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使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簡稱提升機)的設計、制作符合安全要求和在施工中得到正確使用,保證施工及人身安全,制訂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整修、拆除等工程施工中,額定起重量在2000kg以下,以地面卷揚機為動力、沿導軌做垂直運行的高、低架物料提升機。
注:提升高度30m以下(含30m)為低架;提升高度31~150mm為高架。
第1.0.3條 提升機設計、制造、安裝和使用,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等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2.0.1條 制造提升機應先提出設計方案,并有圖紙、計算書和質量保證措施。
第2.0.2條 提升機應有產品標牌,標明額定起重量,最大提升速度、最大架設高度、制造單位、產品編號及出廠日期。
第2.0.3條 提升機吊籃與架體的涂色應有明顯區別。
第2.0.4條 提升機出廠前,應按規定進行檢驗,并附產品合格證。
第2.0.5條 安裝提升機架體的人員,應按高處作業人員要求,經過培訓持證上崗。
第2.0.6條 提升機在安裝完畢后,必須經正式驗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2.0.7條 使用單位應根據提升機的類型制訂操作規程,建立管理制度及檢修制度。
第2.0.8條 使用單位應對每臺提升機建立設備技術檔案,其內容應包括:驗收,檢修,試驗及事故情況。
第2.0.9條 應配備經正式考試合格持有操作證的專職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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