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工廠安全衛生規程》精神,為確保沖壓工人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沖壓設備安全工作是一項綜合性的管理工作,在技術上要有切實可行的措施,在組織管理上要有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輕工業系統內的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中外合資企業。
二、對沖壓設備和模具的一般要求
第四條 各級輕工業部門和企業要有計劃、有步驟地實現沖壓工藝和模具的技術改造,逐步完成生產過程的機械化、自動化。
第五條 生產批量定型產品,應研制、采用連續沖模、多工位模、復合模及自動沖模,實現沖壓流水線和自動線。
第六條 模具的設計與制造應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一)模具的設計應根據工件的形狀、工藝特點和有利于進、出料的要求,達到安全操作的原則。
(二)模具閉合區域接觸面積應盡量窄小,各部位沒有尖銳的棱角,應設有導柱、擋柱、定位器。
(三)模具應安裝打料、頂件(機械杠桿、彈簧膠皮,壓縮空氣)和氣動吹件裝置。
第七條 沖壓設備必須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各部結構應牢固,離合器、制動器、腳踏啟動器、啟動按鈕和操縱部件要靈活、準確、可靠,腳踏板必須有防護裝置。
三、沖壓設備安全裝置和保護設施
第八條 為保證沖壓設備操作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凡手距模區100毫米以內作業的必須安裝可靠、實用的安全裝置。
第九條 沖床安全裝置和設施的保護規范系指:
(一)制動停車保護。當手在模區和伸手入模時,能緊急制動滑塊。實現一次保護、二次保護。
(二)強制隔離保護。當滑塊下行時,迫使手臂退出模區,實現隔離保護。
(三)輔助工具。手不直接伸入模區取送工件,實現遠離模區100毫米以外操作。
(四)各種防護擋板。限制手入模區,實現模外作業。
根據沖壓設備的類型、噸位和工藝要求,可安裝實現不同保護規范的裝置和設施。
第十條 各種形式的安全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裝置的機械系統、電氣系統應可靠、穩定。
(二)安全裝置的機械結構力求簡單、有效和便于拆卸、維修。
(三)安裝安全裝置后,應對沖壓操作沒有干擾或只有較小干擾。
(四)正確、合理使用安全裝置時,應達到靈敏、準確、手臂無痛感。
(五)采用光電控制裝置(可見光和不可見光)或感應式安全裝置的使用環境、溫升、抗干擾、接地等要求,均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當出現故障時,應實現緊急制動滑塊,并發出音響信號和燈光信號報警。
第十一條 在沖模經常變換的通用沖壓設備上作業,一律加裝安全裝置。凡采用自動、半自動模具,應按工藝要求固定床臺使用。
第十二條 在沖模經常變換的通用沖壓設備上,應設置適用于不同模具的安全裝置和設施。
第十三條 每臺沖壓設備都要懸掛醒目“安全標志牌”,標明所使用的安全裝置、設施、自動、半自動模具、專用沖壓設備等。
標志牌規格要求:
尺寸:長150毫米~200毫米,寬110毫米~150毫米,厚2毫米~3毫米
顏色:藍底白字
第十四條 從1987年3月1日以后,凡生產沖壓設備的輕工業企業在新設備出廠時,應一律配齊與床臺相適應的安全裝置,否則不準出廠,物資供銷部門應停止出售。購置沖壓設備的企業,如無安全裝置,不準安裝和投產使用。
第十五條 凡能夠和必須使用手工具的工序,一定要堅持使用手工具輔助作業。手工具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手工具的形狀、大小應該便于操作者拿握。
(二)手工具應與所加工的零件和毛坯相適應。
(三)制做手工具時,選材一定要符合輕而有彈性的要求。
第十冰條 沖壓大板料、長條料,手在沖模危險區100毫米以外作業時,可視具體情況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料形有變化,手入模區操作時,必須有安全裝置和設施。
第十七條 試模、校模時,必須定人、定安全措施、定操作規程,嚴禁他人亂動、亂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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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組織管理
第十八條 沖壓設備的安全裝置和設施由設備部門統一管理,技術、設備部門研制、安裝、實施、技安、設備、技術部門和使用單位會同驗收。
(一)安全裝置必須經過試用驗收,并列為沖壓完好設備的內容。
(二)安全裝置要納入工藝、圖紙和技術資料,要歸入沖壓設備檔案。
(三)安全裝置要訂立維護、檢修制度,使裝置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起到應有的保護作用。
第十九條 沖壓操作者要堅持使用安全裝置。企業要加強對沖壓工人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并考核發證,使他們掌握沖壓設備和安全裝置的技術性能,以便正確、合理的操作、使用。操作者應負責安全裝置的維護。
第二十條 要建立健全有關沖壓安全作業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以及安全裝置和設施的使用、管理細則。
第二十一條 各級輕工業(包括公司、總廠)的安全部門對所屬企業應使用而不使用安全裝置和設施的沖壓設備,不管何種理由,都應封存停用,直到安裝安全裝置和設施,并經驗收批準后,方可啟封使用。
第二十二條 新安裝的安全裝置和設施,沖壓操作者要有一段時間的學習和適應過程。一般在3個月內應考慮適當的勞動定額標準。
第二十三條 對已經過試用、驗收的安全裝置和設施無故拆卸或不使用者,以違章作業論處,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經濟制裁或行政處分。由此發生的事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沒有任何安全設施的沖壓設備及試用后有嚴重缺陷的安全裝置,操作者有權拒絕操作使用,對強令操作者進行違章作業而發生事故的,領導者要負違章指揮責任。
五、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各級輕工業勞動保護部門應負責對沖壓安全作業、安全裝置和設施管理、使用,進行認真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各級輕工業部門和企業應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訂本部門、本企業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頒發之日起執行,其解釋權屬輕工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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