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廠區斷路作業的定義、安全要求和《斷路安全作業證》辦理程序。
本標準適用于化工企業生產區域的斷路作業。
2.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廠區斷路作業
化工企業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3.斷路作業安全要求
3.1凡在廠區內進行斷路作業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斷路安全作業證》格式見附錄。
3.2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施工現場。企業要在斷路路口設立斷路標志,為來往的車輛提示繞行線路。
3.3廠區交通管理部門審批《斷路安全作業證》后,要立即書面通知調度、生產、消防、醫務等有關部門。
3.4施工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即可進行斷路作業。
3.5斷路時,施工單位負責在路口設置交通擋桿、斷路標識。
3.6斷路后,施工單位負責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交通警告牌,夜間要懸掛紅燈。
3.7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負責清理現場,撤除現場、路口設置的擋桿、斷路標識、圍欄、警告牌、紅燈。申請斷路單位檢查核實后,負責報告廠區交通管理部門,然后由廠區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各有關單位斷路工作結束恢復交通。
3.8斷路作業應按《斷路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嚴禁涂改、轉借《斷路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3.9對《斷路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3.10在《斷路安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4.《斷路安全作業證》辦理
4.1《斷路安全作業證》由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指定專人辦理。
4.2《斷路安全作業證》由廠區交通管理部門審批。
4.3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在廠區交通管理部門領取《斷路安全作業證》,逐項填寫后交施工單位。
4.4施工單位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后,填寫《斷路安全作業證》中施工單位應填寫的內容,填寫后將《斷路安全作業證》交斷路申請單位。
4.5斷路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收到《斷路安全作業證》后,交廠區交通管理部門審批,并將辦理好的《斷路安全作業證》留存,并分別送交廠區交通管理部門、施工單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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