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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建設項目生產設施設計審查與安全竣工驗收實施細則[2009]

2009-11-17   安監總海油〔2009〕213號   |   收藏   發表評論 0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海洋石油建設項目生產設施設計審查
與安全竣工驗收實施細則》的通知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各分部:

  根據《安全生產法》及《海洋石油安全生產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號)、《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細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5號)等有關規定,為規范海洋石油建設項目生產設施設計審查與安全竣工驗收工作,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了《海洋石油建設項目生產設施設計審查與安全竣工驗收實施細則》。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海洋石油建設項目生產設施設計審查
與安全竣工驗收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海洋石油建設項目生產設施設計審查與安全竣工驗收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及《海洋石油安全生產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號)、《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細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5號)、《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局令第1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海洋石油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生產設施設計審查與安全竣工驗收。

  第三條 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前,其生產設施設計必須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認可的發證檢驗機構審查同意,發證檢驗機構應將審查結果書面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以下簡稱海油安辦)或海油安辦海油分部、中油分部、石化分部(以下統稱相關分部)備案;正式投入生產前,建設項目生產設施必須經海油安辦或相關分部安全竣工驗收合格。

  第四條 海油安辦負責海洋石油新建油氣田一期建設項目生產設施設計審查的備案與安全竣工驗收。除海油安辦負責的建設項目外,其他建設項目由相關分部根據管轄范圍,負責生產設施設計審查的備案與安全竣工驗收。

  第二章 設計審查的備案內容和程序

  第五條 發證檢驗機構向海油安辦或相關分部報送設計審查結果的備案文件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洋石油建設項目生產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報告及備案申請表(格式見附件1);

  (二)發證檢驗機構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

  (三)建設項目總體開發方案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

  (四)建設項目生產設施設計審查意見及結論。審查意見及結論中,應對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提出的建議采納情況和安全專篇的合規性進行描述和分析。

  第六條 海油安辦或相關分部收到備案材料后,應對備案材料的完整性、設計審查程序的合規性和審查結論的確定性進行審核,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備案的決定,并出具海洋石油建設項目生產設施設計審查備案意見表(格式見附件2)。

  第三章 安全竣工驗收程序

  第七條 建設項目生產設施試生產前已經相關分部備案、投入試生產且達到正常狀態后,作業者和承包者(以下統稱作業者)應在投入試生產后6個月內(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向海油安辦或相關分部申請安全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生產設施試生產超過12個月又不提出安全竣工驗收申請的,必須立即停止試生產,并向海油安辦或相關分部提交書面報告,說明未按規定申請安全竣工驗收的原因。

  第八條 申請安全竣工驗收時,作業者應向海油安辦或相關分部提出書面申請,并附以下資料(一式兩份):

  (一)海洋石油建設項目生產設施安全竣工驗收申請表(格式見附件3);

  (二)發證檢驗機構出具的生產設施發證檢驗證書;

  (三)發證檢驗機構編制的生產設施發證檢驗報告,報告內容應符合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

  (四)安全評價機構編制的生產設施驗收評價報告,報告內容及格式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驗收評價的規定和標準;

  (五)作業者編制的試生產期間安全生產情況報告,報告內容應符合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

  (六)建設項目生產設施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復印件、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清單、出海作業人員安全培訓證書清單。

  第九條 海油安辦或相關分部受理安全竣工驗收申請表和相關材料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各項審查工作,出具審查意見,并填寫海洋石油建設項目生產設施安全竣工驗收資料審查表(格式見附件4)。

  第十條 安全竣工驗收資料審核合格后,海油安辦或相關分部應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開展安全竣工現場驗收工作。現場驗收應成立由相關專家組成的驗收專家組(以下簡稱驗收組),并指定一名專家擔任組長。其中:海油安辦組織的驗收組成員不少于7人,相關分部組織的驗收組成員不少于5人。聘請的專家應具有海洋石油安全生產相關高級技術職稱或相當資格,熟悉海洋石油安全生產相關法規和標準,身體健康,能夠適應海上工作環境。

  第十一條 驗收組按以下步驟開展工作:

  (一)召開會議,聽取匯報。會議由驗收組全體成員、作業者代表、建設項目生產設施單位的代表、發證檢驗機構代表、安全驗收評價機構代表和設計、施工單位代表及相關人員參加。聽取作業者有關生產設施基本情況、試生產前安全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和試生產期間的安全生產情況匯報,聽取發證檢驗機構發證檢驗情況的匯報;

  (二)驗收評價報告形式審查。核驗驗收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如驗收評價報告不符合《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2號),將中止驗收;

  (三)現場檢查和試驗。驗收評價報告經形式審查通過后,按照本細則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規定,進行現場檢查和試驗;

  (四)提出驗收意見。驗收組組長通報驗收情況,宣布驗收意見,并填寫現場驗收意見表(格式見附件5)。

  第十二條 海油安辦或相關分部根據驗收組驗收情況,作出以下決定:

  (一)現場驗收合格的,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通過竣工驗收的批復;

  (二)現場驗收發現問題、需要整改的,作業者應按照驗收組提出的意見進行落實,整改完成后向海油安辦或相關分部提交整改情況報告。經復核符合要求的,作出通過竣工驗收的批復;

  (三)存在重大問題、不能通過安全竣工驗收的,海油安辦或相關分部應督促作業者停產整頓,整改完成后應重新履行安全竣工驗收手續。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生產設施通過安全竣工驗收的基本條件:

  (一)取得發證檢驗機構出具的發證檢驗證書;

  (二)發證檢驗機構提出的遺留問題已經整改;

  (三)試生產前安全檢查發現的問題已經解決或已落實安全措施;

  (四)建設項目生產設施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五)建立并實施安全管理體系;

  (六)編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七)現場檢查和試驗符合要求。

  第十四條 現場檢查和試驗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救逃生設備:救生艇、救生筏、救生衣和救生圈等;

  (二)火氣探測系統:可燃氣體探頭、火焰探頭、煙霧探頭、熱探頭、硫化氫探頭、氫氣探頭和易熔塞系統等;

  (三)消防系統:消防泵、水噴淋系統、泡沫系統、移動式滅火設備、封閉空間的固定式消防系統、火炬/冷放空位置的滅火系統和直升機甲板的消防設備等;

  (四)應急設備:應急發電機、應急通訊、應急照明等;

  (五)主要設備、流程上的安全裝置:壓力釋放安全閥、緊急關斷閥、井口/井下安全閥、吊車及吊索具等;

  (六)安全標識:禁止、警告、指令和提示符標識;

  (七)證書、記錄和資料:相關人員證書、安全管理制度、培訓記錄、應急預案、安全演練記錄、主要設備的檢驗證書、操作規程、設備檢查保養記錄和事故報告等;

  (八)其他資料:包括應急部署表、防火控制圖等。

  第十五條 發證檢驗報告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概述。包括發證檢驗依據的法規、標準,作業者概況,建設項目概況和主要生產工藝流程描述;

  (二)發證檢驗情況。對生產設施設計、建造、安裝和試運轉階段的檢驗內容、檢驗程序、檢驗過程、檢驗結果、整改要求和實際整改情況進行描述;

  (三)檢驗結論。發證檢驗的結論性意見,遺留問題和整改要求,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六條 作業者編制的試生產期間安全生產情況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試生產前安全檢查查處問題的整改情況;

  (二)生產設施安全機構建立和人員配備情況,人員培訓和獲取各類資質證書的情況;

  (三)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各類安全作業程序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四)生產設施試運行情況;

  (五)試運行期間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六)應急預案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七)試生產期間的變更情況,包括:主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變化,主要設備操作程序/參數的重大變化,其他重大變更情況;

  (八)生產設施主要危險源清單和對應的控制措施。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設計審查和安全竣工驗收的文件及資料應按以下要求進行管理:

  (一)作業者、發證檢驗機構負責保存全部提交資料的副本,并負責保存補充或更新的內容;

  (二)發證檢驗機構負責保存設計審查、發證檢驗過程文件;

  (三)海油安辦或相關分部負責保存相關申請、驗收過程文件、備案證明文件、通過安全竣工驗收的證明文件;

  (四)由相關分部出具的文件應同時抄報海油安辦。

  第十八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新建項目,是指按照已批準的油氣田整體開發方案或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建造的海洋石油生產設施。

  擴建項目,是指依照油氣田整體開發方案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完成主體工程建設,并正式投入生產的油氣田,需新增平臺、油氣處理設施、單點系泊、浮式生產儲油裝置、海底管線、海上輸油碼頭、灘海陸岸、人工島和陸岸終端等生產設施的建設項目。

  改建項目,是指已經投產的海洋石油生產設施進行重大改造的建設項目,包括平臺主要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平臺工藝流程改造引起載荷的重大變化,生產設施的安全系統、應急系統、救生及逃生、消防系統發生重大變化等。

  發證檢驗報告,是指由發證檢驗機構出具的海洋石油生產設施建設階段發證檢驗情況報告。報告應對發證檢驗機構在圖紙審查、建造、連接、單機調試、系統調試等各階段中所進行的檢驗工作進行描述;給出生產設施是否符合相關法規、標準的結論性意見;提出生產設施建設階段仍然存在的問題和整改建議。

  驗收評價,是指在發證檢驗的基礎上,對生產設施投入試生產以來的實際運行情況及管理狀況進行安全評價,查找生產設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006年8月7日印發的《關于海洋石油生產設施設計審查與安全竣工驗收有關事項的通知》(安監總海油函〔2006〕19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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