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的第6.1條為推薦性的,其余為強制性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標準GB8781-1988與本標準不一致的,以本標準為準。
一氧化碳為分布廣泛的窒息性氣體,接觸一氧化碳的作業存在于70余種工業中。吸入高濃度一氧化碳可引起急性中毒,其發病人數與死亡人數居我國急性職業性化學物中毒的前列。為保護勞動者健康,有效地防治職業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的附錄A是資料性附錄,附錄B是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鞍山鋼鐵公司勞動衛生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是吸入較高濃度一氧化碳(co)后引起的急性腦缺氧性疾病;少數患者可有遲發的神經精神癥狀。部分患者亦可有其他臟器的缺氧性改變。
1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鋼鐵工業、化學工業、煤氣、煤炭、交通等生產活動中因吸入高濃度一氧化碳引起的急性中毒者。生活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的診斷亦可參用本標準。長期接觸低濃度一氧化碳能否造成"慢性一氧化碳中毒"至今尚有爭論,不屬于本標準的應用范圍。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Z76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神經系統疾病診斷標準
3診斷原則
根據吸入較高濃度一氧化碳的接觸史和急性發生的中樞神經損害的癥狀和體征,結合血中碳氧血紅蛋白(HbCO)及時測定的結果,現場衛生學調查及空氣中一氧化碳濃度測定資料,并排除其他病因后,可診斷為急性一氧化碳中毒。
4接觸反應
出現頭痛、頭昏、心悸、惡心等癥狀,吸入新鮮空氣后癥狀可消失。
5診斷及分級標準
5.1輕度中毒
具有以下任何一項表現者:
a)出現劇烈的頭痛、頭昏、四肢無力、惡心、嘔吐;
b)輕度至中度意識障礙,但無昏迷者。
血液碳氧血紅蛋白濃度可高于10%。
5.2中度中毒
除有上述癥狀外,意識障礙表現為淺至中度昏迷,經搶救后恢復且無明顯并發癥者。
血液碳氧血紅蛋白濃度可高于30%。
5.3重度中毒
具備以下任何一項者:
5.3.1意識障礙程度達深昏迷或去大腦皮層狀態。
5.3.2患者有意識障礙且并發有下列任何一項表現者:
a)腦水腫;
b)休克或嚴重的心肌損害;
c)肺水腫;
d)呼吸衰竭;
e)上消化道出血;
f)腦局灶損害如錐體系或錐體外系損害體征。
碳氧血紅蛋白濃度可高于50%。
5.4急性一氧化碳中毒遲發腦病(神經精神后發癥)
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意識障礙恢復后,經約2-60天的"假愈期",又出現下列臨床表現之一者:
a)精神及意識障礙呈癡呆狀態,譫妄狀態或去大腦皮層狀態;
b)錐體外系神經障礙出現帕金森氏綜合征的表現;
c)錐體系神經損害(如偏癱、病理反射陽性或小便失禁等)
d)大腦皮層局灶性功能障礙如失語、失明等,或出現繼發性癲癇。
頭部CT檢查可發現腦部有病理性密度減低區;腦電圖檢查可發現中度及高度異常。
6處理原則
6.1治療原則
6.1.1迅速將患者移離中毒現場至通風處,松開衣領,注意保暖,密切觀察意識狀態。
6.1.2及時進行急救與治療
a)輕度中毒者,可給予氧氣吸入及對癥治療;
b)中度及重度中毒者應積極給予常壓口罩吸氧治療,有條件時應給予高壓氧治療。重度中毒者視病情應給予消除腦水腫、促進腦血液循環,維持呼吸循環功能及鎮痙等對癥及支持治療。加強護理、積極防治并發癥及預防遲發腦病。
6.1.3對遲發腦病者,可給予高壓氧、糖皮質激素、血管擴張劑或抗帕金森氏病藥物與其他對癥與支持治療。
6.2其他處理
6.2.1輕度中毒經治愈后仍可從事原工作。
6.2.2中度中毒者經治療恢復后,應暫時脫離一氧化碳作業并定期復查,觀察2個月如無遲發腦病出現,仍可從事原工作。
6.2.3重度中毒及出現遲發腦病者,雖經治療恢復,皆應調離一氧化碳作業。
6.2.4因重度中毒或遲發腦病治療半年仍遺留恢復不全的器質性神經損害時,應永遠調離接觸一氧化碳及其他神經毒物的作業。視病情安排治療和休息。
7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見附錄A(資料性附錄),附錄B(規范性附錄)。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A.1中毒現場的勞動衛生調查資料及空氣中一氧化碳濃度及時測定的結果對診斷有參考意義。
A.2本病以急性腦缺氧引起的中樞神經損害為主要臨床表現,故不同程度的意識障礙是臨床診斷和分級的重要依據(參見GBZ76)。
A.3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時還可出現腦外其他器官的異常,如皮膚紅斑水泡、肌肉腫痛、心電圖或肝、腎功能異常,單神經病或聽覺前庭器官損害等。由于這些異常均不如中樞神經癥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