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是為了貫徹國家頒布的《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控制由于進口可用作原料用廢鋼鐵中夾帶有害廢物所引起的環境污染。
本標準自1996年8月1日起試行。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進口廢鋼鐵中對環境造成影響的夾帶物和放射性污染的控制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下列廢鋼鐵的進口。
海關商品編號 ? |
廢物名稱 |
7204.1000 |
鑄鐵廢碎料 |
7204.2100? |
不銹鋼廢碎料 |
7204.2900? |
其他合金鋼廢碎料 |
7204.3000? |
鍍錫鋼鐵廢碎料 |
7204.4100? |
車、刨、銑、磨、鋸、挫、剪、沖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鋼鐵廢料,不論是否成捆 |
7204.4900? |
未列名鋼鐵廢碎料(含廢鐵軌、廢鋼軌等) |
7204.5000? |
供再熔的碎料鋼鐵錠(含廢機床、廢機車、廢機車頭等) |
2 引用標準
GB 5085--1996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鑒別
GB 13015-91 含多氯聯苯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GB 8703--88輻射防護規定
SN0570-1996 進口廢金屬放射性污染檢驗規程(試行)
SN0581-1996 進口廢鋼鐵檢驗規程(試行)
GB/T 15555.1~15555.12--1995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測定方法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夾帶廢物
指在收集、包裝和運輸過程中混入進口廢鋼鐵中無法作為原料使用的廢物物質(不包括進口廢鋼鐵的包裝及其他在運輸過程中需使用的物質)。
4 控制標準與要求
4.1 進口廢鋼鐵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質濃度超過GB5085.3--1996中鑒別標準值的夾帶廢物。
4.2 進口廢鋼鐵中禁止混有多氯聯苯含量超過GB13015--91中控制標準值的廢物。
4.3 進口廢鋼鐵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pH值等于或大于12.5和等于或小于2的夾帶廢物。
4.4 進口廢鋼鐵中禁止夾帶放射性廢物。
4.5 進口廢鋼鐵的放射性物質污染控制指標應符合GB8703--88有關物體表面放射性物質污染控制水平的要求。
4.6 進口廢鋼鐵中下列夾帶廢物的總重量不得超過進口廢鋼鐵重量的萬分之一:
a)醫藥廢物
b)農藥和除草劑廢物
c)含木材防腐劑廢物
d)含有機溶劑廢物
e)廢乳化劑
f)精(蒸)餾殘渣
g)感光材料廢物
h)易燃易爆性廢物
i)焚燒處置殘渣
j)鈹、六價鉻、砷、硒、鎘、銻、碲、汞、鉈、鉛及其化合物的廢物,含氟、氰、酚化合物的廢物
k)石棉廢物
l9臨床廢物
m)廚房廢物、衛生間廢物
n)密閉容器等
4.7 除上述各條所列廢物外,進口廢鋼鐵中無法在其加工利用過程中作為原料直接利用的其他夾帶廢物(如廢木料、廢紙、廢織物、廢玻璃、廢塑料、渣土、剝離鐵銹等,但不包括銅、鋁等國家允許進口的有色金屬)總重量不得超過進口廢鋼鐵重量的百分之二。
4.8 曾經盛裝液體和半固體化學物質的管道、容器及其廢碎片,必須清洗干凈方可進口;進口者必須向檢驗機構提供曾經盛裝過的化學物質名稱。
5 檢驗
5.1 本標準4.1和4.3條的檢驗按照GB/T 15555.1~15555.12--1995規定執行。
5.2 本標準42條的檢驗按照GB 13015-91規定執行。
5.3 本標準4.4和4.5的檢驗按照SN 0570--1996規定執行。
5.4 本標準其他條件的檢驗按照SN 0581-1996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