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ship's fire control and inspection
2001—02—28發布 2001—06—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發布
目 次
前 言
1. 范圍--------------------------------------------1
2.引用標準-----------------------------------------1
3.定義---------------------------------------------1
4.船舶消防安全檢查內容 -----------------------------1
5.船舶消防安全設備技術要求--------------------------2
6.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要求------------------------------2
7.必須檢查的消防資料、文件-------------------------7
附錄A(標準的附錄) 船舶消防安全檢查記錄表-----------9
附表B(標準的附表) 消防演習記錄--------------------------------19
附表C(標準的附錄) 船舶防火檔案---------------------20
前 言
本標準依據國際公約及船舶檢驗、海事、公約、公安消防方面的法規和標準制定。其目的是為了監督檢查部門和船舶均有所遵循,以加強船舶安全營運。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附錄C都是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由交通部公安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上海海運公安局。
本標準參加單位:中國船級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廣州、大連海運公安局,上海、大連港公安局,長江航運公安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沈鶴鳴、郭舜豐、陳自君。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船舶消防安全檢查內容、安全設備技術要求、安全管理要求及必須檢查的消防資料、文件。
本標準適用于懸掛我國國旗,并應接受法定檢驗,在我國沿海、內河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
2 引用標準
下例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船舶與海上設施法定檢驗規則》1999年
中國船級社《鋼質海船入級與建造規范》1996年及1998年修改通報
中國船級社《鋼質內河船舶入級與建造規范》1996年
IMO SOLAS 1974《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及其已生效的修正案
IMO《1978年國際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公約》(AMD1—1995,AMD2—1997)
IMDG CODE《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
IMO MSG..35(63)決議《油船應急拖帶裝置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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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消防安全檢查 fire safety inspection
對消防設備、器材和防火、滅火措施及消防管理的檢查。
3.2 結構防火 fire-resisting structures
用耐熱材料與結構性限界面,在規定時間內限制火災于起火區域的措施。
3.3 防火門 fire door
在規定時間內,連同框架能滿足耐火穩定性、完整性和隔熱性要求的門。
3.4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 fixed fire detection and fire alarm systems
初始失火時能通過探測器和自動或手動報警按鈕向控制站發出 聲、光報警信號的設備組成的系統。
3.5 自動噴水器、探火與失火報警系統 automatic sprinkler ,fire detection and fire alarm systems
在被保護處所內裝有自動噴水器,初始火災時能自動噴淋滅火,同時也具備火災報警功能的設備組成的系統。
3.6 固定式滅火系統 fixed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由固定安裝的滅火劑供應源、管路、噴放器和控制裝置組成的滅火系統。
3.7 脫險通道 means of escape
為保證人員在火災情況下能安全撤離,到達救生艇(筏)登乘區、結合站等的走廊、梯道、逃生孔等通道。
3.8 消防員裝備 fireman's outfit
在一般場合進行消防作業時必須佩戴的個體防護裝備。每套包括:防護服(附安全帶、安全鉤)、消防靴、消防頭盔、絕緣手套、消防員手斧、空氣呼吸器(含備用空氣瓶)、耐火救生繩、手提式電安全燈。
4 船舶消防安全檢查內容
4.1 符合本標準規定的船舶均應接受消防監督檢查。主要檢查船舶消防安全設備、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資料、文件三方面內容,見附錄A(標準的附錄)。
4.2 船舶消防安全設備的技術要求應符合中國船級社《鋼質海船入級與建造規范》、《鋼質內河船舶入級與建造規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船舶和海上設施法定檢驗規則》、IMO SOLAS公約以及相關法令。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資料、文件應滿足第6、7章的要求。
5 船舶消防安全設備技術要求
5.1 水滅火系統及自動噴水器、探火與失火報警系統
5.1.1 消防泵
5.1.1.1 有清晰的標示,泵體、壓力表等附件完好,能即時啟動。
5.1.1.2 泵工作時在最高位置的消火栓上應能維持兩股射程各不小于12m的水柱,任何消火栓處的壓力達到規范要求。
5.1.2 消防水管系
5.1.2.1 有清晰的標示(消火栓漆紅色),表面無銹蝕,暢通不漏水。消火栓閥件活絡,外觀清潔,標明開關方向。出口捫蓋不變形,密封墊圈不老化、不脫落。
5.1.2.2 管路和閥件經修理裝妥后,應進行水壓試驗。
5.1.3 消防水帶箱
5.1.3.1 有清晰的標示,固定牢固,外表清潔不銹蝕。箱門開閉方便,開啟后有制動裝置。箱 內無雜物、積水。箱內配置水帶、水槍、兩用(消火栓、水帶接頭)扳手。
5.1.3.2 箱內水帶干燥清潔,無破損,長度一般選用不大于25m,不小于15m。水帶接口與水帶聯接應墊保護物,并用鐵絲或銅絲五圈二道或喉箍扎緊(受工作壓力時不脫落),卡簧不脫落,接口不變形、密封墊圈不老化脫落。對消防水帶應每年作工作壓力試驗。
5.1.3.3 箱內應配帶有開關裝置的兩用型(既水霧/水柱)水槍,應保持清潔,無腐蝕,接口不變形,密封墊圈不老化脫落,水流轉換開關活絡。
5.1.3.4 沿海航行的500總噸及以上客船的各內部處所,消防水帶 應一直保持與消火栓相連接。
5.1.4 國際通岸接頭
清潔無銹蝕,不變形,配有能承受1.0Mpa工作壓力的墊片一只及長度為50mm,直徑為16mm的螺栓四只和與之匹配的墊圈八只,存放處與防火控制圖一致,并有清晰的標示。
5.1.5 自動噴水器、探火與失火報警系統
外表應清潔,安裝部位無其它物件遮擋,自動噴水器的配件齊全。每一噴水器分區均可作人工放泄降壓試驗,當系統中壓力降低時,自動聲、光信號報警正確,消防泵能自動啟動。
5.2 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
5.2.1 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是指機器處所的低倍泡沫滅火系統、機器處所的高倍泡沫滅火系統及甲板泡沫滅火系統。
5.2.2 系統控制閥應進行動作試驗,所有泡沫混合器、泡沫發生器、分配管系、管路、噴嘴進行水流動暢通試驗。
5.2.3 泡沫滅火系統進行效用試驗時,泡沫混合器的壓力應不低于0.5Mpa,該系統的泵和管系應符合5.1.1及5.1.2的要求。
5.2.4 泡沫液柜漆紅色,并用黃色標明滅火劑名稱,基本無銹蝕。液位顯示管、壓力表等附件完好。
5.2.5 泡沫滅火劑應在有效期內。
5.2.6 泡沫炮應有清晰的標示,組件完好,轉動部件靈活,各閥件活絡,標明開關方向。
5.2.7 泡沫槍應保持清潔,無腐蝕,接口不變形,密封墊圈不老化脫落,軟管無龜裂。
5.3 壓力水霧滅火系統
5.3.1 管路和噴嘴應定期用壓縮空氣做暢通試驗,分配閥應能從被保護處以外的接近地點進行無阻礙地操作。
5.3.2 系統內壓力降低時,供水系統能自動加壓工作。
5.3.3 當主電源斷電時,供水泵應有應急動力源,自動供水。
5.3.4 特種處所、滾裝處所設有從車輛甲板到達分配閥處的直接通道,并確保暢通。
5.4 固定氣體滅火系統
5.4.1 站室、遙控操縱箱
5.4.1.1 站室門、遙控箱門應有清晰的標示,并應向外開啟。開敞甲板上進入的門應保持水密。
5.4.1.2 站室門旁、遙控箱旁應設鑰匙箱,有清晰的標示并備鑰匙一把,確保站室門、遙控箱門能及時開啟。
5.4.1.3 站室內不允許放置任何雜物,通信聯系設備完好、照明完好,有良好的通風裝置,配置溫度計及手提電安全燈。
5.4.1.4 滅火系統操作處應配置清晰的使用說明和操作流程圖(國際航行船舶還須有英文說明)。
5.4.1.5 站室內釋放總閥、分閥、通向保護處所分支管路標示清晰,開關部件活絡,并處關閉狀態。系統啟動活塞不銹死,不在死點。機艙施放閥、遙控施放裝置,應作施放前的聲光報警裝置,并確保有效。
5.4.2 氣體滅火管路
5.4.2.1 被保護處所的管路、噴頭應有明顯的標示,無銹蝕。
5.4.2.2 所有管路每兩年應用壓力0.5MPa空氣作暢通試驗,如管路兼作抽煙探火設備用,抽煙試驗合格可免除管路的暢通試驗;每四至五年應進行試驗壓力至少為0.7MPa的氣密試驗。瓶頭閥至分配閥箱的管段每8至10年進行壓力至少為11.8MPa的液壓試驗,液壓試驗后應將液體排除干凈。5.4.3 滅火劑容器
5.4.3.1 漆紅色,用黃色標明滅火劑名稱,瓶頸有容積、瓶重、 瓶號、壓力試驗日期鋼印及船檢印記,瓶體須保持清潔無銹蝕。
5.4.3.2 鋼瓶固定穩妥,瓶閥與管系連接緊密,瓶閥釋放桿角度正確一致,拉索與釋放桿連接牢固成一水平線,動作時應無任何阻礙物。
5.4.3.3 鋼瓶每二年進行稱重檢查(或液面測量)。若單瓶滅火劑凈重減少額定重量的10%時,應予補充,但總減少量小于最大一個被保護艙室需要量的5%時,可暫不補充,但一經發現空瓶,應拆下充裝。對用氮氣加壓的鹵代烷滅火劑鋼瓶,稱重的同時應抽查部分鋼瓶內壓力是否在使用范圍,若壓力下降10%時,應予充裝。
注:鹵代烷滅火器已規定不準使用,但目前還在過度時期,船舶必須按規定改裝其它型式滅火系統。
5.4.3.4 當發現鋼瓶有明顯腐蝕時,應對鋼瓶進行瓶壁測厚檢查或液壓試驗。
5.4.4 瓶頭閥應有船舶印記。非正常施放導致自瓶頭閥安全裝置釋放出的滅火劑應能引至站室外開敞甲板處的大氣中。
5.5 自動探火和火災報警系統
5.5.1 電源常開,當主電源切斷后,輔電源能自動轉換,整個系統保證正常工作狀態。
5.5.2 各項試驗(模擬火警、故障)聲光報警顯示正確,應有清晰的該系統使用說明書和操作流程圖(國際航行船舶須有英文說明)。
5.5.3 各探測器安裝部位應有清晰的標示、部件完整、靈敏有效,定期校驗。
5.5.4 手動操報警按扭安裝部位應有清晰的標示,完好有效,有應急操作工具。
5.5.5 裝有該系統的海船,探測系統接受火災信息報警2min無人處理,應自動接通全船火災警鈴。
5.6 防火設施
5.6.1 防火艙壁、甲板、防火門及其構件符合耐火完整性的要求。防火自閉裝置能有效關閉,裝有遙控、聲光顯示啟閉的設備應工作正常。
5.6.2 通風筒、風閘啟閉裝置活絡,開關方向標示清晰,有定位裝置,圍板無孔洞。
5.6.3 燃油油柜液位顯示管有自閉裝置,透氣管出口在艙外,并設有防火安全網,燃油管系無滲漏,各閥處設接油盤,并及時清理殘油。
5.6.4 機艙、貨泵間、假煙囪等門窗能有效密閉,鎖緊件齊全完好。啟閉裝置標示關開方向清晰,操作活絡。
5.6.5 脫險通道暢通,導向標志醒目,梯子、踏板和扶手完好,圍壁完整,門能內外開關,自閉裝置有效,照明良好,并備有應急照明。
5.6.6 主、輔機排氣管,過熱蒸汽管隔熱包扎完好,外表溫度應低于220°C。
5.6.7 旅游客船、國際航行客船紡織品的低播焰性應符合IMO SOLAS公約的規定,并有相應證明。
5.6.8 貨艙的艙蓋,圍壁通道密封完好。
5.7 滅火器
5.7.1 規格
手提式液體滅火器的容量應不大于13.5L,且不小于9L。其它手提式滅火器的可攜性應至少與13.5L液體滅火器相當,且其滅火性能至少與9L液體滅火器等效。所有滅火器應為船舶檢驗機構認可的型式和設計。
5.7.2 放置環境
5.7.2.1 放置地點的環境溫度,液體滅火器應在4~450C,氣體滅火器應在-10~+450C,寒冷季節應采用防凍措施,不得受烈日曝曬、接近熱源。
5.7.2.2 放置位置須明顯、固定可靠、清潔不潮濕、無雜物、易取、推車式滅火器與主要保護處之間的通道應暢通無阻。用于任何處所的手提式滅火器,其中應有一具放置在該處所入口外附近處。
5.7..2.3 每具滅火器放置位置與防火控制圖相符,應掛有檢查養護記錄卡。
5.7.3 外觀
5.7.3.1 可見零部件完整,無損壞,裝配正確。
5.7.3.2 可見部位防腐層完好,有輕度脫落的應及時補好,有明顯腐蝕的應送專業維修部門檢修。
5.7.3.3 鉛封完整,安全帽泄氣孔暢通,瓶壁無裂紋、滲漏、變形,壓力表指示在有效值內。
5.7.3.4 噴筒和噴射管道不堵塞、無龜裂、無腐蝕和損壞。鋼性連接式噴筒應能繞其軸線回轉,并可在任意位置停留。
5.7.2.5 推車式滅火器的行走機構靈活可靠。
5.7.4 定期保養
5.7.4.1 泡沫滅火器應按產品規定的年限更換滅火藥劑。
5.7.4.2 CO2滅火器每半年應稱重一次,滅火藥劑重量減少超過額定重量5%,應檢修后按規定量重新充裝。每隔5年應進行水壓試驗。
5.7.4.3 鹵代烷1211滅火器每半年應稱重一次并檢驗壓力表的準確度。滅火藥劑失重超過額定重量10%時,應送回收部門作報廢處理
注:該滅火器已規定不準使用,應更換等效的滅火器。
5.7.4.4 干粉滅火器每半年拆檢一次。
a)用稱重法檢查瓶內驅動氣體重量,手提式泄漏量大于額定充裝量的5%或7g(取兩者的較小值),推車式減少10%時,應按規定充足氣量。
b)貯氣瓶穿刺式穿針應位于器頭正確位置,器頭螺母應擰緊。
c)出粉管、進氣管、噴管、噴嘴和噴槍等部分無堵塞,出粉管防潮防堵膜無破損,發現有干粉堵塞者應及時清理,筒體內干粉結塊應及時更換。
5.8 消防員裝備
5.8.1 每成套存放在易取位置并與防火控制圖相符,有清晰的標示。防止受潮、雨淋、曝曬、并避免接觸熱源,火源及酸、堿等腐蝕性化學物質。
5.8.2 消防頭盔應輕拿輕放,避免與堅硬物質相互摩擦、碰撞、各部件不準隨意拆卸。
5.8.3 安全帶每半年按4500N的工作拉力,發現下列情況應作報廢處理:
a)織帶磨損、灼傷、強酸強堿腐蝕;
b)出現明顯變硬發脆的老化現象;
c)金屬部件磨損,出現明顯缺陷以及受到劇烈沖擊后出現明顯變形。
5.8.4 安全鉤作開閉試驗,各部件動作靈活,無損壞.每半年按4500N工作拉力,發現鎖臂或保險銷偏離原位,應停止使用。
5.8.5 消防員手斧應無潛在的損傷,如發現變形,有裂縫或橡膠柄套損壞,應停止使用。
5.8.6 手提式電安全燈零部件完好,避免重物壓砸或碰撞,電量應充足,其照明時間至少為3h。
5.8.7 耐火救生繩應達到4500N拉力,發現磨損較大或單股有1/2股以上磨斷時,應即停止使用。
5.8.8 呼吸器各部件完好,清潔,聯接正確,存放處的環境溫度應保持在5~300C,相對濕度40~80%并確保:
a)面具各部件完好無損。面罩、導氣管不能處于受壓位置。
b)空氣瓶防止撞擊、表面無劃傷,無腐蝕,內存空氣量至少能使用30min以上。
5.9 可攜式泡沫槍裝置
5.9.1 貯液容器二具(桶),有清晰標示,不得有嚴重腐蝕,背帶完好。泡沫滅火劑貯量充足(每具20L),應在有效期內。
5.9.2 泡沫噴槍、吸液管齊全,無龜裂、變形,密封墊圈不脫落老化。
5.10 應急設備
5.10.1 應急消防泵
5.10.1.1 任何柴油機作為起動動力的應急消防泵,應在溫度降至0ºC時的冷態下能用手搖曲柄隨時起動。采用其它起動裝置,應能在30min內至少使柴油機驅動動力源起動六次,并在前10min內至少起動兩次。并應保持規范要求的壓力或水柱。
5.10.1.2 應急消防泵在燃油供給柜所存燃油,應能使該泵在全負荷下至少運行3h,在主機艙以外可供使用的儲備燃油,應能使該泵在全負荷下再使用15h。
5.10.2 應急電源
5.10.2.1 當主電源、輔助變換設備(如設有時)、主配電板等所在處所和任何A類機器處所發生火災或其他事故時,能立即向所規定的各項設備供電。
5.10.2.2 應急發電機組的原動機在0°C下應具有冷機起動的能力。自動起動的應急發電機配備至少能供三次連續起動的能源,還應配備在30min內能起動三次的第二能源(人可起動的有效除外)。
5.10.2.3 應急蓄電池組應保持其額定的電壓,電液的密度(比重)數據正常。
5.10.3 其它應急設備
5.10.3.1 各種應急照明燈均應在其燈具上有明顯的標示,其電源線及其分支線上不應裝設開關。
5.10.3.2 在機艙外控制的風機、油泵應急切斷裝置有清晰標示,操作活絡有效。
5.10.3.3 油柜、鍋爐油噴嘴的速閉裝置設有清晰標示,操縱活絡有效。
5.10.3.4 油船、化學品船以及氣體運輸船均應在兩端安裝符合IMO MSG.35(63)決議的應急拖帶裝置。
6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6.1 防火領導組織
6.1.1 船舶應成立由船長、政委、輪機長、大副、客運主任(管事)等部門領導組成的防火領導小組。船長為船舶防火責任人,部門長為部門防火責任人。
6.1.2 防火領導小組,應制定各級崗位防火責任制,對本船的消防工作計劃進行布置、檢查落實。
6.2 放火安全制度
6.2.1 每艘船舶必須建立的防火制度主要有:
a)明火作業制度;
b)吸煙管理制度;
c)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管理制度;
d)蓄電池室管理制度;
e)電、氣焊設備使用保管制度;
f)廚房防火管理制度;
g)機(爐)艙防火管理制度;
h)客區防火管理制度;
i)電器設備使用管理制度;
j)防火巡回檢查制度。
6.2.2 船舶應根據自己的特殊需要制定相應的防火制度。
6.3 開展培訓、演練。
6.3.1 船員必須經過船舶消防培訓。船長應掌握必要的消防知識和了解本船潛在的火災危險,并具有火災撲救的指揮能力。船員應掌握一般的消防知識,了解各處所潛在的火災危險和防火措施以及滅火時應采取的撲救措施,熟練地使用消防器材、設備。
6.3.2 船舶每月進行一次消防演習(客船每周一次),并按IMO或我國海事局的要求完成演習項目。
6.3.3 演習時應達到警報發出后2min內全體船員攜帶規定的器材,到達指定位置,實施各自的行動,5min內水槍出水。演習后必須進行講評并作好記錄。記錄應符合附錄B(標準的附錄)的要求。
a)演習起止時間、船位、參加人員;
b)假設的火警部位;
c)演習內容和全過程;
d)演習評估。
6.4 船舶防火檔案。
6.4.1 船舶概況
應準確填寫:船名、船旗、船公司、建造年月、船型、主機功率、總噸、載重噸(客)、船員配額、燃料貯量,機艙容積、貨艙容積、救生艇、筏。
6.4.2 防火控制圖
應準確標示:消防設備、器材的布置,防火結構,脫險通道。
6.4.3 消防設備
應準確填寫固定滅火系統、探火系統的名稱,配置數量、保護處所。
6.4.4 消防器材
應準確填寫各類滅火器材,工具及消防員裝備的按規范要求應配數量和實有數量。
6.4.5 消防工作記事
a)消防設備、器材養護、檢查記錄。
b)火災事故記錄
c)消防獎懲記錄
6.5 其它防火管理
6.5.1 防火控制圖、應急部署表。
6.5.1.1 應明確火災施救時每一船員的崗位和應提取的消防器材、完成的任務。應制訂每一處所火災撲救預案。
6.5.1.2 在餐廳、通道等船員經常集聚處的規定部位張貼防火控制圖(船舶檢驗部門核準)和應變部署表。
6.5.1.3 按應變部署表填寫每一船員的應急任務卡放置在對應床位規定部位。
6.5.1.4 在甲板室外面設風雨密盒,該密盒應水密、蓋易開,有清晰的標示,存放一份防火控制圖。
6.5.2 生活用電、動力用電的絕緣應符合下表規定,有檢查記錄。
6.5.3 臺燈須固定或有倒下自動斷電裝置。
6.5.4 使用電熱器具,須經船公司指定部門批準,安全措施明確,有專人負責,按規范敷設電器線路。
6.5.5 防爆場所的電器符合防爆要求。油艙測深棒(繩),取樣器須采用防靜電型。
6.5.6 氧、乙炔氣瓶應分開存放在專用處所,有禁火標志。
6.5.7 油艙(柜)透氣管出口的防火網以及觀察孔、洗艙孔和臨時開口防火網齊備,無破損。
6.5.8 按規范配備的可燃氣體檢測儀應每年送專業部門校驗,并備有標準氣體,以供操作人員隨時校驗。操作人員應經專業培訓。
6.5.9 按規范裝設惰性氣體系統的船舶,應備有該系統說明書或操作指南,責任船員操作熟練。
6.5.10 甲板、貨艙、汽車艙等排水和泄水裝置應有明顯標示,并保持通暢及有效工作。
6.5.11 油船甲板上應使用防止產生火花的工具。油船船員應穿著防靜電服。
7 必須檢查的消防資料、文件:
7.1 《防火檔案》和《航海日志》。
7.2 與消防安全有關的證書。
7.3 消防系統檢測報告(記錄):
a) 滅火系統藥劑稱重報告;
b)滅火管系暢通檢測試驗、氣密檢測試驗、水壓檢測試驗報告;
c)火災報警系統檢測報告。
7.4 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電器設備檢測等記錄。
7.5 燃料、燃氣設備安全裝置和容器檢測的記錄。
7.6 應急設備檢測記錄。
7.7 港口國檢查報告(PSC)。
7.8 防火檢查、消防培訓、消防活動記錄。
7.9 明火作業記錄。
7.10 應具有的與消防有關的最新版本的法規、公約。
a)IMO SOLAS及其生效的修正案;
b)“訓練手冊”;
c)“1978年國際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公約”(經1995年締約國大會通過修正的1997年合訂本);
d)“IMDG CODE《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27/94基礎本、28/96、29/98插頁)。
船舶消防安全檢查記錄表
船 名
船 公 司
船 籍 港
檢查日期
檢查單位
交通部公安局制
說 明
1、本檢查記錄表是消防監督機構實施消防專項檢查時使用。船舶自查,船公司安全管理職能部門檢查可參照使用。
2、檢查各項內容,符合要求的在□內打√,不符合要求的在□內打×。
3、檢查后,應綜合檢查意見,由檢查人員填寫《船舶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并規定整改期限。本檢查記錄表應一式二份,一份交船舶,一份歸檔。船舶應根據整改要求進行整改,整改情況必須填寫《消防問題整改反饋書》,按時送達檢查單位。
4、除整改項目進行復查外,在半年內可免予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