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1.0.1條 石油庫設計必須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生產安全,管理方便,確保油品質量,減少油品損耗,防止污染環境,節約用地和節約能源。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石油庫新建和擴建工程的設計。
本規范不適用于下列石油庫的設計:
—、總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石油庫;
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庫;
三、自然洞石油庫;
四、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臨時性石油庫。
本規范亦不適用于生產裝置內部的儲油設施的設計。
第1.0.3條 石油庫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第1.0.4條 石油庫等級的劃分,應符合表1.0.4的規定。
第1.0.5條 石油庫儲存油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應符合表1.0.5的規定。
第1.0.6條 石油庫內生產性建筑物和構筑物的耐火等級,不得低于表1.0.6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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