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
10.2 責任追究
在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廠紀廠規予以處罰;觸犯法律法規的,由政府有關部門追究其責任:
⑴ 不及時報告事項真實情況,延誤處置時機的;
⑵ 在應急響應時無故不到位或遲到及臨陣逃脫的, 不服從指揮部的命令和指揮的,
⑶ 散布謠言,造成一定影響的;
⑷ 有其他危害應急救援工作行為的。
11 附則
11.1 預案備案
本預案報經安全專家審核,廠長(法人)審查批準實施,安全負責人及辦公室存檔,存放本廠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和各車間班組。報市安監局應急辦備案。
11.2 預案維護和更新
每年對預案進行一次評審,當生產工藝路線、設備進行改造后,根據生產現場實際情況,對預案進行修改和評審。
11.3 預案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本廠制定,解釋權歸廠部。
11.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11.5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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