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的第6.1條為推薦性的,其余為強制性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標準GB17057-1997與本標準不一致的,以本標準為準。
各種職業活動中,可能在短時期內接觸一些高濃度且毒性較高的化學物而發生急性中毒。這些化學物,可以是已知品種,也有的是在已發生中毒后一時尚不明其確切致病品種,有的品種所致中毒在"職業病名單"中有名,有的則尚未列入;有的已有獨立的診斷標準,有的則尚未研制出單獨的診斷標準。但所有的急性中毒疾病都有共同的發病規律,可以制定,也有必要制定診斷急性中毒時應共同遵守的規則。
本標準系列規定的各項規則,涉及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的診斷,這些規則用來保證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的診斷體系的統一,不論是病因已知或隱匿的情況,也不論是中毒所造成的哪個靶器官的損害,都可按照本標準規定的規則做診斷。
在《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的診斷》總標題下,包括以下10個部分:
第1部分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診斷標準(總則);
第2部分職業性急性隱匿式化學物中毒診斷規則;
第3部分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礙綜合征診斷標準;
第4部分職業性急性化學源性猝死診斷標準;
第5部分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神經系統疾病診斷標準;
第6部分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呼吸系統疾病診斷標準;
第7部分職業性急性中毒性肝病診斷標準;
第8部分職業性急性中毒性腎病診斷標準;
第9部分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心臟疾病診斷標準;
第10部分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血液系統疾病診斷標準;
本標準的附錄A是資料性附錄,附錄B是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山西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負責起草,天津市職業病防治院;西安市中心醫院、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上海市閘北區中心醫院參加起草。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心臟病是在各種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的過程中,由于化學物損害心臟,影響其泵功能、自律性或傳導性所致的疾病。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心臟病的診斷總則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所引起的心臟病。對非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所致的心臟病的診斷,也可參考本標準。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Z71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診斷標準(總則)
GBZ72職業性急性隱匿式化學物中毒診斷規則
3診斷原則
根據短期內有較高濃度化學毒物的職業接觸史,臨床表現及現場調查,結合心電圖、心肌酶譜、X線胸片等檢查結果,符合中毒性心臟疾病,并排除其他原因所引起的類似疾病,方可診斷。臨床上可分為急性中毒性心肌損害及心律失常兩大類,前者以心電圖ST-T及心肌酶譜改變為主要診斷依據,后者心電圖可顯示各種心律失常,兩類臨床表現也可同時出現(參見GBZ71及GBZ72)。
4觀察對象
在確定職業性急性中毒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
a)心肌酶譜輕度升高;
b)心電圖出現Q-T間期延長;
c)偶發早搏。
5診斷及分級標準
5.1輕度中毒性心臟病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
a)心肌酶譜明顯增高;
b)各種常見的心律失常,如頻發過早搏動,室上性心動過速;
c)Ⅰ度房室傳導阻滯;
d)心電圖顯示ST-T輕度異常改變。
5.2中度中毒性心臟病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a)較重的心律失常,如心房顫動或撲動、室性心動過速;
b)Ⅱ度房室傳導阻滯;
c)心電圖出現心肌損傷、缺血或心肌梗塞樣改變。
5.3重度中毒性心臟病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a)心肌梗塞;
b)尖端扭轉型室速、心室顫動或撲動;
c)Ⅲ度房室傳導阻滯;
d)心源性休克或充血性心力衰竭;
e)心源性猝死。
6處理原則
6.1治療原則
6.1.l按GBZ71-2002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診斷(總則》中的治療原則,搶救急性中毒。
6.1.2針對病因采取特效治療措施。
6.1.3患者應絕對臥床休息,及時糾正缺氧,維持水、電解質及酸堿平衡,合理營養。
6.1.4對心肌損害的治療
a)給予改善心肌細胞營養及代謝的藥物,如門冬酸鉀鎂、極化液、輔酶Q10、1,6-二磷酸果糖(FDP)、維生素C、維生素B等;
b)及早使用足量糖皮質激素;
c)改善冠狀動脈循環藥物,如硝酸脂類藥物、鈣桔抗劑、低分子右旋糖酐等;
d)充血性心力衰竭時,可慎用洋地黃類藥物、利尿劑、多巴胺。
6.1.5心律失常的治療
a)糾正高鉀或低鉀血癥;
b)快速性心律失常,如心房顫動或撲動、室上性心動過速,可選異搏定;室性心動過速可選利多卡因;鉀鎂合劑對尖端扭轉型室速有較好療效。用藥物對心房顫動治療無效時,可考慮使用電除顫;
c)緩慢心律失常,有房室傳導阻滯時,可選用阿托品、麻黃素或異丙基腎上腺素、糖皮質激素,必要時使用臨時起搏器;
d)其他治療原則與內科相同。
6.2其他處理
6.2.1觀察對象及輕度中毒性心臟病
經治療完全恢復后,可返回原工作崗位。
6.2.2中度中毒性心臟病
治療恢復后,一般可從事正常工作。
6.2.3重度中毒性心臟病
經治療,根據恢復情況,安排工作或休息。
7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見附錄A(資料性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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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
(資料性附錄)
正確使用本標準說明
A.1本標準適用于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所致的心臟病的診斷、分級及處理,生活性急性中毒所致的心臟病可參照執行。
A.2常見的病因
a)窒息性氣體:一氧化碳、硫化氫、氰化物、甲烷、氮、二氧化碳。
b)農藥:林丹、DDT;代森胺;氟乙醚胺、氟乙酸鈉;內吸磷、甲拌磷、滅蚜凈、DDV,、甲胺磷、殺樸磷、樂果、敵百蟲、馬拉硫磷、磷胺;擬除蟲菊酯類(氰戊菊酯、溴氰菊酯等);殺蟲瞇;氨基甲酸酯類;敵稗等。
c)金屬和非金屬:汞,砷,砷化氫,鉛,銻,鋇,鈷,鉈,磷等。
d)刺激性氣體:氨,氯,光氣,二氧化氮,硫酸二甲酯,氯甲酸甲酯,有機氟,氟氫酸,磷化氫,三氯化磷,氯甲醚,一甲胺,羰基鎳。
e)鹵代烴類:四氯乙烯,氯乙烯,氯乙烷,三氯乙烷,四氯乙烷,三氯丙烷,環氧乙烷,溴乙烷,溴丙烷,氯仿。
f)有機溶劑:苯,甲苯,汽油,四氯化碳,二硫化碳。
g)高鐵血紅蛋白形成劑:苯胺,亞硝酸鹽。
h)其他:苯酚,氟乙酸,疊氮化鈉,烯丙胺,乙基汽油,硼烷等。
A.3發病機理
a)毒物對心肌及(或)傳導系統的直接毒作用。
b)中毒后引起肌體缺氧,電解質紊亂,酸堿平衡失調等間接原因。
A.4職業性急性中毒性心臟病的臨床特點
a)均有短期內接觸高濃度化學物的歷史。
b)具有該化學物中毒所特有的臨床表現。
c)急性中毒性心臟病的臨床及心電圖改變均為非特異性,且常被中毒的危重癥狀所掩蓋,極易被忽略。
d)心肌損害多發生在中毒后1~7天,有的甚至發生于中毒的恢復期。
e)中毒愈重,發生心肌損害的機會愈多,出現的時間愈早,程度也愈嚴重。
f)大多數患者可隨中毒情況的好轉而逐漸恢復正常。
A.5中毒性心臟病的臨床表現
a)癥狀:心悸,氣短,無力,胸悶,呼吸困難有時因病情危重處于昏迷狀態而無任何主訴。
b)體征:紫紺,血壓下降,心臟擴大,心率增快或減慢,心音低鈍,心律失常,嚴重者可聽到舒張期奔馬律,兩肺濕性啰音等。
c)心電圖:常見Q-T間期延長,ST-T改變,不同程度的房室傳導阻滯,各種類型的心律失常。
d)X射線胸片:可見心臟擴大。刺激性氣體中毒肺水腫,可見肺動脈段突出,肺野顯示有點、片狀陰影或蝴蝶狀陰影。
e)其他:心肌酶譜升高,心臟彩超,二維超聲心動圖,動態心電圖,ECT等檢查異常,可以深入了解心臟大小,心肌肥厚,心室擴大,心功能等改變。
A.6診斷的步驟及方法
a)根據高濃度化學物的接觸史,現場調查,臨床及實驗室檢查資料,首先確診急性中毒及其程度。
b)根據心肌損害的臨床表現及體征。
c)對急性中毒患者,均應常規做心電圖檢查,對危重患者應進行連續動態的心電監護。
d)心肌酶譜,血清電解質檢查及血氣分析。
e)X射線胸片。
f)超聲心動圖,二維超聲心電圖,動態心電圖,心臟彩超,心臟ECT等檢查結果。
g)根據上述資料,綜合分析,排除其他類似疾病,方可做出診斷。心電圖是中毒性心臟病最可靠的診斷依據。
A.7職業性急性中毒性心臟病的命名及書寫格式
規范診斷命名格式,可以一目了然,有利于積累臨床資料,指導治療,有利于及時處理和以后研究。
命名的規范原則是在診斷分級之后,注明所患心臟病類型的名稱。其表述方式如下:
a)急性輕度中毒性心臟病:
1)急性輕度中毒性心臟病(心肌損害)
2)急性輕度中毒性心臟病(室上性心動過速);
3)急性輕度中毒性心臟病(心肌損害合并1度房室傳導阻滯)。
b)急性中度中毒性心臟病:
1)急性中度中毒性心臟病(室性心動過速)
2)急性中度中毒性心臟病(Ⅱ度房室傳導阻滯)
3)急性中度中毒性心臟病(心肌缺血性損害合并I度房室傳導阻滯)。
c)急性重度中毒性心臟病:
1)急性重度中毒性心臟病(心肌梗塞伴充血性心力衰竭)
2)急性重度中毒性心臟病(Ⅲ度房室傳導阻滯伴心源性休克)。
以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