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第4~13章和附錄A、附錄B為強制性的,其余為推薦性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原標準GB16359—1996與本標準不一致的,以本標準為準。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是規范性附錄,附錄C是資料性附錄。其中附錄A主要引自GB8703除另有注明外。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上海市放射醫學研究所、上海市衛生防疫站、清華大學核能技術研究所、廣東省職業病防治所和甘肅省工業衛生實驗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叢樹越、顧芳、牟燦興、馮玉英、董師元、查永如、高平印。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放射性發光涂料衛生防護標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放射性發光涂料生產和應用中的放射衛生防護基本原則和要求。
本標準僅適用于含3H或147Pm的放射性發光涂料的生產和應用,不適用于含226Ra和其他放射性核素的放射性發光涂料。
2規范性引用文件
GB4792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
GB8703輻射防護規定
GB9133放射性廢物分類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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