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勞工組織大會,經國際勞工局理事會召集,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在日內瓦舉行其第七十五屆會議,并注意到有關的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特別是一九三七年(建筑業)安全規定公約和建議書,一九三七年(建筑業)預防事故合作建議書、一九六○年輻射防護公約和建議書、一九六三年機器防護公約和建議書,一九六七年最大負重量公約和建議書、一九七四年職業性癌公約和建議書、一九七七年工作環境(空氣污染、噪音和震動)公約和建議書、一九八一年職業安全和衛生公約和建議書、一九八五年職業衛生服務系統公約和建議書、一九八六年石棉公約和建議書,并注意到一九六四年工傷事故和職業病津貼公約所附并于一九八○年經修訂的職業病一覽表,并經決定納本屆會議議程第四項關于建筑業安全和衛生的某些提議,經確定這些提議應采取修訂一九三七年(建筑業)安全規定公約的國際公約的形式,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日通過以下公約,引用時得稱之為一九八八年建筑業安全衛生公約:
一、范圍和定義
二、一般規定
三、預防和保護措施
四、執行
五、最后條款 |
一九八八年六月廿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