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的第4.1條為推薦性的,其余為強制性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標準GB7805-1987與本標準不一致的,以本標準為準。
職業性電光性皮炎是接觸人工紫外線光源引起的皮膚急性炎癥,常發生于電焊工及其輔助人員。在無適當的防護措施或防護不嚴的情況下可以發病。為保護職業接觸者的健康,有效的防治職業性皮膚病,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的附錄A是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上海第二醫科大學、上海市皮膚病性病醫院、山東省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研究所、長春市第二醫院負責起草。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職業性電光性皮炎是指在勞動中接觸人工紫外線光源,如電焊器、碳精燈、水銀石英燈等引起的皮膚急性炎癥。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電光性皮炎的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于職業性電光性皮炎的診斷及處理。
2診斷原則
根據職業接觸史,發病部位,臨床表現,有無防護措施及作業環境調查等綜合分析,排除非職業因素引起的類似皮炎及職業性接觸性皮炎,方可診斷。
3診斷標準
皮損表現為急性皮炎,其反應程度,視光線強弱、照射時間長短而定,輕者表現為界限清楚的水腫性紅斑.有灼熱及刺痛感;重者除上述癥狀外,可發生水皰或大皰,甚至表皮壞死,疼痛劇烈。本病常伴有電光性眼炎。具有下列條件者可診斷:
3.1在無適當的防護措施或防護不嚴的情況下,于照射后數小時內發病。
3.2皮損發生在面、手背和前臂等暴露部位。
4處理原則
4.1治療原則
按一般急性皮炎的治療原則,根據病情對癥治療。
4.2其他處理
4.2.1輕者暫時避免接觸數天,適當安排其它工作;重者酌情給予適當休息。
4.2.2治愈后,在加強防護條件下可以從事原工作。
5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見附錄A(資料性附錄)。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A.1本標準適用于電焊工及其它操作人工紫外線光源的工作人員,亦適用于上述工種的輔助工作人員。
A.2診斷本病需排除非職業因素引起的類似皮炎,如曬斑、光敏性皮炎、陪拉格(煙草酸缺乏癥)等。
A.3電光性皮炎患者如眼部無適當防護措施或防護不嚴,尚可合并電光性眼炎,需與眼科醫師共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