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是為了貫徹國家頒布的《廢物進口環(huán)境保護管理暫行規(guī)定》,控制由于進口可用作原料用紡織品廢物中夾帶有害廢物所引起的環(huán)境污染。
本標準自1996年8月1日起試行。
本標準由國家環(huán)境保護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標準由國家環(huán)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進口紡織品廢物中對環(huán)境造成影響的夾帶物和放射性污染的控制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下列紡織品廢物的進口。
海關商品編號 ? |
廢物名稱 |
5202. 1000 |
廢棉紗線(包括廢棉線) |
5202. 9900 |
其他廢棉 |
2 引用標準
SN 0575--1996,進口可作原料用的紡織品廢物檢驗規(guī)程(試行)
GB 5085.3--1996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鑒別
GB 8703--88輻射防護規(guī)定
GB/T 15555.1~15555.12--1995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測定方法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夾帶廢物
指在收集、包裝和運輸過程中混入進口紡織品中的廢物物質(zhì)(不包括進口紡織品廢物的包裝物及在運輸過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質(zhì))。
4 控制標準與要求
4.1 進口紡織品廢物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質(zhì)濃度超過GB5085.3--1996中鑒別標準值的夾帶廢物。
4.2 進口紡織品廢物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pH值等于或大于12.5和等于或小于2的夾帶廢物。
4.3 進口紡織品廢物中禁止夾帶放射性物質(zhì)。
4.4 進口紡織品廢物中總β 比活度值不得大于600Bq/kg。
4.5 進口紡織品廢物中下列夾帶廢物的總重量不得超過進口紡織品廢物重量的萬分之一:
a)易爆性廢物
b)石棉廢物
c)各種液態(tài)廢物
d)臨床廢物
e)衛(wèi)生間廢物、廚房廢物
f)除棉籽外的植物種子和枝葉
g)廢舊衣物等
4.6 除上述各條所列廢物外,進口紡織品廢物中無法在其加工利用過程中作為原料直接利用的其他夾帶廢物(如廢金屬、廢木料、廢紙、廢塑料、廢玻璃及渣土等)總重量不得超過進口紡織品廢物重量的百分之一。
5 檢驗
5.1 本標準4.1和4.2條的檢驗按照GB/T 15555.1~15555.12--1995規(guī)定執(zhí)行。
5.2 本標準4.3和4.4條的檢驗按照GB 8703--88規(guī)定執(zhí)行。
5.3 本標準其他條款的檢驗按照SN 0575--1996規(guī)定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