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的第5.1條為推薦性的,其余為強制性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森林腦炎是一種流行于森林地區由脾傳播的急性病毒性中樞神經系統傳染病,對于林業工人、地質工作者、邊防軍人、林區居民和旅游者的健康均有很大威脅。制訂職業性森林腦炎的診斷標準,有助于對此類疾病的早期診斷,對保護各類接觸者尤其是林區作業者的健康有重要意義。
本標準的附錄A是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北京大學第三醫院、吉林省勞動衛生職業病院;參加起草單位:內蒙古林業總醫院、吉林省扶松縣衛生防疫站。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森林腦炎的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于職業性森林腦炎,非職業性森林腦炎也可參照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16180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
GBZ76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神經系統疾病診斷標準
3診斷原則
根據職業人群春夏節季在森林地區工作且有蜱的叮咬史、突然發熱、典型急性中樞神經系統損傷的臨床表現、特異性血清學檢查陽性,參考現場森林腦炎流行病學調查結果,綜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的類似疾病方可診斷(參見GBZ76)。
4診斷及分級標準
4.1輕度森林腦炎:突然起病,發熱,伴頭痛、惡心、嘔吐等癥狀,體溫多在一周內恢復正常;血清特異性抗體IgM或IgG陽性。
4.2中度森林腦炎:前述表現加重,開出現頸項強直及陽性Kernig征、Brudzinski征等腦膜刺激征。
4.3重度森林腦炎:上述表現加重,并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a)頸肩部或肢體肌肉遲緩性癱瘓;
b)吞咽困難;
c)語言障礙;
d)意識障礙或驚厥;
e)呼吸衰竭。
5處理原則
5.1治療原則
5.1.1輕度患者采用一般的對癥支持治療:如降溫、保持水電解質平衡等;
5.1.2中度和重度患者應積極防治腦水腫、保持呼吸道暢通,必要時可使用抗病毒藥、抗生素等治療。
5.1.3其它治療:早期使用高效價丙種球蛋白可獲得較好療效,必要時可配伍干擾素等使用。
5.1.4恢復期治療:理療、中藥、功能鍛煉等。
5.2其他處理
5.2.1輕度及中度:治愈后,可照常工作。
5.2.2重度:重度者恢復正常也可照常工作,個別需勞動能力鑒定者,可按GB/T16180處理。
6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見附錄A(資料性附錄)。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A.1本標準適用于職業性森林腦炎的診斷、分型及處理,非職業性森林腦炎可參照執行。
A.2森林腦炎病毒常通過帶有病毒的蟬叮咬侵入人體,進入人體的病毒數量較多或人體抵抗力低下時最易發病。突然起病,發熱(多為高熱),全身不適伴中樞神經損害表現為其特征。
A.3本病潛伏期一般為7-14天(1-30天或更長),故觀察期規定至少為2周。重度森林腦炎潛伏期較短,病情重,預后差,故對此類病人應密切觀察病情變化,以利及時處理,改善預后。
A.4職業性森林腦炎的發病主要在5-8月,且均有蜱叮咬史;實驗室檢查目前常用間接免疫熒光技術檢查,可見特異性IgM、IgG升高,也有采用補體結合實驗和血凝抑制實驗見雙份血清效價增高4倍以上,有助于與其他腦炎相鑒別。
A.5本標準的診斷分級中,輕度森林腦炎相當于以往文獻中的"頓挫型",中度森林腦炎即相當于以往的輕型,重度森林腦炎為即過去的普通型和重型凡在中度病情基礎上,出現意識障礙、吞咽困難、語言障礙和肌肉弛緩性癱瘓等表現,均列為重度森林腦炎。
A.6疫苗接種可有效預防森林腦炎,由于接種后1.5-2個月方能產生抗體,故進入林區者預防接種應在3月份前完成;其有效期約為一年,故林區工作者每年均需重復注射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