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的第6.1條為推薦性的,其余為強制性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標準GB11512-1989與本標準不一致的,以本標準為準。
在職業活動中,長期接觸三硝基甲苯作業者可引起以眼晶狀體混濁改變為主要表現的中毒性眼部疾病,為能及早診斷和正確處理,以保護作業者的健康,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的附錄A是資料性附錄,附錄B是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北京大學第三醫院負責起草,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參加起草。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職業性慢性三硝基甲苯白內障是由于長期接觸三硝基甲苯所引起的以眼晶狀體混濁改變為主要表現的中毒性眼部疾病。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三硝基甲苯白內障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于職業性接觸三硝基甲苯者。臨床上凡遇見有本標準的診斷及分級標準中所描述的形態特征,并確有三硝基甲苯密切接觸史者,可按本標準的原則進行診斷和處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Z35職業性白內障診斷標準
3診斷原則
根據密切的職業接觸史和以雙眼晶狀體混濁改變為主的臨床表現,結合必要的動態觀察,參考作業環境調查,綜合分析,排除其他病因所引起的晶狀體損害后,方可診斷。
4觀察對象
具有下列一項表現者,列為觀察對象:
a)徹照法檢查,晶狀體周邊部有環形或近成環形的點狀暗影;
b)裂隙燈顯微鏡檢查,晶狀體周邊部皮質內有散在細點狀混濁。
5診斷及分級標準
5.1一期白內障:徹照法檢查時,晶狀體周邊部有環形暗影,但最大環寬不超過晶狀體半徑的三分之一。環由多數楔形混濁連接而成,楔底向周邊,尖端指向中心,或作裂隙燈顯微鏡檢查見晶狀體周邊聚集有多數大小不等的灰黃色細點狀混濁,位于前后皮質和成人核內,皮質透明度降低。分布范圍同前。
5.2二期白內障:周邊部環狀混濁范圍超過晶狀體半徑的三分之一,但不超過三分之二。部分病例可表現為晶狀體中央部出現相等于瞳孔直徑大小的完全或不完全的環狀混濁,此混濁位于前成人核或前皮質內。
5.3三期白內障:晶狀體周邊部混濁超過晶狀體半徑三分之二以上,或中央部有致密點狀或盤狀混濁,視功能(視力和視野)受到明顯影響。
6處理原則
6.1治療原則
參照GBZ35處理。
6.2其他處理
6.2.1觀察對象每年復查一次。
6.2.2三硝基甲苯白內障診斷成立后原則上應調離三硝基甲苯作業;三期患者可適當從事輕工作。
7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見附錄A(資料性附錄),附錄B(規范性附錄)。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A.1本標準適用范圍
本標準只適用于職業性接觸三硝基甲苯者。三硝基甲苯白內障晶狀體混濁形態、色澤、分布等具有明顯的特征,臨床上凡遇見有本標準的診斷及分級標準中所描述的形態特征,并確有三硝基甲苯密切接觸史者,可按本標準的原則進行診斷和處理。
A.2職業禁忌證參見《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其他原因所致白內障中,如某些藥物所致的晶狀體混濁、老年前期白內障等,應根據不同臨床表現及具體情況全面分析,適當安排。
附錄B
(規范性附錄)
眼科檢查的要求
B.1視力檢查應包括遠、近視力及矯正視力。
B.2詢問病史應注意有無夜盲。
B.3常規外眼檢查后用新福林或復方托品酰胺滴眼3次,至雙眼瞳孔充分散大后,用直接檢眼鏡徹照法檢查晶狀體、玻璃體及眼底,最后用裂隙燈顯微鏡檢查晶狀體,記錄病變特征,并按下列格式標示病變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