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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電廠安全重要系統和部件的實體防護GB13285-91

2004-05-26   GB13285-91   |   收藏   發表評論0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核電廠安全重要系統和部件的實體防護準則,并為設計者就如何防止這類系統和部件受到危害提供指導。本標準對要求防護的系統和可能遭受的危害作了闡述,并給出了在什么條件下不需要防護的準則。

  本標準適用于輕水慢化和冷卻的反應堆(LWR)或石墨氣冷堆(HTGR)。本標準的一些原則也適用于其它堆型。本標準包括對安全重要系統和部件產生的各種危害的判別,也包括防止這類設備遭受危害的合適措施。

  鑒于本標準的目的側重于提供實體防護的準則,因此設計者必須通過使用其它更詳細的標準來實現本標準的要求。

  2術語

  2.1安全停堆狀態 safe shutdown condition

  這是反應堆的一種狀態。在這種狀態下,反應堆處于次臨界并能夠繼續維持這種次臨界。此時,堆芯保持在一個可冷卻的幾何布置形狀并且以等于或大于冷卻衰變熱所需的流量帶出衰變熱,保證堆芯得到足夠的連續冷卻。

  2.2安全停堆地震 safe shutdown earthquake (SSE)

  它是在分析核電廠所在區域和廠區的地質和地震條件,以及分析當地地表下物質特性的基礎上所確定的、可能發生的最大地震。安全停堆地震通常取歷史上發生過的最大地震,再加上一個安全裕量。當發生這種地震時,安全重要的構筑物、系統和部件仍須保證履行其功能。

  2.3安全重要部件 component important to safety

  安全重要系統內為執行系統安全功能所需要的部件。

  2.4安全重要系統 system important to safety

  具有下列功能的系統稱為安全重要系統:

  a. 有防止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后果的能力;

  b. 有使電廠達到安全停堆狀態并保持這種狀態的能力;

  c. 有將廠區外輻射劑量限制在可接受限度內的能力。

  屬于這類系統的例子包括為完成以下功能所需要的系統:反應堆停堆(或保持反應堆在停堆狀態)、冷卻堆芯、限制堆芯破壞、冷卻另一安全系統、事故后冷卻安全殼、控制安全殼可燃物濃度或在事故中包容、控制或減少放射性物質釋放等。安全重要系統僅僅包括某一系統中旨在完成上列某一功能的那些組成部分,或者僅僅包括出了故障就可能會妨礙完成上列某一功能的那些組成部分。

  2.5單一故障 single faiture

  使某個部件不能執行其預定安全功能的隨機故障。由某個單一隨機事件引起的所有繼發性故障,均視為該故障的組成部分。所有的流體系統和電氣系統都應設計成不致發生這樣的假定單一故障,即任何一個能動部件的單一故障或被動部件的單一故障,都不會導致系統喪失其履行安全功能的能力。

  2.6反應堆保護 reactor protection

  由專門設計的系統所執行的下述功能:

  a. 能自動啟動適當系統(包括反應性控制系統),以保證在發生預計運行事件時,規定的可接受的燃料設計限值不會被超過;

  b. 探測事故工況并啟動安全重要系統和部件。

  2.7防護 protection

  對于某種特定事件或危害,為了限制其后果在可接受的限度內,在電廠設備的以下特性,諸如距離、方位、屏障、密閉設施、約束或加強等方面所進行的專門設計。 2.8飛射物 missile

  具有動能并已離開其設計位置的物體。

  2.9功能冗余部件或系統 functionally redundant component or system 重復另一部件或系統的主要功能達到如下程序的一個部件或系統,即這兩個部件或系統中的任何一個,不管另一部件或系統處于運行狀態或故障狀態,這一部件或系統仍可以執行所要求的功能。這些部件或系統可以是實體上相同的(冗余),也可以是實體上不相同的(多樣)。

  2.10管道甩動 pipe whip

  管道斷裂后由于管內流休的噴射反作用力所發生的管道空間運動。

  2.11化學侵蝕 chemical attack

  化學侵蝕系指象腐蝕或有毒化學流體或易燃化學流體所造成的那一類化學作用。 2.12加強 harden

  為增強對不利環境條件的防御能力所采取的措施。

  2.13降壓事故 depressurization accident

  氣冷堆一次冷卻劑的流失速率達到該堆假設的、流量限制器限定的最大可信速率時而引起的與降壓有關的事件。

  2.14抗震1類結構 seismic category 1 structure

  在安全停堆地震期間及以后仍能執行其功能的結構。

  2.15可接受的損壞 acceptable damage

  如果對于某類事件的防護已滿足設計安全要求,則認為由這種事件(或幾種事件的組合)造成的損壞是可以接受的。

  2.16破壞概率上限 upper probability limit for damage

  用于設計考慮的概率閾值。如果某一事件的概率等于或小于破壞概率上限,則不必考慮它的后果。

  2.17余熱 residual heat

  停堆后反應堆內殘存的總熱量,包括剩余釋熱和顯熱。

  2.18失水事故(冷卻劑喪失事故) loss of coolant accident (LOCA)

  反應堆一次冷卻劑流失率超過補給水系統的補給能力的事故。

  2.19事件 event

  在核電廠設計中要考慮的某種自然現象或某種事故。一個事件可能有與其(包括其繼發事件)相關的若干種危害。

  2.20危害 hazard

  在對安全重要系統或部件采取防護時所必須考慮的某種事件的特定后果。

  3防護設計方法概述

  圖1是保證電廠的設計滿足本標準防護準則的參考流程圖。第4章給出用于這些系統和部件的防護準則。設計者首先要判別那些必須要考慮防護的安全重要系統和部件。這種判別應當包括與其他系統的運行接口以及該系統、部件的冗余設施和多樣性設施。應當清楚地定義系統的邊界、該系統和部件與另一非安全重要系統和部件的直接或間接關系。 在第4章中,根據功能討論各系統和部件。可以用余熱排出系統來說明為何需要防護以及如何完成這種防護,并在下列三種范圍內討論防護準則:

  a. 反應堆冷卻劑壓力邊界;

  b. 反應堆安全殼;

  c. 安全重要系統。

  要注意:本標準不規定哪些系統或部件是安全重要的或什么情況下需要設置冗余設施或多樣性設施的準則。為了列出新設計的電廠的安全重要系統和部件,設計者必須參考有關標準和本標準第4章的防護準則。一旦那些安全重要系統和部件以及它們的冗余性和多樣性的要求確定下來,設計者就必須確定一定需要加防護的各種危害。本標準第5章列出并討論了某些這樣的危害。在對各種危害的鑒別中,設計者除了必須考慮某系統本身某個部分發生的事件(例如系統中一條管道斷裂)外,還必須考慮該系統的外部事件(如火災、地震、洪水等)。

  設計者應當用本標準作指南,研究一種進行詳細“故障模式和后果分析”的程序。根據設計得的選擇,這種程序可以包括圖表、方陣等等的應用。

  這程序要求對各種假想事件進行系統的分析,并將分析的結果用于確定所論及的事件對安全重要系統有什么影響。

  然后設計者要估算每一種可能的危害對列出的安全重要系統和部件的影響,并確定其損壞程度是否可以接受。這種估算可能需要應用其它的更為詳細的標準。第六章在完成這種估算之后,為設計得列出了可資選擇的方案,并作出是否需要防護的結論。第七章對設計者已確認要加防護的安全重要系統和部件規定了可以應用的各種防護方法。第八章給出了有關防護方法的進一步的指南。

  估算方法應當具有這樣的形式,它允許根據需要使分析不斷更新,并且能為滿足各種防護要求提供設計依據的記錄。附錄B(參考件)提供了應用舉例。

  4防護準則

  4.1總則

  為了使某一事件產生的危害不對安全重要系統和部件產生不可接受的損壞,必須提供防護。

  4.2安全重要系統舉例

  安全重要系統包括(但不限于)具有下列功能的系統:

  a. 堆芯應急冷卻;

  b. 余熱排出;

  c. 安全殼隔離、排熱和易燃氣體控制;

  d. 安全殼內空氣凈化;

  e. 應急供電;

  f. 反應堆保護;

  g. 安全重要部件的輔助支持設施(如冷卻)

  h. 保證事故后控制室的可居留性。

  4.3可能要求防護的部件

  為了有效地執行4.2條列出的各種功能,執行安全功能的系統(通常稱為“安全系統”)、為保證這些系統運行所必需的輔助支持系統以及為了觸發或利用這些系統所需要的有關保護系統和執行機構全都必須協同工作。為了實現所需的安全功能,對使各種系統成功運轉所必需的所有機械部件、儀表和控制部件以及電氣部件都必須提供防護。在事故期間或事故后控制期間,為了使得操作人員能采取重要手動操作去引入或保持所要求安全功能所需的監督設備也必須同樣地加以防護。除了對儀表進行防護外,應將儀表設計成能在事故和事故后保持足夠的精度,以便操作人員對于事故作出正確判斷。

  4.4關于特定系統和部件的防護準則

  4.4.1反應堆冷卻劑壓力邊界

  必須給反應堆冷卻劑壓力邊界提供防護,以達到:

  a. 不會由于反應堆冷卻劑壓力邊界以外的某一系統、構筑物或部件的故障或者冷卻劑壓力邊界外的其它事件引起輕水堆失水事故或高溫氣冷堆降壓事故;

  b. 本身不是失水事故或降壓事故的反應堆冷卻劑壓力邊界斷裂,不會導致失水事故或降壓事故(例如不會發生一條壓力邊界管道故障導致另一條壓力邊界管道故障,以致組合的總破口導致失水事故);

  c. 反應堆冷卻劑壓力邊界管道斷裂不會使安全重要系統或部件(包括其支持或約束件)的功能降到小于保護堆芯以抗御設計基準失水事故或降壓事故和維持安全停堆狀態所需的最低限度。如果需要,必須考慮單一故障與廠外電源喪失的并發事故。 4.4.2反應堆安全殼

  對于任何事件,必須保持反應堆安全殼的功能(即不超過安全殼的設計泄漏率),除非能夠證明廠區外總劑量在可接受的限度內。事件發生時用于維持反應堆安全殼功能所必需的系統,必須滿足4.4.3條的系統防護準則。

  4.4.3安全重要系統

  4.4.3.1功能冗余系統

  對于任一特定事件,可能需要運行某些安全重要系統以執行下列功能:

  a. 減輕特定事件的后果;

  b. 使反應堆達到并維持在安全停堆狀態;

  c. 限制某一特定事件產生的廠區外劑量在可接受的限度內。

  對于特定事件所需要工作的那些安全重要系統而言,為防止該事件或減輕該事件的后果,必須就該事件對這些系統提供防護,以便在需要系統發揮作用的期間保持其功能。如果需要,必須考慮單一故障和廠外電源喪失的并發事故。

  作為解釋上述情況的一個例子,假定A和B是冗余安全重要系統,并且假設其中一系統有一單個能動故障。對于需要啟動這種系統功能的某一事件,必須防止由于這一事件使A和B都受到危害(見?8.1.1條圖3和圖4)。這是因為兩系統中的一個系統(A或B)單一能動故障要求余下的系統去減輕該事件的后果。

  對于某一特定事件不必動作的那些安全重要系統,不必為此事件的危害對它們提供防護,除非這些系統故障反過來導致對該事件要求動作的系統發生故障。 4.4.3.2非冗余安全重要部件

  一個非冗余但又是安全重要的部件必須得到防護,以免該部件可能受到使其喪失所需功能的那些事件的影響。

  4.4.3.3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系統

  如果該系統上的事件的后果可能導致廠外劑量超出可接受限值,必須為貯存放射性物質的設備和放射性廢物系統內貯存放射性物質的設備提供防護。

  4.4.3.4多堆電廠各機組之間共用的系統和部件

  共同的系統必須滿足本標準第4章的要求。此外:

  a. 一個機組上的事件不許導致共用安全重要系統的能力低于為減輕該機組的這一事件后果所需要的能力、或低于為限制這一事件造成的廠區外輻射劑量在可接受的限值內以及使各機組達到安全停堆和保持在安全停堆狀態所需要的能力;

  b. 共用系統內的事件決不允許妨礙各機組安全停堆。

  5電廠的各種危害

  本章判別核電廠內部或外部可能存在的某些危害。必須按第4章的要求考慮防止電廠的系統和部件遭受這些危害。對核電廠造成這些危害的某些事件發生在核電廠的外部(例如地震造成的振動、潰壩造成的洪水、龍卷風造成的雜物填塞)。凡外部事件可能發生的地方,必須對安全重要系統和部件提供防護,避免其受到由此引起的危害的影響,對處于電廠主廠房外的安全重要系統和部件也必須同樣提供防護。

  5.1需鑒別的各種危害

  在防護設計時必須要考慮的各種事件產生的一些危害是:

  a. 飛射物; b. 壓力、壓差; c. 溫度; d. 管道甩動; e. 流體噴射; f. 火災; g. 輻射; h. 蒸汽和濕汽;

  i. 化學侵蝕; j. 水淹; k. 雜物堵塞。

  表1列出了某些危害和可能造成這些危害的事件的實例。

  表1要考慮的各種危害的實例危害的總的考慮

  在確定部件防護要求時,必須對危害給出下列總的考慮:

  a. 危害的來源、規模和持續時間;

  b. 危害的具體方位、被防護部件的具體布置及在該區域內構筑物的具體形狀; c. 傳播危害到另一區域的可能性,或者該危害引發另一事件的可能性; d. 借助保護系統或操作人員動作或者上述兩者結合對危害的阻止; e. 危害可能引起的二次效應,例如由于飛射物撞擊造成的散落,由于火災控制設備起動造成的水淹,由于流體系統故障或失靈造成的水淹、其它系統的自動起動,或使得需要通行的地區變得不能接近。

  5.3各種危害的論述

  5.3.1飛射物

  能夠產生飛射物的能源包括(但不限于):

  a. 流體能; b. 機械動能; c. 機械變形能; d. 化學能; e. 重力勢能; f. 自然現象能量; g. 運輸工具能量; h. 電能。

  5.3.2壓力、壓差和溫度

  管道斷裂、爆炸和安全閥釋放是在密閉設施空間內增加壓力和溫度、在密閉設施的壁或板兩側上增加壓差的事件例子。

  壓力增加到足以使壁或板發生損壞就可能使得部件喪失功能。比起壓力在部件本身上的影響來,上述壓力的非直接影響通常是設計上要考慮的更為重要的因素。如果部件(例如大貯罐、通風設備或隔膜閥操作機構)沒有設計成能承受外壓作用,外壓增加就可能使部件直接損壞。

  溫度過高有使部件喪失功能的可能。在高溫下可能出故障的實例是:軸承、電纜、電動機繞組、閥門執行機構和結構支撐件。在計算事故溫度時可以考慮這些區域的自然熱阱。某些氣態滅火系統(如二氧化碳)所產生的溫度驟降可能對某種部件(例如蓄電池殼)產生熱沖擊。

  管道系統破裂可能在部件上產生壓力瞬變、壓差或噴射撞擊,使該部件產生不可接受的損壞。此外,高能管道破裂還能產生不可接受的溫度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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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3火災

  火災是核電廠安全重要系統的部件可運行性的潛在危害,是控制室可居留性的潛在危害。由于溫度升高、煙霧和缺氧,可能產生一種有害的環境�;馂囊部赡軐е箩尫庞泻Φ幕瘜W物質,可能產生一種不可接近的區域,它還可以擴展成象爆炸之類的其它危害或使構筑物的支撐失效。消防管道破裂后果(即水淹)或消防系統誤動作的后果也應考慮是一種危害。

  5.3.4輻射

  設計者必須把某些事件造成的輻射可能性看成電廠內的一種危害。一些部件在執行其功能的期間可能要求防護使其免受事故產生的輻射影響。

  對于安裝在安全殼內的安全重要系統,設計者必須考慮失水事故后或降壓事故后的輻射不平。對于在安全殼外的安全重要系統,必須考慮失水事故后或降壓事故后這1些系統附近的輻射水平。要考慮管道系統內長期放射性流體循環的影響;還要考慮大量放射性物質的事故釋放,若不加防護就會對控制室可居留性產生有害的影響。 設計者在確定系統性能時必須考慮事故輻射和最大正常累積輻射兩者的結合。 5.3.5蒸氣和濕汽

  那些如表1所列的事件可能在安全重要的機械和電氣系統及部件上產生溫度、壓力和濕氣影響。蒸汽和濕氣的不利影響包括操作人員不可通行、凝結效應、對電絕緣和熱絕緣的影響、降低能見度、對活性碳過濾器和通風系統的影響及加速腐蝕。 5.3.6化學侵蝕

  化學侵蝕可能造成設備損壞或者妨礙電廠人員去進行必要的手動操作而危害電廠安全重要部件的可運行性。如果任化學侵蝕蔓延,它可以產生火災、爆炸或過量腐蝕。從氣體爆炸或從氣瓶或現場氣罐、鄰近工業設施或商用運輸工具產生或釋放的化學氣體都可能有危害,這種氣體可能爆炸、有毒、易燃、多煙或兼而有之。在凡屬可能出現這種情況的地方,電廠工作人員可能需要防護,以免受到這些危害的影響。 5.3.7水淹

  水淹作為一種危害,可能是由于流體系統部件損壞而導致液體(主要是水)無控制地釋放,或由于降雨、海嘯和大水體上的颶風等自然現象而造成。水淹的危害程度,以及由此對防護提出的要求取決于:

  a. 液體量; b. 液體進入和排出的速率;

  c. 液體進入和排出的方式; d. 其它系統的響應;

  e. 所論及區域的具體布置。

  涉及的水量取決于水源的大小,如果有自動或手動隔離動作的話,還取決于這類動作的后果。一般把閉合式設備冷卻水系統或水箱認為是“有限”水源;而把為廠用水系統供水的海洋、河流或由于自然現象出現的大范圍的洪水認為是“無限”水源。自動或手動隔離動作可以是關閉流入點上游的隔離閥或者關閉水泵,從而除掉了導致水淹的動力。

  流入和排出的速率取決于流體流入和排出口(例如管徑、門洞、排泄孔等)的尺寸以及導致水淹的動力(例如加壓罐的壓力、泵的揚程和水靜壓頭)的大小。

  應注意液體流入的方式。如果液體的流入,僅僅增加液位,例如通過敞開的門洞流入,那么只考慮浸泡的危害;如果水是由于管道破裂而以噴射或蒸汽的方式進入,那么就應考慮將受影響區弄濕以及發生水淹的危害。

  其它系統和(或)部件(如地坑排水泵)的響應也會對水淹危害的程度有影響。如果流入的流量小于地坑排水泵和排泄設備的流量,并且能夠證實在事件發生的狀態下,地坑排水泵能夠發揮作用,那么就排除水淹的可能。

  作為一種危害,水淹能夠產生許多可能導致安全重要系統和部件喪失功能的不利后果。這些后果包括(但不限于):\;a. 由于水靜壓頭使墻壁、地板和設備承受過高荷載; b. 由于水淹產生過高的濕度; c. 喪失流體總量和凈正吸入壓頭; d. 電氣故障; e. 腐蝕。

  5.3.8雜物堵塞

  碎塊堵塞被看成一種危害,它能由某一事件產生,它可能堵塞集水坑或堵塞為了減輕該事件后果而必需通向設備的通道。例如,管道斷裂和噴射撞擊可能使保溫層材料大量散落造成堵塞而成為危害。

  6對于防護必要性的估計

  首先設計者必須盡力消除或排除有關的危害,其次就是要把事件的概率降到可接受的低水平。

  6.1不需要防護的準則

  對于第3章中所確定的每種危害,設計者必須得出如下結論之一:

  6.1.1由于危害將不妨礙系統執行其安全功能,或者采用不會由于這一危害而損壞的其它手段來完成該安全功能,因而不需防護。例如,如果一臺泵能潛水工作,那么就不必考慮水淹的危害。

  6.1.2由于危害能被消除或減少到可接受程度,因而不需防護。例如火災危害可以用替換可燃材料或者把易燃材料搬走的方法而消除,在密閉設施內過高壓力可以借助于通氣孔而降到可接受的水平。

  6.1.3由于對某一特定事件,并不要求系統動作,因而不必對保持該系統功能上的冗余性作防護。

  6.1.4對于廠區各機組的任何事件(或幾種事件的適當組合),其危害發生與其不可接受后果的組合概率以每年計算等于或小于10^-7,則不需要防護。某些事件或幾種事件(和它們有關的危害)的組合,即使預計它們的概率可能少于10^-7(以每年計算),只要這些事件在歷史上發生過,就要求作為電廠安全設計的設計基準事件來估算。10^-7的合理性是以歷史條件為依據的。本標準中列出的這一數值和概率方法僅作為一個指南,并在用到準則6.1.4時對實體防護提供一個系統的方法。如果要使用這種方法,設計者必須估算電廠的每一潛在事件(或各事件的組合),并證實各事件發生和使安全重要系統損壞的組合概率非常低,或者對安全重要系統的損壞是可接受的。 對于設計工況Ⅳ(嚴重事故)的事件,其不可接受的損壞后果是導致使公眾受到超出輻射防護允許的輻射傷害。組合概率要考慮以下各點:

  a. 所有獨立事件(或幾種事件的組合)的發生概率;

  b. 電廠的所有獨立運行工況的發生概率;

  c. 一旦受到損壞,導致公眾遭受超出輻射防護規定限值的輻射傷害的概率。 對于設計工況Ⅳ的各事件,即超出輻射防護限值是不可接受的那些事件,對每個廠址每年計算的破壞概率上限是10^-7(將來還可能規定其它的破壞概率上限數值)。設計者必須根據特定的核電廠就這些事件的后果的破壞概率上限數值小于規定值作 出判斷,并且必須為這些數值提供證明。

  其他的設計要求,象假設的與失水事故或降壓事故同時發生的單一故障、與廠外電源斷電同時發生的單一故障,一定要滿足的那些設計要求,必須符合其他相應標準中給出的要求。

  6.1.5如果不能得出6.1.1-6.1.4的一種結論,并且潛在的損壞是不可接受的,則設計者必須使用本標準第7章和第8章的方法去提供防護,使其損壞降到可接受水平。

  6.2概率估算

  附錄A(參考件)匯總了概率估算的方法。然而,在許多情況下概率定量估算無必要或不實際。當危害是可接受的或者用實際設計方法使得危害可以接受,則就不必作概率估算。對于其它情況,或者可靠性數據還不能足以說明給出的概率是非常低,或者計算方法還不夠完善,在這種情況下,概率估算方法可以用保守的和適當的工程判斷來補充。在要求作這種工程判斷的時候,一個相關工業收集數據的計劃或者其它可應用的技術基礎要確立起來,這些數據和技術將使所作出的判斷在一個合理的時間范圍內可信。

  7防護方法

  把防護準則用于電廠設計的最佳時間,是在對安全重要系統和部件以及那些可能給安全重要系統和部件產生危害的系統進行布置的最初階段。較早地認識到可能給安全重要系統產生的各種危害,會給設計者提供一個機會去及時考慮系統的設計,因而可以使對經濟造成的影響和可能的對建造的拖延減至最少。

  在電廠設計的最初階段對冗余安全重要系統進行布置,使這些冗余系統不在同一區域是一個節省的做法。例如各冗余安全重要系統可以安排在各密閉設施、不同的隔間和管廊內,或者在不同的廠房標高上。和使用專門經費去滿足防護準則的其它防護技術相比,在實施冗余安全系統防護時,使用電廠基本設施的作法是可取的。

  在電廠設計中較早地應用防護準則,可以最有效地使用不同的防護方法。設計者應當認識到某些防護措施可防止多種危害。例如隔間可用來防止發生在隔間處的飛射物、水淹、濕氣和加熱等。在某些情況下,應用空間間隔來防飛射物、噴射、撞擊、可能的水淹以及由于著火發出的輻射熱。優先選擇作為安全重要冗余系統的防護方法,是安排這類系統或這類系統的有關部分通過不同的管廊或密閉設施,即使它們不會彼此危害各自的功能,也要這樣作。

  通常,防護是否適當的問題取決于兩個基本概念。首先,必須要考慮危害的破壞特性;其次,必須估計被防護部件的易損壞性。要列出各種可能的危害的組合和必需要給以防護的部件的清單是不可能的。這時在評價是否已給安全重要系統提供了充足防護時,負責設計的工程師的經驗和判斷將起決定作用。

  設計者可以利用下列方法實現防護。設計者的責任在于確定這些方法中的哪些是最現實和有效的:

  a. 距離; b. 方位; c. 屏障; d. 密閉設施;

  e. 約束; f. 加強。

  具體要使用的方法將取決于所考慮的電廠內的實際特點和潛在的危害。

  除了象屏障或密閉設施這類“被動”措施外,應當考慮防止某些危害的“主動”措施。例如,為了使“被動”隔離設計合理,主動救火設施、環境控制設施(如通風入口的新風閥)、積水排出裝置等等是必要的或者是理想的。

  7.1距離

  距離是危害與被防護系統和部件之間在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上的空間間隔。在可能的危害與安全重要系統和部件之間隔開適當的距離是一種有效的防護方法。凡是僅用距離來隔開危害的地方,設計者必須論證對于所涉及的危害,其所隔開的距離是足夠的。對于影響面大的那些危害(即高能流體管道斷裂或水淹),用其他某種防護方法也許更合適和可行。

  7.2方位

  方位防護就是改變潛在危害方向或者把安全重要系統安排在這種危害的影響區外。這種方法與距離防護關系密切,因此要求設計者作出類似的論證。

  7.3屏障和密閉設施

  屏障是在安全重要系統和部件與可能的危害之間插入的非能動的實體裝置或構筑物,以防止損壞或將損壞限制在可接受的水平。密閉設施是包圍一個設備的可識別的外殼或構筑物。用于防護安全重要系統的屏障類似于其它防護措施(如隔間),所不同的是屏障往往僅用于抑制危害。屏障和密閉設施能夠用于防水淹、管道甩動、噴射撞擊、飛射物等等,如果設計得體,能夠用于減少環境的影響。屏障和密閉設施可以用于隔離危害源,也可以用來防護系統或部件。設計者還應當認識到,某些安裝的設備物項本身能夠提供適當的防護屏障,其條件是要根據合適的設計基準進行論證。 凡要用屏障或密閉設施提供防護的地方,屏障或密閉設施必須設計成能經受任何可能的危害(象外部管道甩動、流體噴射力或壓差)的極限影響。此外,必須注意設計的細節以防止屏障設計降級或由于象通風或壓力釋放孔或門洞這類物項使屏障功能失效。如果由于可能發生的地震危害,或者如果屏障因地震失效可能使安全重要系統產生不可接受的損壞,那么屏障和密閉設施還必須按抗震1類結構準則進行設計。

  7.4約束

  約束是一種能對安全重要系統加以防護的附加措施。本標準所用“約束”一詞系指一種器械或一套器械,它們的功能是當一設備或一管道發生概率相當低的重大故障時,將它們的運動限制在安全限度內。這類事件的典型例子是管道斷裂。對于這種事件,可以將約束件設計成減少對相鄰的安全重要設備的管道甩擊或者噴射撞擊;另外可以將其設計成限制從斷口兩端泄放全流量的一部分,以減輕事故后果。

  由于約束僅在故障工況后才起作用,可以把它合理地設計成“一次性使用”。例如可以允許管道甩動限制器變形到塑性范圍。與支撐不同,在正常或異常運行工況期間,約束都不妨礙運動。然而只要在設計中對于器械的每種功能單獨地或相互關聯地作了充分的估算,并在相應的部件設計技術要求中對雙重功能已做了適當規定,就允許器械具有約束和支撐雙重功能。在這種情況下,器械中與支撐相關的那些部件必須按支撐件的要求作設計,而與約束功能有關的部件就不必按支撐件的要求設計。

  7.5加強

  加強是通過使受防護部件的易損壞性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來提供防護,例如增加厚度和(或)使用更堅固的材料。加強是一種可取的防護方法;在某些情況下,它是唯一現實的防護方法,無論是為了降低可能產生的危害或者為了使被防護部件的損壞降低到可接受限度內,可能要更改部件的材料設計。設計者必須證明這種更改和由此而得到的防護是合理的。

  8防護方法的實施

  8.1基本概念

  8.1.1功能冗余系統 某些安全系統作為保證電廠安全的一部分,在電廠遭受危害時,它們必須維持系統功能(見4.4.3.1條)。圖2、圖3和圖4從概念上描述了與這些系統有關的三種邏輯狀態。圖中A和B是冗余安全重要系統的部件,H是危害。

  圖2僅適用于系統A的部件對系統B的部件可能構成危害,而不存在其它危害影響A或B的情況。圖3說明系統A和B不會彼此構成危害,但它們均易受同一危害影響的情況。圖4表示系統A和B彼此構成危害,而且它們又易遭受某一公共危害的影響。 本條也適用于多堆核電廠中具有功能冗余的共同系統(見4.4.3.4)。

  8.1.2其它安全重要系統或部件的防護

  4.4條將下列各項歸為其它(非冗余)安全重要系統:

  a.反應堆冷卻劑壓力邊界(RCPB);

  b. 反應堆安全殼;

  c. 非冗余部件;

  d. 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系統。

  圖5、圖6和圖7從概念上描述了反應堆冷卻劑壓力邊界有關的各種狀態。圖中H是RCPB外部的危害。RCS代表反應堆冷卻劑系統的一種斷裂,這種斷裂本身不是一種失水事故或降壓事故。ECCS表示用于輕水堆的堆芯應急冷卻系統(或高溫氣冷堆余熱排出系統)。 圖8從概念上描述與反應堆安全殼、非冗余的安全重要部件或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系統(在圖8中用C代表它們)有關的狀態。H是4.4.2、4.4.3.2和4.4.2.3條所論述的可能使C失去所需功能的危害。

  8.2對特定危害的防護

  8.2.1飛射物

  通常應當盡可能將安全重要系統布置在無飛射物危害的區域內。其防護方法如下:

  8.2.1.1飛射物源的方位

  凡屬不能重新布置潛在飛射物源(如溫度計套管和閥門桿)的場所和不能重新布置被防護部件的場所,設計者應使飛射物源的方位偏離安全重要系統。要考慮飛射物回彈的可能性。

  8.2.1.2屏障或密閉設施

  可以將密閉設施、單獨的飛射物屏蔽或隔間墻壁用作屏障。通常把這些屏障設計成能擋住某種飛射物。它們通常用混凝土或鋼材制成,也可用其他材料。必須計算飛射物的沖擊力和對屏障的貫穿程度。對混凝土屏障應考慮撞擊散落和二次飛射物這類二次效應�?梢酝耆柚癸w射物的另一種方法是利用屏蔽去部分地吸收飛射物能量或者改變它們的方向。

  密閉設施上的任何開孔不允許外部管道斷裂流出的流體(蒸汽或水)進入密閉設施,使被密閉部件出現不可接受的損壞。

  密閉設施內的風管、電纜托架、管道或其它部件(包括它們的支撐),至少必須與被密閉部件具有相同的抗震設計水平,如果達不到這一要求,則必須把它們安排在發生地震時不會因其倒塌或故障而使被防護部件產生不可接受的損壞的地方。

  8.2.1.3距離

  保持飛射物和部件之間一定的距離是一種合理的防護方法,應該證明:

  a. 飛射物的能量不足以達到或不會損壞部件;

  b. 部件不處于飛射物經過及其回彈的路途上。

  8.2.1.4約束

  凡屬不采用其他方法的場合,設計得可以選用約束飛射物的方法。例如可以在閥桿上方安裝鋼板以防止閥桿射出,或者在管道上安裝約束件以限制管道斷裂后的甩動。

  8.2.1.5加強

  可以加固靶物或者潛在的飛射物源,例如可增加泵殼的厚度以減少葉輪飛射的可能性,或可以增加管子的壁厚,使得可能的飛射物不會產生不可接受的損壞。

  8.2.2壓力、壓差和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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