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的第5.1條為推薦性的,其余為強制性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標準GB7795-1987與本標準不一致的,以本標準為準。
在職業活動中,電焊作業人員及所有從事接觸紫外線輻射的作業人員,如果防護不當,皆可引起紫外線結膜角膜炎,為保護作業者的健康,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的附錄A是資料性附錄,附錄B是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和北京大學第三醫院眼科負責起草。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電光性眼炎是眼部受紫外線照射所致的角膜結膜炎。電焊作業人員及所有從事接觸紫外線輻射的作業人員皆可發生。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急性電光性眼炎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于職業性急性電光性眼炎的診斷及處理。
2診斷原則
根據眼部受到的紫外線照射的職業史,和以雙眼結膜、角膜上皮損害為主的臨床表現,參考作業環境調查,綜合分析,排除其它原因引起的結膜角膜上皮的損害,方可診斷。
3觀察對象
眼部受到紫外線照射于24小時內出現下列任何一項表現者,可列為觀察對象。
a)輕度眼部不適,如眼干、眼脹、異物感及灼熱感等;
b)瞼裂部球結膜輕度充血;
c)角膜上皮輕度水腫,熒光素染色陰性。
4診斷標準
有紫外線接觸史,并具有下列表現者即可診斷。
眼部異物感、灼熱感加重,并出現劇痛,畏光,流淚,眼瞼痙攣;角膜上皮脫落,熒光素染色陽性,放大鏡或裂隙燈顯微鏡下觀察呈細點狀染色或有相互融合的片狀染色;并可見到上下眼瞼及相鄰的顏面部皮膚潮紅。結膜充血或伴有球結膜水腫。
5處理原則
5.1治療原則
5.1.1暫時脫離紫外線作業。
5.1.2急性發作期,應采用局部止痛,防止感染的治療,輔以促進角膜上皮修復之治療。
5.2其他處理
5.2.1觀察對象
觀察病情24小時。
5.2.2急性電光性眼炎
脫離接觸紫外線作業或休息1-2天,重者可適當延長(不超過一星期)。
6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見附錄A(資料性附錄),附錄B(規范性附錄)。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A.1本標準僅適用于電焊作業、電焊輔助工種以及其他與工作有關的接觸紫外線輻射作業人員診斷急性電光性眼炎使用。
A.2在職業接觸史方面,要特別注意電焊工作業環境,尤其是多機聯合作業,可使電焊工、電焊輔助工、以及同車間其他人員的眼部受到大量直接或間接反射的紫外線照射。
A.3冰川、雪地、沙漠、海面作業人員,眼部受到大量的反射紫外線照射所致的結膜角膜上皮損傷,即太陽光眼炎也參照本標準執行。
A.4排除其它原因(如化學物質)所致的淺層點狀角膜炎。
附錄B
(規范性附錄)
眼部檢查的要求
按常規做外眼檢查,重點檢查角膜。先用無菌玻璃棒粘入少許1%熒光素于結膜囊內,然后用生理鹽水沖洗,在放大鏡或裂隙燈顯微鏡下觀察角膜病變部位。并以簡圖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