏等。

  水電廠:指華能集團所屬,從事電力生產活動的一線管理機構。

  合作單位:指為水電廠提供監測、基建、檢修、物資、運輸等服務,并簽訂合同的承包商。

  直接經濟損失:指事故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物品、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新修復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

  11.2預案的解釋和實施

  1  本應急預案由**單位制定并負責解釋。

  2  本應急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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