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是為了貫徹國家頒布的《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控制由于進口可用作原料用骨廢料中夾帶有害廢物所引起的環境污染。
本標準自1996年8月1日起試行。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進口骨廢料中對環境造成影響的夾帶物和放射性污染的控制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海關商品編號為0506.9010的骨廢料的進口。
2 引用標準
SN 0573--1996進口可作原料用動物廢料檢驗規程(試行)
GB5085.3--1996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鑒別
GB 8703--88輻射防護規定
GB/T 15555.1~15555.12--1995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測定方法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非骨廢料雜質
骨頭附著物(如肌肉、肌脛等)和進口骨廢料以外的骨類。
3.2 夾帶廢物
指地收集、包裝和運輸過程中混入進口骨廢料中不能作為原料直接利用的廢物物質(不包括進口骨廢料的包裝物及在運輸過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質)。
4 控制標準與要求
4.1 骨廢料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質濃度超過GB5085.3-1996中鑒別標準值的夾帶廢物。
4.2 骨廢料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pH值等于或大于12.5和等于或小于2的夾帶廢物。
4.3 骨廢料中禁止夾帶放射性廢物。
4.4 骨廢料中總β 比活度值不得大于600Bq/kg。
4.5 進口骨廢料中下列夾帶廢物的總重量不得超過進口骨廢料重量的萬分之一:
a)臨床廢物
b)醫藥廢物
c)廢藥品
d)農藥和除草劑廢物
e)易燃易爆性廢物
f)石棉廢物
g)各種液態廢物
h)衛生間廢物、廚房廢物等
4.6 除上述各條所列廢物外,進口骨廢料中無法在其加工利用過程中直接利用的其他夾帶廢物(如廢金屬、廢紙、廢塑料、廢玻璃、廢木塊及渣土等)總重量不得超過進口骨廢料重量的百分之二。
4.7 骨廢料中非骨廢料雜質總重量不得超過骨廢料的百分之三。
5 檢驗
5.1 本標準4.1和4.2條的檢驗按照GB/T 15555.1~15555.12--1995規定執行。
5.2 本標準4.3和4.4條的檢驗按照GB 8703--88規定執行。
5.3 本標準其他條款的檢驗按照SN 0573--1996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