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2005-10-10
執行日期:2005-12-1
1 適用范圍
本規則規定了對汽車行駛記錄儀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要求。
本規則所涉及的汽車行駛記錄儀,是指長途客車和旅游客車、半掛牽引車、總質量不小于12000kg的貨車安裝的數字式電子記錄裝置。
2 認證模式
型式試驗 + 初始工廠檢查 + 獲證后監督
3 認證的基本環節
認證的委托和受理
型式試驗
初始工廠檢查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獲證后的監督
4 認證實施的基本要求
4.1 認證的委托和受理
4.1.1 認證單元劃分
4.1.1.1 原則上按產品型號委托認證。但產品的結構形式以及影響汽車行駛記錄儀性能的關鍵件均相同,即設計型號一致,而只是銷售型號(如:不同型號之間的差異僅為針對不同的客戶或不同的銷售地區)不同的產品,可作為一個單元委托認證。
4.1.1.2 在同一境內,同一制造商、同一產品設計型號,由不同生產廠生產的產品不可作為一個認證單元,但型式試驗僅對一個工廠生產的樣品進行,試驗結果可覆蓋上述其他認證單元的產品。
認證單元的劃分說明見附件1《汽車行駛記錄儀產品強制性認證單元劃分原則》。
4.1.2 申請文件
認證委托人應向指定認證機構提交正式委托認證的申請,并隨附以下資料:
1) 委托人、制造商、生產廠的資質證明;
2) 生產廠概況;
3) 產品生產依據的標準、工藝流程及其控制說明;
4) 同一認證單元內各個銷售型號產品之間的差異說明及關鍵元器件清單;
5) 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及安裝說明、電氣原理框圖、產品照片和數據分析軟件說明(版本);
6) 生產企業滿足附件3《汽車行駛記錄儀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要求的質量控制文件;
7) 其他資料。
4.2 型式試驗
4.2.1 型式試驗的送樣
4.2.1.1 送樣原則
認證單元中只有一個銷售型號的,送該型號的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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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于一個銷售型號的產品為同一認證單元委托認證時,由認證機構從中選取具有代表性的型號進行送樣。
4.2.1.2 送樣數量
型式試驗的樣品由委托人按認證機構的要求選送,并對選送樣品負責。送樣數量按上述送樣原則的要求每種型號4套(含傳感器、主機、顯示器、打印機和數據分析軟件)。
同一單元中與代表性的型號有差異的型號須另送樣一套(見附件1)。
4.2.1.3 型式試驗樣品的處置
型式試驗后,應以適當方式處置試驗后的樣品。國家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4.2.2 檢測標準、項目和依據
4.2.2.1 檢測標準
GB/T 19056《汽車行駛記錄儀》
標準采用現行有效版本。
4.2.2.2 檢測項目和檢測依據
具體檢測項目和檢測依據見附件2.
同一單元中有差異的型號須增測項目,具體項目見附件1.
4.2.3 檢測實施機構
由指定的檢測機構實施。
4.3 初始工廠檢查
4.3.1 初始工廠檢查時間
一般情況下,型式試驗合格后,進行初始工廠檢查。特殊情況下,型式試驗和工廠檢查也可以同時進行。
工廠檢查時間根據委托認證產品的單元及覆蓋產品型號數量確定,并適當考慮工廠的生產規模,一般每個加工場所為2至6個人日。
4.3.2 檢查內容
工廠檢查的內容為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和產品一致性檢查。
4.3.2.1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
“汽車行駛記錄儀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見附件3)為本規則覆蓋產品初始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的基本要求。
4.3.2.2 產品一致性檢查
工廠檢查時,應對委托認證的產品進行一致性檢查,重點核實以下內容:
1) 認證產品的標識(如:名稱、規格、型號和商標等)應與型式試驗報告上及委托認證提交的資料所標明的一致;
2) 認證產品的結構應與型式試驗時的樣品及委托認證提交的資料一致,認證單元覆蓋多個型號產品的應符合本規則4.1.1條所規定的認證單元劃分原則;
3) 認證產品的殼體材料、顯示方式、身份識別方式、USB接口、電源以及影響汽車行駛記錄儀性能的關鍵件應與型式試驗時申報并經認證機構所確認的一致,認證單元覆蓋多個型號產品的應符合本規則4.1.1條所規定的認證單元劃分原則。
如對以上檢查項目有疑義,且只有使用檢測機構的檢測手段才能認定時,需進行抽樣檢測。抽樣檢測的樣品應在工廠生產的合格品中(包括生產線、倉庫)隨機抽取。抽樣檢測的數量為1套。對抽取樣品的檢測由指定的檢測機構實施。抽樣檢測項目由認證機構依具體情況確定。
產品一致性檢查出現問題時,認證機構應視情況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試驗、中止本次認證的處理。
4.3.3 初始工廠檢查的范圍應覆蓋委托認證產品的加工場所,產品一致性檢查應覆蓋委托認證產品的所有型號。
4.3.4 檢查人員
初始工廠檢查由認證機構派出的檢查員承擔,檢查員的能力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要求。對同一工廠檢查的檢查員不少于2名。
4.4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4.4.1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認證機構負責對型式試驗和工廠檢查結果進行綜合評價。認證結果符合要求的,由認證機構按照認證單元向委托人頒發認證證書。認證結果不符合要求的,終止本次認證。
型式試驗不合格,允許限期(不超過3個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請型式試驗復試;工廠檢查存在不合格項,允許限期(不超過3個月)整改,認證機構采取適當方式對整改結果進行確認。型式試驗復試和工廠檢查整改結果均合格,經認證機構評定后頒發認證證書;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結果不合格,終止本次認證。
4.4.2 認證時限
認證時限是自正式受理認證之日起至頒發認證證書所實際發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試驗時間、工廠檢查時間、認證結果評價和批準時間、證書制作時間。
型式試驗時間自樣品送達指定檢測機構之日起計算,檢測周期不超過30個工作日。
工廠檢查后提交報告時間一般為5個工作日,以檢查員完成現場檢查,收到并確認生產廠遞交的不合格糾正措施報告之日起計算。
認證結果評價和批準時間及證書制作時間一般不超過5個工作日。
4.5 獲證后的監督
4.5.1 認證監督檢查的頻次
4.5.1.1 一般情況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監督, 監督間隔時間不超過12個月。
4.5.1.2 若發生下述情況之一可增加監督頻次:
1) 獲證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或者用戶提出投訴并經查實為持證人責任的;
2) 認證機構有足夠理由對獲證產品與本規則中規定的標準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質疑時;
3) 有足夠信息表明生產廠因變更組織機構、生產條件、質量管理體系等,從而可能影響產品符合性或認證產品一致性時。
4.5.2 監督的內容
獲證后的監督方式是: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復查 +認證產品一致性檢查+產品抽樣檢測。
4.5.2.1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復查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復查項目按照“汽車行駛記錄儀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見附件3)選取其中部分內容,獲證后每4年復查項目應覆蓋其全部內容。需要時,認證機構可視工廠的具體情況制定特定檢查要求。
每個加工場所監督檢查的時間一般為1至2個人日。
4.5.2.2 認證產品一致性檢查
監督時在加工場所對獲證產品抽樣進行產品一致性檢查。檢查內容依據本規則4.3.2.2條的相應要求。
4.5.2.3 產品抽樣檢測
1) 抽樣
監督時進行抽樣。樣品應在工廠生產的合格品中(包括生產線、倉庫)隨機抽取。抽樣檢測的數量為每個單元2套。多于一個銷售型號的產品為同一獲證單元時,獲證后每四年產品抽樣應覆蓋不同型號的產品。
2) 檢測
對抽取樣品的檢測由指定的檢測機構實施。抽樣檢測項目由認證機構依據本規則中的4.2.2條做相應規定。
4.5.3 獲證后監督結果的評價
監督復查合格后,可以繼續保持認證資格、使用認證標志。對監督復查時發現產品本身存在不符合的,視情況作出暫;虺蜂N認證的決定,停止使用認證標志,并對外公告;對質量保證能力有不符合項的,應在3個月內完成糾正措施,逾期將撤銷認證證書、停止使用認證標志,并對外公告。
5 認證證書的有效性和認證產品的變更
5.1 認證證書的有效性
本規則覆蓋產品的認證證書不規定截止日期。證書的有效性依賴認證機構定期的監督獲得保持。
5.2 認證證書覆蓋內容
認證證書須包括委托人的名稱和地址、制造商的名稱和地址、生產廠名稱、地址及工廠代碼、產品單元名稱和設計型號、認證實施規則、產品認證標志、認證機構名稱、批準簽名、日期及認證機構規定的其他內容。應認證委托人要求,認證證書中也可包含銷售型號和/或商標。
5.3 認證產品的變更
獲證后的產品,如果其產品中屬于關鍵元器件和材料的規格、型號、生產廠或涉及產品安全設計、電氣結構發生變化時,應向認證機構提出申請。
認證機構根據變更的內容和提供的資料進行評價,確定是否可以變更或需送樣品進行檢測,如需送樣檢測,檢測合格后方能進行變更。
5.4 認證證書覆蓋產品的擴展
認證證書持有者需要擴大與已獲得認證產品為同一單元內的產品認證范圍時,須從認證申請開始辦理手續,認證機構應核查擴展產品與原認證產品的一致性, 確認原認證結果對擴展產品的有效性,針對差異做補充檢測或檢查。認證機構確認擴展符合要求后,根據具體情況,向證書持有者頒發新的認證證書或維持原證書僅作技術備案。
送樣數量、補充檢測或檢查項目由認證機構依據本規則確定。
5.5 認證單元的擴展
根據本規則4.1.1條所規定的認證單元劃分原則,已獲得同類產品認證的委托人增加新的認證單元時,委托人須提出正式書面申請。
委托人提交正式的申請文件,經認證機構受理確認,安排產品型式試驗,依據具體情況實施工廠檢查。經認證機構評定合格后,頒發認證證書。
5.6 認證的縮小
認證證書持有者提出不再保留某個已獲認證單元的認證資格時,認證證書持有者須向認證機構提出書面報告。經認證機構確認后,收回原認證證書,注銷相應的認證單元,同時原認證證書持有者應停止在該認證單元的產品上使用認證標志。
認證證書持有者提出不再保留已獲認證單元中某個銷售型號產品的認證資格時,認證證書持有者須向認證機構提出書面報告。經認證機構確認后,收回原認證證書,換發新的認證證書,同時原認證證書持有者應停止在該型號產品上使用認證標志。
6 認證證書的暫停、注銷和撤銷
認證證書的暫停、注銷和撤銷,按《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的規定執行。在認證證書的暫停期間及認證證書注銷和撤銷后,認證證書覆蓋型號產品不得出廠、進口。
7 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的使用
認證證書持有者必須遵守《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7.1 準許使用的標志樣式
7.2 加施方式和位置
應采用模壓或銘牌印刷方式,并在標志的下方注明產品的生產廠代碼。
認證標志應加施在產品本體顯著位置上,并易于在產品安裝后清晰識別。
標志使用方案應報國家認監委批準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發放與管理機構核準。
8.收費
CCC認證收費涉及申請費、產品檢測費、工廠審查費、批準與注冊費(含證書費)、監督復查費、年金、認證標志費等,具體費用由認證、檢測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收取。
附件1:
汽車行駛記錄儀產品強制性認證單元劃分原則
1.單元劃分
1.1 一體式(主機、顯示器、打印機一體)和分體式的汽車行駛記錄儀不可劃分為一個認證單元。
1.2 汽車行駛記錄儀工作原理、結構形式以及影響產品性能的關鍵件均相同,因殼體材料、顯示方式、駕駛員身份識別方式、USB接口形式、標稱電源電壓有差異的型號,可按同一單元申請認證,但須按如下方式送樣,并增測相關檢測項目:
差異項目名稱 |
送樣要求 |
增測項目 |
殼體材料不同 |
同一單元中具有代表性的型號送樣四套,有差異的型號另送樣一套。 |
高溫試驗、低溫試驗、抗汽車電點火干擾、靜電放電抗擾度 |
顯示方式(如數碼管、液晶等)不同 |
高溫試驗、低溫試驗、振動試驗、顯示功能、抗汽車電點火干擾、靜電放電抗擾度 | |
駕駛員身份識別方式(如面板按鍵選擇、IC卡、I-BUTTON、USB可移動磁盤等)不同 |
高溫試驗、低溫試驗、振動試驗、駕駛員身份記錄功能、抗汽車電點火干擾、靜電放電抗擾度 | |
USB接口(主結構、從結構)不同 |
數據通信功能、抗汽車電點火干擾、靜電放電抗擾度 | |
標稱電源電壓不同 |
電源電壓適應性、耐電源極性反接性能、耐電源過電壓性能、抗汽車電點火干擾(12V)、靜電放電抗擾度 |
2.關鍵件
a)存儲器;
b)CPU及其程序;
c)電源模塊及其主要元器件;
d)時鐘模塊及其主要元器件;
e)通信接口的主要元器件;
f)顯示器件及其主要元器件;
g) 打印器件;
h) 其它關鍵件。
附件2:
汽車行駛記錄儀產品強制性認證檢測項目和檢測依據
委托人應提供合格的樣品進行型式試驗。型式試驗的檢測項目和檢測依據如下:
1 一般要求
汽車行駛記錄儀的外觀、組成、標志等應符合GB/T 19056-2003《汽車行駛記錄儀》的第4.1條的要求。
2 電氣部件
汽車行駛記錄儀的電氣部件應符合GB/T 19056-2003《汽車行駛記錄儀》的第4.2條的要求。
3 電源電壓適應性
汽車行駛記錄儀的電源電壓適應性應符合GB/T 19056-2003《汽車行駛記錄儀》的第4.3.1條的要求。
4 耐電源極性反接性能
汽車行駛記錄儀的耐電源極性反接性能應符合GB/T 19056-2003《汽車行駛記錄儀》的第4.3.2條的要求。
5 耐電源過電壓性能
汽車行駛記錄儀的耐電源過電壓性能應符合GB/T 19056-2003《汽車行駛記錄儀》的第4.3.3條的要求。
6 斷電保護性能
汽車行駛記錄儀的斷電保護性能應符合GB/T 19056-2003《汽車行駛記錄儀》的第4.3.4條的要求。
7 自檢功能
汽車行駛記錄儀的自檢功能應符合GB/T 19056-2003《汽車行駛記錄儀》的第4.4.1條的要求。
8 實時時鐘、日期及駕駛時間的采集、記錄、存儲
汽車行駛記錄儀的實時時鐘、日期及駕駛時間的采集、記錄、存儲功能應符合GB/T 19056-2003《汽車行駛記錄儀》的第4.4.2條的要求。
9 事故疑點記錄
汽車行駛記錄儀的事故疑點記錄功能應符合GB/T 19056-2003《汽車行駛記錄儀》的第4.4.3.1條的要求。
10 行駛狀態數據記錄
汽車行駛記錄儀的行駛狀態數據記錄功能應符合GB/T 19056-2003《汽車行駛記錄儀》的第4.4.3.2條的要求。
11 速度記錄誤差(模擬速度)
汽車行駛記錄儀的速度記錄誤差(模擬速度)應符合GB/T 19056-2003《汽車行駛記錄儀》的第4.4.3.3條的要求。
12 速度記錄誤差(實車路試)
汽車行駛記錄儀的速度記錄誤差(實車路試)應符合GB/T 19056-2003《汽車行駛記錄儀》的第4.4.3.3條的要求。
13 行駛里程的測量、記錄、存儲
汽車行駛記錄儀的行駛里程的測量、記錄、存儲功能應符合GB/T 19056-2003《汽車行駛記錄儀》的第4.4.4條的要求。
14 駕駛員身份記錄功能
汽車行駛記錄儀的駕駛員身份記錄功能應符合GB/T 19056-2003《汽車行駛記錄儀》的第4.4.5條的要求。
15 顯示功能
汽車行駛記錄儀的顯示功能應符合GB/T 19056-2003《汽車行駛記錄儀》的第4.4.6條及標準第1號修改單的要求。
16 打印輸出功能
汽車行駛記錄儀的打印輸出功能應符合GB/T 19056-2003《汽車行駛記錄儀》的第4.4.7條及標準第1號修改單的要求。
17 數據通信功能
汽車行駛記錄儀的數據通信功能應符合GB/T 19056-2003《汽車行駛記錄儀》的第4.4.8條的要求。
18 數據分析軟件
汽車行駛記錄儀的數據分析軟件應符合GB/T 19056-2003《汽車行駛記錄儀》的第4.5條的要求。
19 數據安全性
汽車行駛記錄儀的數據安全性應符合GB/T 19056-2003《汽車行駛記錄儀》的第4.6條的要求。
20 高溫試驗
汽車行駛記錄儀的高溫試驗應符合GB/T 19056-2003《汽車行駛記錄儀》的第4.7條的要求。
21 高溫放置試驗
汽車行駛記錄儀的高溫放置試驗應符合GB/T 19056-2003《汽車行駛記錄儀》的第4.7條的要求。
22 低溫試驗
汽車行駛記錄儀的低溫試驗應符合GB/T 19056-2003《汽車行駛記錄儀》的第4.7條的要求。
23 低溫放置試驗
汽車行駛記錄儀的低溫放置試驗應符合GB/T 19056-2003《汽車行駛記錄儀》的第4.7條的要求。
24 恒定濕熱試驗
汽車行駛記錄儀的恒定濕熱試驗應符合GB/T 19056-2003《汽車行駛記錄儀》的第4.7條的要求。
25 振動試驗
汽車行駛記錄儀的振動試驗應符合GB/T 19056-2003《汽車行駛記錄儀》的第4.8條的要求。
26 沖擊試驗
汽車行駛記錄儀的沖擊試驗應符合GB/T 19056-2003《汽車行駛記錄儀》的第4.8條的要求。
27 外殼防護等級
汽車行駛記錄儀的外殼防護等級應符合GB/T 19056-2003《汽車行駛記錄儀》的第4.9條的要求。
28 抗汽車電點火干擾
汽車行駛記錄儀的抗汽車電點火干擾應符合GB/T 19056-2003《汽車行駛記錄儀》的第4.10條的要求。
29 靜電放電抗擾度
汽車行駛記錄儀的靜電放電抗擾度應符合GB/T 19056-2003《汽車行駛記錄儀》的第4.11條的要求。
30 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
汽車行駛記錄儀的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應符合GB/T 19056-2003《汽車行駛記錄儀》的第4.12條的要求。
附件3:
汽車行駛記錄儀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為保證批量生產的認證產品與型式試驗合格樣品的一致性,工廠應滿足本文件規定的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1 職責和資源
1.1 職責
工廠應規定與質量活動有關的各類人員職責及相互關系,且工廠應在組織內指定一名質量負責人,無論該成員在其他方面的職責如何,應具有以下方面的職責和權限:
a) 負責建立滿足本文件要求的質量體系,并確保其實施和保持;
b) 確保加貼強制性認證標志的產品符合認證標準的要求;
c)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確保認證標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確保不合格品和獲證產品變更后未經認證機構確認,不能加貼強制性認證標志。
質量負責人應具有充分的能力勝任本職工作。
1.2 資源
工廠應配備必要的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以滿足穩定生產符合強制性認證標準要求的產品;應配備相應的人力資源,確保從事對產品質量有影響的人員具備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適宜產品生產、檢驗、試驗、儲存等必要的環境條件。
2 文件和記錄
2.1工廠應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認證產品的質量計劃或類似文件,以及為確保產品質量的相關過程有效運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質量計劃應包括產品設計目標、實現過程、檢測及有關資源的規定,以及產品獲證后對獲證產品的變更(標準、工藝、關鍵件等)、標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規定。
產品設計標準或規范應是質量計劃的其中一個內容,其要求應不低于有關該產品的認證實施規則的要求。
2.2工廠應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對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有效的控制,這些控制應確保:
a) 文件發布和更改應由授權人批準,以確保其適宜性;
b) 識別文件的更改和修訂狀態,以防止作廢文件的非預期使用;
c) 在使用處可獲得相應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廠應建立并保持質量記錄的標識、儲存、保管和處理的文件化程序。質量記錄應清晰、完整以作為產品符合規定要求的證據。
質量記錄應有適當的保存期限,保存期限應不少于兩次工廠檢查的時間間隔(24個月)。
3 采購和進貨檢驗
3.1 供應商的控制
工廠應制定對關鍵件和材料的供應商的選擇、評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確保供應商具有保證提供關鍵元器件和材料滿足要求的能力。
工廠應保存對供應商的選擇評價和日常管理記錄。
3.2 關鍵件和材料的檢驗/驗證
工廠應建立并保持對供應商提供的關鍵件和材料的檢驗或驗證的程序及定期確認檢驗的程序,以確保關鍵件和材料滿足認證所規定的要求。
關鍵件和材料的檢驗可由工廠進行,也可以由供應商完成。當由供應商檢驗時,工廠應對供應商提出明確的檢驗要求。
工廠應保存關鍵件和材料檢驗或驗證記錄、確認檢驗記錄及供應商提供的合格證明及有關檢驗數據等。
4 生產過程控制和過程檢驗
4.1工廠應對產品生產的關鍵工序進行識別,關鍵工序須包括波峰焊和/或再流焊。關鍵工序操作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能力。如果該工序沒有文件規定就不能保證產品質量時,則應制定相應的工藝作業指導書,使生產過程受控。
4.2 產品生產過程中如對環境條件有要求,工廠應保證工作環境滿足規定的要求。
4.3 可行時,工廠應對適宜的過程參數和產品特性進行監控。
4.4 工廠應建立并保持對生產設備進行維護保養的制度。
4.5 工廠應在生產的適當階段對產品進行檢驗,以確保最終產品及零部件與認證產品一致。
5 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
5.1 工廠應有文件化的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程序,以驗證產品滿足規定的要求。檢驗程序中應包括檢驗項目、內容、方法、判定準則等。應保存檢驗記錄。具體的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規定應滿足相應產品的認證實施規則的要求。
5.2 例行檢驗是在生產的最終階段對生產線上的產品進行的100%檢驗,通常檢驗后,除包裝和加貼標簽外,不再進一步加工。例行檢驗至少應進行駕駛員身份記錄、顯示功能、打印輸出功能、數據通信功能等試驗項目。上述檢驗項目應能在加工場所現場得到驗證。
5.3 工廠生產現場應具備汽車行駛記錄儀抗汽車電點火干擾性能的檢驗能力。在生產的最終階段對不少于5%的生產線上產品應進行抗汽車電點火干擾的檢驗。
5.4 確認檢驗是為驗證產品持續符合標準要求進行的抽樣檢驗。確認檢驗至少應進行高溫試驗、低溫試驗、振動試驗、靜電放電抗擾度、事故疑點記錄、行駛狀態數據記錄、速度記錄誤差等試驗項目。檢驗周期不超過一年。
6 檢驗試驗儀器設備
用于檢驗和試驗的儀器設備應定期校準、檢定和檢查,以滿足測量、檢驗和試驗要求。檢驗和試驗的儀器設備應有操作規程,檢驗人員應能按操作規程要求,正確地使用儀器設備。
6.1校準和檢定
用于確定所生產的產品符合規定要求的檢驗試驗設備應按規定的周期進行校準或檢定。校準或檢定應溯源至國家或國際基準。對自行校準的,應規定校準方法、驗收準則和校準周期等。設備的校準或檢定狀態應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員方便識別。
應保存設備的校準或檢定記錄。
6.2運行檢查
對用于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的設備除進行日常操作檢查外,還應進行運行檢查。當發現運行檢查結果不能滿足規定要求時,應能追溯至已檢測過的產品。必要時應對這些產品重新進行檢測。應規定操作人員在發現設備功能失效時需采取的措施。
應記錄運行檢查結果及采取的調整措施。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廠應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內容應包括不合格品的標識方法、隔離和處置及采取的糾正、預防措施。經返修、返工后的產品應重新檢測。對重要部件或組件的返修應作相應的記錄,應保存對不合格品的處置記錄。
8 內部質量審核
工廠應建立文件化的內部質量審核程序,確保質量體系的有效性和認證產品的一致性,并記錄內部審核結果。
對工廠的投訴尤其是對產品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投訴,應保存記錄,并應作為內部質量審核的信息輸入。
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應采取糾正和預防措施,并進行記錄。
9 認證產品的一致性
工廠應對批量生產產品與型式試驗合格樣品的一致性進行控制,以使認證產品持續符合規定的要求。
對汽車行駛記錄儀的結構形式、殼體材料、顯示方式、身份識別方式、USB接口、電源以及影響汽車行駛記錄儀性能的關鍵件和關鍵工藝的變更,在實施前應向認證機構申報并獲得批準后方可執行。
10 包裝、搬運和儲存
工廠所進行的任何包裝、搬運操作和儲存環境應不影響產品符合規定標準要求。產品包裝中應附有能指導用戶正確使用產品的說明書。
11 數據分析軟件的控制要求
11.1 工廠應有數據分析軟件控制程序,以對汽車行駛記錄儀的數據分析軟件的編制、銷售進行有效的控制,這些控制應確保:
a)數據分析軟件源程序的保密性;
b)數據分析軟件的發布和更改應有授權人批準;
c)識別數據分析軟件的更改和修訂狀態,以防止非正式軟件的非預期使用、銷售;
d)數據分析軟件應用程序的保密性以及客戶的有效管理。
11.2 工廠應保持數據分析軟件的客戶清單和銷售數量的記錄。記錄應清晰、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