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經鐵路、公路、水運和民航等部門運輸和貯存的危險貨物的命名。
2危險貨物的命名原則
2.1危險貨物的正式名稱
危險貨物應以國家有關標準(如GB 2035-80《塑料術語及其定義》、GB 2705-81《涂料產品分類、命名和型號》、GB 3182-82《顏料分類、命名和型號》、GB 4839-84《農藥通用名稱》等。)?所確定的名稱作為正式名稱。對無國家標準確定名稱的危險貨物,其正式名稱原則上應按中國化學會1980年修訂的《無機化學命名原則》和《有機化學命名原則》所確定的系統命名原則命名。
但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可采用一種國際或國內廣泛使用的商業名稱,或習慣名稱作為運輸中使用的正式名稱。
2.1.1當按上述系統命名原則所確定的名稱過于復雜時,可采用通用的商業名稱作為運輸中的正式名稱。
例如:
按系統命名原則,其名稱應為:二硫化磷酸O,O-二甲基-S-(-N-甲基氨基甲酰)甲基酯,過于復雜,可采用通用的商業名稱“樂果”作為運輸中的正式名稱。
2.1.2當按上述系統命名原則所確定的名稱,在習慣上不常使用時,可采用習慣名稱作為運輸中的正式名稱。
例如:HCl氫氯酸,可采用習慣名稱“鹽酸”作為運輸中的正式名稱。
2.1.3當按上述系統命名原則不能確定名稱時,可采用通用的商業名稱或習慣名稱作為運輸中的正式名稱。
例如:黑火藥、油紙、安全火柴、煤油等,可采用通用的商業或習慣名稱,作為運輸中的正式名稱。
2.2危險貨物的別名
危險貨物的別名系指除正式名稱之外的商業名稱、外文音譯名稱和俗稱等。
對個別地區的俗名、已廢棄的別名及含混不清的籠統名稱,不得作為危險貨物的別名出現在各類運輸文件(如運單或票據等)上。
例1:KClO3氯酸鉀,應廢棄個別地區的俗名“鹽酸加里”。
例2:H2SO4硫酸,應廢棄已被淘汰的別名“硫鏹水”。
2.3危險貨物的概括名稱
危險貨物的概括名稱系指使用同一編號(危險貨物的編號系指按國家標準GB 6944-86《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所確定的貨物編號。)的若干個物品的總名稱。
2.3.1運輸部門使用的危險貨物名稱不應劃分過細,對性質相近,運輸、貯存條件基本相同的一類物品,應采用概括名稱。
例如:鄰-乙氧基苯胺。間-乙氧基苯胺和對-乙氧基苯胺可采用概括名稱:乙氧基苯胺。
2.3.2為了避免概括名稱與已單列編號的其它名稱混淆,應在概括名稱之后的括號內注明“另有編號的除外”,只有在不致混淆時,才可省去這一注釋。
例1:易燃液體(另有編號的除外);
例2:有機磷液態劇毒農藥。
3危險貨物品名的附加條件
當危險貨物的有效成分含量、溶液的濃度、是否含水、含水量、穩定劑量、狀態及運輸限定條件等,對其所在類、項或級有影響時,應在品名之后的括號內注明附加條件。該附加條件為名稱的組成部分。
例1:環三次甲基三硝胺(按重量至少含水15%,或10%穩定劑)
例2:乙炔(溶于介質的)
例3:油漆類(閉杯試驗閃點在23℃以下的)(另有編號的除外)
4對進口或出口的危險貨物
對進口或出口的危險貨物,其名稱可按國際有關規定命名。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和交通部提出,由鐵道部標準計量所歸口。
本標準由由北方交通大學和交通部水運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羅善美、吳育儉、牟錫華、韓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