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本轄區有關力量進行先期處置,迅速控制危險源和現場,疏散現場人員,組織群眾自救互救,加強對事故的監視和控制。
8.3.2分級啟動預案
根據8.1.1和8.1.2的相關要求和規定,各單位、主管部門根據事故報告信息,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采取具體的應急行動。
8.3.3 特別情況處理
(1)事故跨省行政區域的,由公司主管部門與有關聯的單位、部門聯合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2)事故發生后,協同有關部門采取相應措施密切注意并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發生。
8.4 信息共享和處理
8.4.1 快速應急信息系統
現場應急指揮機構采用移動通訊設備,通過無線通信網絡進行通信聯絡。
8.4.2 現場信息采集
現場信息包括: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情況;待救援人員情況;危險源的現狀、發展趨勢及控制情況;現場醫救情況;現場救援進展情況和現場救援隊伍情況;現場救援設備、物資供應情況。現場信息由現場應急指揮部采集,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
8.5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1)涉及危險貨物運輸的應急救援行動,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2)道路運輸事故應急救援現場人員,應當穿戴具有警示作用
(3)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8.6 應急結束
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事故的危害已經停止,傷亡人員、被困人員已經救出并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無次生、衍生、耦發災害發生,經負責處置的應急部門現場檢查,并征詢專家意見后,由公司領導或相應交通主管部門按照權限決定結束應急行動。
9 后期處置
9.1 善后處置
公司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單位)負責組織Ⅰ級(特大)、Ⅱ級(重大)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車輛理賠,清理道路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保證職工隊伍穩定、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的工作秩序。
一般(Ⅳ級)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由事發單位、主管部門會同當地相關單位、部門組織實施。
9.2 保險
事故發生后,協同有關部門督促事故單位積極聯系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落實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協助資金落實和賠付工作。
9.3 事故責任調查、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9.3.1 事故責任調查
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調查與處理工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由公司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事故單位、事故屬地相關單位、部門等按規定參與配合,積極協助調查組的工作,認真答復與事件有關的詢問,真實地提供各種記錄或文件資料等。
9.3.2 應急救援工作情況總結報告
現場應急工作組在配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過程中,認真做好現場搶救有關情況的記錄。事故現場應急處置結束后,及時搜集、整理有關資料,調查分析事故原因與責任,并對現場應急救援工作情況匯總分析,形成總結報告,上報相關部門。應急救援工作情況總結報告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事故發生、報告及救援經過;
(2)應急預案啟動和執行情況;
(3)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及組織情況;
(4)專業救援隊伍、專家、裝備、物質及社會資源的調用情況;
(5)事故搶救方案及措施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6)事故發生原因和責任調查分析結論;
(7)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10 保障措施
10.1 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各單位應急救援隊伍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做好應急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等物資儲備,并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檢測等制度,使其處于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嚴格執行調用登記制度和補充更新制度。應急救援設備包括:
(1)基本設備:移動電話、固定電話、對講機、傳真機等。
(2)搶險設備:起重機、救援拖車、撬杠、鋼絲繩、公里危險標等。
(3)運輸設備:專用運輸車輛、客運車輛、貨運車輛等。
10.2 應急隊伍保障
從事專業道路運輸的汽運公司應當組建和完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定期組織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培訓和演練,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水平。
公司主管部門負責檢查并掌握應急救援力量的建設和準備情況,在應急救援行動中,公司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或其辦公室負責對應急救援隊伍的統一規劃和調度。
11 培訓
各單位要組織應急機構以及相關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提高人員處置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事故的能力。
各單位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做好專職或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積極組織職工志愿者的培訓,提高職工自救、互救能力。
12 附則
12.1 預案管理和更新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發生變化或人員工作變動,以及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各單位、主管部門應將發現的問題和改進意見及時報公司交通運輸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
公司交通運輸安全事故應急辦公室,根據形勢變化,及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更新。
12.2 監督檢查與獎懲
公司交通運輸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對本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12.2.1 獎勵
在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12.2.2 責任追究
在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1)不按照規定制訂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公司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12.3 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公司安全監察部負責制定和解釋。
12.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3 附件:**供電公司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事故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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