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的第6.1條為推薦性的,其余為強制性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砷是一個古老的毒物,涉及面廣,接觸人數多,砷對機體多器官系統產生嚴重損害,因此,砷中毒是一個常見而且較為嚴重的職業危害。為保護職工健康,控制砷的職業危害,需研制砷中毒診斷標準。
本標準是根據職業性慢性砷中毒的流行病學調查,總結中毒的臨床發病規律及治療經驗,并參考國外有關職業性砷中毒資料,首次制定。
本標準的附錄A是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湖南省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職業性慢性砷中毒是指在職業活動中較長時期接觸砷化物而引起的以皮膚、肝臟損害為主要表現的全身性疾病。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慢性砷中毒的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于因長期接觸砷化物而引起的職業性慢性砷中毒的診斷及處理。非職業性慢性砷中毒的診斷與處理可參照本標準執行,但不適用于砷化氫中毒。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Z18-2002職業性皮膚病診斷標準(總則)
GB/T16180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
GBZ59-2002職業性中毒性肝病診斷標準
GBZ76-2002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神經系統疾病診斷標準
3診斷原則
根據較長期間密切接觸砷化物的職業史,出現皮炎、皮膚過度角化、皮膚色素沉著及消化系統、神經系統為主的臨床表現,參考發砷等實驗室檢查結果,綜合分析,排除其它原因引起類似疾病;方可診斷。
4觀察對象
具有頭痛、頭暈、失眠、多夢、乏力、消化不良、消瘦、肝區不適等癥狀;發砷超過當地正常參考值。
5診斷及分級標準
5.1慢性輕度中毒
除上述表現外,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a)皮膚角化過度,尤在掌跖部位出現疣狀過度角化;
b)軀干部及四肢出現彌漫的黑色或棕褐色的色素沉著和色素脫失斑;
c)輕度肝臟損傷;
d)輕度周圍神經病。
5.2慢性重度中毒
在慢性輕度中毒的基礎上,具有下列表現之一者:
a)肝硬化;
b)周圍神經病伴肢體運動障礙或肢體癱瘓;
c)皮膚癌。
6處理原則
6.1治療原則
脫離砷的接觸,口服二巰基丁二酸或用二巰基丙磺酸鈉或二巰基丁二鈉驅砷治療,同時輔以補硒、維生素C等對癥支持治療。
6.2其他處理
6.2.1觀察對象
一般半年或一年復查一次,但仍可從事原工作。
6.2.2慢性中毒
凡診斷為慢性砷中毒者,不得繼續從事砷作業;重度中毒者應避免化學物質接觸;需要勞動能力鑒定者,按GB/T16180處理。
7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見附錄A(資料性附錄)。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A.1本標準適用于職業活動中長期接觸砷化物引起的職業性慢性砷中毒的診斷。本標準不適用于砷化氫中毒。
A.2砷對皮膚的損害
砷可引起接觸性皮炎。慢性接觸可引起皮膚過度角化和色素沉著或/和脫失改變,如四肢或/和軀干皮膚干燥、脫屑、角化過度,掌跖部皮膚角化過度可形成凸起的疵狀增生物;軀干和四肢出現彌漫的黑色或棕褐色色素沉著;色素沉著與色素脫失相間存在形成散在黑白色斑點;嚴重者在過度角化的基礎上發生感染、壞死,形成經久不愈的潰瘍,且可發生皮膚癌。這些皮膚改變是慢性砷中毒的特征性表現,故本標準將它列為診斷指標之一。
A.3砷化物具肝臟毒性,嚴重可導致肝硬化。肝臟損傷的診斷和分級可完全按GBZ59進行。肝臟損傷的實驗室檢查也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標準附錄D中項目進行。
A.4輕度慢性砷中毒所致周圍神經損害。參見GBZ76。
A.5發砷對慢性砷中毒的診斷有參考價值,其正常參考值為5ug/g測定方法用鉬藍比色法和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比色法(DDC-Ag)。
A.6在對砷中毒引起的肝臟損害與病毒性肝炎進行鑒別診斷時,不能單純憑病毒性肝炎血清學標志物陽性,即排除砷中毒,要考慮到兩種病因交叉作用的可能,臨床上應結合職業史及砷中毒特征性癥狀與體征、發砷尿砷含量等,綜合分析,以助鑒別,具體可參見GBZ59附錄C。
A.7關于慢性砷中毒的治療
可口服二巰基丁二酸或常規用二巰基丙磺酸鈉和二巰基丁二鈉驅砷治療,同時輔以支持療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