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題內容和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原則、方法和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2術語
2.l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遇受各種暴力致傷的人員。
2.2傷殘
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以及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的不同程度喪失。
2.3評定
評定人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
2.4評定人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指派或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人員
2.5評定機構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成立的專門從事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機構。
2.6評定結論
評定人根據檢驗結果,運用專門知識進行分析所得出的綜合性判斷。
2.7評定書
評定人將檢驗結果、分析意見和評定結論所形成的書面文書。
2.8重新評定
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所組織的,對原評定材料進行重新審查評定的過程。
2.9治療終結
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
3評定總則
3.1評定原則
傷殘評定應依據人體傷后治療效果,結合受傷當時的傷情,認真分析殘疾同事故、損傷之間的關系,實事求是地評定。
3.2評定時機
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交傷殘評定機構進行鑒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
3.3評定人
3.3.1評定人條件:
a.法醫師以上職稱;
b.有傷殘評定知識和經驗的事故處理人員
3.3.2評定人權利
a.有權了解與評定有關的案情和有關其它材料;
b.有權向當事人詢問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c.有權依照醫學原則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體格檢查和要求進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等;
d.有權因專門知識的限制或評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絕評定。
3.3.3評定人義務:
a.嚴格認真客觀地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檢驗和記錄;
b.正確及時地作出評定結論,
c.回答事故處理部門所提出的有關問題;
d.保守案件秘密;
e.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回避原則的規定;
f.妥善保管提交評定的物品和材料.
3.4評定書
3.4.1評定人評定結束后,應制作評定書,并簽名。
3.4.2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3.5傷殘等級劃分;
本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傷殘等級劃分依據如附錄A(充補件)
4傷殘等級
4.1Ⅰ級傷殘
4.l.l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傷致;
a.植物狀態;
b.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
c.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d.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4.1.2頭面部損傷致雙側眼球缺失;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
4.1.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4.1.4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嚴重障礙。
4.1.5胸部損傷致:
a.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嚴重廣泛粘連或胸廓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b.心功不全,心功W級;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損傷致:
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雙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體損傷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4.1.8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90%以上。
4.2Ⅱ級傷殘
4.2.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重度智力缺損(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語;
c.雙側面癱難以恢復,容貌損毀,完全喪失進食和語言功能;
d.雙眼盲目5級;
e.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f.偏癱或截癱(肌力2級以下)。
4.2.2頭面部損傷致:
a.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3級以上;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4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4級以上,另一眼盲目5級;
c.雙眼盲目5級;
d.顳下頜關節強直,牙關緊閉,完全喪失進食和語言功能;
e.上、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或折斷20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容貌損毀,咀嚼和語言功能嚴重障礙;
f.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g.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4.2.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礙。
4.2.4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礙。
4.2.5胸部損傷致:
a.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成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礙;
b.心功不全,心功Ⅲ級;或心功不全,心功Ⅱ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2.6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4.2.7外陰、陰道損傷致瘢痕攣縮,陰道閉鎖完全喪失功能。
4.2.8肢體損傷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或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4.2.9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80%以上.
4.3Ⅲ級傷殘
4.3.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重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嚴重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控制,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嚴重運動性失語或感覺性失語;
d.嚴重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e.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f.偏癱或截癱(肌力3級以下人
g.大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3.2頭面部損傷致:
a.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視力3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2級;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3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3級以上,另一眼盲目4級以上;
c.雙眼盲目4級以上;
d.雙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于5°);
e.上、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或折斷16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容貌損毀,咀嚼和語言功能障礙;
f.重度張口受限,容貌損毀,進食和語言功能嚴重障礙;
g.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h.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廊嚴重畸形;
j.面部瘢痕形成75%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4.3.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4.3.4頸部損傷致:
a.瘢痕形成,攣縮,頸部活動度完全喪失,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b.嚴重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胸部損傷致:
a.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粘連或胸廊畸形,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b.心功不全,心功正級伴器質性心率失常;或心功1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3.6腹部損傷致:
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礙;
b.一例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或雙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4.3.7盆部損傷致:
a.女性雙側卵巢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b.大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3.8會陰部損傷致:
a.陰莖完全缺失、萎縮或嚴重畸形,完全喪失功能;
b.雙側睪丸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4.3.9外陰、陰道損傷致授痕攣縮,陰道嚴重狹窄,功能嚴重障礙。
4.3.10肢體損傷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4.3.11皮膚損傷致授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0ic以上.
4.4Ⅳ級傷殘
4.4.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中度智力缺損(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單側面癱難以恢復,容貌損毀,進食和語言功能障礙;
c.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4級以下)
d.偏癱或截癱(肌力4級以下);
e.陰莖勃起功能完全喪失。
4.4.2頭面部損傷致:
a.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視力2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1級;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或另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2級以上,另一眼低視力3級以上;
c.雙眼低視力3級以上;
d.雙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于10°);
e.上、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或折斷12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嚴重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
f.雙耳極度聽覺障礙;
g.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廊缺失(或畸形)50%上;
h.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i.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j.面部瘀痕形成50qo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4.4.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影響呼吸功能。
4.4.4頸部損傷致:
a.攝痕形成,攣縮,頸部活動度喪失75q0以上;
b.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胸部損傷致:
a.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或胸廊畸形,影響呼吸功能;
b.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4.6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4.4.7肢體損傷致:
a.雙手掌缺失90%以上或雙手掌完全喪失功能;
c.雙手十指完全缺失;
d.雙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4.4.8皮膚損傷致癲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0%以上.
4.5Ⅴ級傷據
4.5.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b.外傷性癲病,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嚴重失用或失認癥;
d.偏癱或截癱(一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e.單癱(肌力2級以下);
f.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5.2頭面部損傷致:
a.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視力1級;或一側眼球缺失伴一側眼嚴重畸形且視力接近正常;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1級;或一側眼臉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l級以上,另一眼低視力2級以上;
c.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
d.雙眼視野重度缺損(直徑小于20°)
e.舌肌完全麻痹或舌體缺失(或嚴重畸形)50%以上,發音和進食功能嚴重障礙;
f.上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或折斷8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容貌損毀,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
g.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
h.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j.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k.外鼻部完全缺損(或嚴盡畸形),容貌損毀和雙鼻腔正常通氣功能喪失;
l.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4.5.3脊柱胸段損傷致畸形愈合,影響呼吸功能。
4.5.4頸部損傷致:
a.瘢痕形成,攣縮,頸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b.影響呼吸功能。
4.5.5胸部損傷致:
a.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胸部畸形,影響呼吸功能;
b.器質性心律失常。
4.5.6腹部損傷致:
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嚴道影響消化吸收功能;
b.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4.5.7盆部損傷致:
a.雙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b.膀胱切除;
c.尿道損傷,瘢痕形成閉鎖;
d.結腸損傷,腸外置不能還納;
e.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5.8會陰部損傷致:
a.陰莖缺失(或畸形)80%以上,功能嚴重障礙;
b.陰莖包皮瘢痕形成,功能嚴重障。
4.5.9肢體損傷致:
a.雙手掌缺失70%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80%以上;
b.雙手十指缺失90%以上或雙手十指完全喪失功能;
c.一上肢在肘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完全喪失功能;
d.一下肢在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完全喪失功能。
4.5.10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0%以上。
4.6Ⅵ級傷殘
4.6.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b.嚴重失讀伴失寫癥;
c.偏癱或截癱(一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d.單癱(肌力3級以下);
e.陰莖勃起功能嚴重障礙。
4.6.2頭面部損傷致:
a.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側眼嚴重畸形;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臉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視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視力1級以上;
c.雙眼低視力1級:
d.雙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于60°);
e.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
f.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2cm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h.面部大量細小授痕(或色素明顯改變)75%以上,容貌損毀;
i.頭皮無毛發75%以上。
4.6.3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嚴重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4.6.4頸部損傷致癲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4.6.5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4.6.6盆部損傷致:
a.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10cm以上;
b.雙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c.子宮全切。
4.6.7會陰部損傷致雙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4.6.8外陰、陰道損傷致授痕攣縮,陰道狹窄,功能障礙。
4.6.9肢體損傷致:
a.雙手掌缺失50qo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60%以上;
b.雙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90%以上;
c.一上肢在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腕、肘、肩三大關節的二關節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d.雙足十趾完全缺失;
e.一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踝、膝、髖三大關節的二關節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4.6.10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這體表面積40%以上。
4.7Ⅶ級傷殘
4.7.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輕度智力缺損(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二次亞上或精神運勞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嚴重構音障礙;
d.偏癱或截癱(一肢肌力4級);
e.單癱(肌力4級);
f.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覺缺失.
4.7.2頭面部損傷致:
a.一側眼球缺失;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
c.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
d.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e.外鼻部缺損(或畸形),嚴重影響容貌和雙鼻腔正常通氣功能;
f.面部癲痕形成面積10cm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g.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50%以上,容貌損毀;
h.頭皮無毛發50%以上。
4.7.3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75%以上。
4.7.4頸部損傷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75%以上,影響體形。
4.7.5胸部損傷致:
a.女性雙側乳房缺失(或嚴雙重畸形);
b.心功不全。心功B級。
4.7.6腹部損傷致雙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4.7.7盆部損傷致:
a.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8cm以上;
b.女性骨盆嚴重畸形,產道破壞;
c.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4.7.8會陰部損傷致:
a.陰莖缺失(或畸形)50%以上,功能障礙;
b.陰莖包皮瘢痕形成,功能障礙。
4.7.9肢體損傷致:
a.雙手掌缺失30%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40%以上;
b.雙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70%以上;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關節的一關節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d.雙足弓結構完全破壞;
e.雙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雙足十趾完全喪失功能;
f.一足附跖關節以上缺失;
g.一下肢踝、膝、髖三大關節的一關節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h.一下肢縮短10cm以上,
4.7.10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30%以上。
4.8Ⅷ級傷殘
4.8.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覺缺失;
c.陰莖勃起功能障礙.
4.8.2頭面部損傷致:
a.一眼盲目4級以上;
b.一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于5°);
c.口腔損傷,牙齒脫落或折斷6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
d.一耳極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
e.一側耳廊缺失(或嚴重畸形);
f.鼻尖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影響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氣功能;
g.面部產痕形成面積8cm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h.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25%以上,容貌損毀;
i.頭皮無毛發25%以上。
4.8.3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傷度喪失50%以上。
4.8.4頸部損傷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50%以上,影響體形。
4.8.5胸部損傷致:
a.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8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4.8.6腹部損傷致:
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響消化吸收功能;
b.一側腎切除或腎功能重度障礙。
4.8.7盆部損傷致:
a.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6cm以上;
b.雙側輸尿管嚴重狹窄;或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狹窄;
c.尿道瘢痕形成,尿道嚴重狹窄。
4.8.8會陰部損傷致陰莖龜頭缺失(或嚴重畸形)75%以上,嚴重影響功能。
4.8.9外陰、陰道損傷致瘢痕攣縮,陰道狹窄,嚴重影響功能。
4.8.10肢體損傷致:
a.雙手掌缺失20%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30%以上;
b.雙手十指缺失30%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50%以上;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75%以上;
d.一足弓結構完全破壞,另一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e.雙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雙足十趾喪失功能7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髖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75%以上;
g.一下肢縮短8cm以上。
[NextPage]
4.8.11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0%以上.
4.9Ⅸ級傷殘
4.9.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發
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缺失;
d.嚴重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4.9.2頭面部損傷致:
a.一眼低視力3級以上;
b.雙側眼瞼下垂(或畸形);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容貌損毀;
c.一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于10°);
d.口腔損傷,牙齒脫落或折斷4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
e.中度張口受限,容貌損毀,影響進食和語言功能;
f.舌尖缺失(或畸形),影響進食和語言功能;
g.一耳重度聽覺障礙;或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
h.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O%以上;
i.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影響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氣功能;
j.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cm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k.面部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30Cm‘以上,容貌損毀;
l.頭皮無毛發40cm以上;
m.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容貌變形和器官功能障礙。
4.9.3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4.9.4頸部損傷致:
a.嚴重聲音嘶啞;
b.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25%以上,影響體形.
4.9.5胸部損傷致:
a.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b.5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c.肺葉切除;
d.心功不全,心功Ⅰ級。
4.9.6腹部損傷致:
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脾切除;
c.一側腎部分切除或腎功能中度障礙。
4.9.7盆部損傷致:
a.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嚴重畸形愈合;
c.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d.膀眈部分切除;
e.尿道瘢痕形成,尿道狹窄。
4.9.8會陰部損傷致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50%以上,影響功能。
4.9.9肢體損傷致:
a.雙手掌缺失5%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20%以上;
b.雙手十指缺失10%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30%以;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50%以上;
d.一足弓結構破壞2/3以上;
e.雙足十趾缺失25%以上或雙足十趾喪失功能50%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髖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50%以上;
g.一上肢縮短10cm以上;
h.一下肢縮短6cm以上。
4.9.10皮膚損傷致搬痕形成達體表面積10%以上。
4.10Ⅹ級傷殘
4.10.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外傷性癲癇,藥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
c.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d.視覺障礙,包括:斜視、復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
e.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
f.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
g.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
h.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
i.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4.10.2頭面部損傷致:
a.一眼低視力1級;
b.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影響容貌;
c.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于6O”);
d.口腔損傷,牙齒脫落或折斷2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
e.輕度張口受限,影響容貌;
f.顳頜下關節損傷,中度張口受限,影響進食和語言功能;
g.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響進食和語言功能;
h.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
i.一側耳廊缺失(或畸形)10%以上;
j.鼻尖缺失(或畸形)。影響容貌;
k.面部瘢痕形成面積4cm’以上,影響容貌;
l.面部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cm’以上,影響容貌;
m.頭皮無毛發ZOom’以上;
n.顱骨缺損直徑Zcm以上,遺留神經系統部分輕度癥狀和體征;或顱骨缺損直徑4cm以上,無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
o.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容貌變形。
4.10.3脊柱損傷致:
a.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影響呼吸功能.
4.10.4頸部損傷致:
a.瘢痕形成,攣縮,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c.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20cm以上。影響體形.
4.10.5胸部損傷致:
a.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2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補;
d.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4.10.6.腹部損傷致:
a.胃、腸、消化腺等破裂修補;
b.脾破裂修補;
c.腎破裂修補或腎功能輕度障礙.
4.10.7盆部損傷致:
a.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側卵巢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d.一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e.子宮部分切除或修補;
f.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g.膀眈破裂修補;
h.尿道狹窄;
i.直腸、肛門損傷,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礙。
4.10.8會陰部損傷致:
a.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25%以上,影響功能;
b.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
c.一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d.一側睪丸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e.陰囊瘢痕形成,功能嚴重障礙。
4.10.9外陰、陰道損傷致瘢痕形成,陰道狹窄,影響功能。
4.10.10肢體損傷致:
a.一手掌缺失5%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5%以上;
b.雙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10%以上;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25%以上;
d.一足弓結構破壞l/3以上;
e.雙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雙足十趾喪失功能2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髖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25%以上;
g.一上肢縮短4cm以上;
h.一下肢縮短2cm以上。
4.10.11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以上。
5附則
5.1遇有本標準以外的傷殘程度者,可根據傷殘的實際情況,比照本標準中最相似等級的傷殘內容和附錄A(補充件),確定其相當的傷殘等級。
5.2受傷人員符合2處以上傷殘等級者,應以傷殘程度重的等級作為最終評定結論,但須分別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
5.3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時;應排除其原有傷、病等情況進行評定.
5.4本標準各等級間有關傷殘程度的區分可參考附錄B(參考件),
附錄A
傷殘等級劃分依據
(補充件)
A1Ⅰ級傷殘的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b.意識消失;
c.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d.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A2Ⅱ級傷殘的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的活動;
c.不能工作;
d.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A3Ⅲ級傷殘的劃分依據
a.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c.明顯職業受限;
d.社會交往困難。
A4Ⅳ級傷殘的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c.職業種類受限;
d.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A5Ⅴ級傷殘的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C.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社會交往貧乏。
A6Ⅵ級傷殘的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的需要幫助;
b.各種活動降低;
c.不能勝任原工作;
d.社會交往狹窄。
A7Ⅶ級傷殘的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d.社會交往降低。
A8Ⅷ級傷殘的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遠距離流動受限;
c.斷續工作;
d.社會交往受約束.
A9Ⅸ級傷殘的劃分依據
a.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A1OⅩ級傷殘的劃分依據
a.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附錄B
各等級間有關傷殘程序的區分
(參考件)
B1智力缺損程度的區分
B1.1智力缺損
因事故損傷所致的一個人的智力明顯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顯示出適應能力的障礙。
B1.2智力缺損程度的區分
以智力商數(intelligencequotient,IQ)及社會適應能力來區分。
a.極度智力缺損:IQ值20以下;適應能力缺乏,終生生活需要別人全部照料;
b.重度智力缺損:IQ值20~34;適應能力低下,生活需別人協助;
c.中度智力缺損:IQ值35~49;適應能力明顯削弱,生活可自理,可從事簡單勞動;
d.輕度智力缺損:IQ值50~7o;適應能力減弱,學習和工作效率低下。
B2肌力障礙程度的區分
B2.1肌力障礙
因事故損傷所致的肌肉主動運動時收縮力量的障礙。
B2.2肌力障礙程度的區分
以Lovett肌力分級法,即對受試者的肌肉施加不同的阻力,觀察其完成動作的能力(見表B1)。
表B1Loevtt肌力分級
肌力分級
標準
相當正常肌力的%
0
1
2
3
4
5
測不到肌肉收縮
僅有輕微收縮,不引起關節運動
在減重狀態下能作全幅運動的
能抵抗重力作全幅運動,不能抗外加阻力
能抗重力。抗部分阻力運動
能抗重力,抗充分的阻力運動
0
10
25
50
75
100
B3面部的范圍和瘢痕面積的計算
B3.1面部的范圍
面部的范圍指前額發際下,兩耳根前與下頜下緣之間的區域,包括額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頦部、顴部、頰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B3.2面部瘢痕面積的計算
本標準采用全面部和4等分面部以及實測瘢痕面積的辦法分別計算瘢痕面積。
B4視力和視野障礙程度的區分
B4.1視力障礙程度的區分
B4.1.l視力障礙
因事故損傷所致的雙眼視力低下,而難以從事正常工作、學習或其它活動。
B4.1.2視力障礙程度的區分
視力(指遠距視力)經用鏡片糾正達到正常或接近正常視力的,都不作視力障礙論。最好矯正視力0.8以
上為正常視力范圍,0.4~0.8為接近正常視力范圍。視力障礙分級見表B2。
表B2視力障礙分級
低視力及盲目分級標準
級別
最好矯正視力
最好矯正視力低于
最好矯正視力等于或優于
低視力
1
0.3
0.1
2
0.1
0.05(三米數指)
盲目
3
0.05
0.02(一米數指)
4
0.02
光感
5
無光感
B4.2視野缺損的區分
B4.2.l視野缺損
因事故損傷所致的眼球注視前方而不轉動所能看到的空間范圍的縮窄,以致難以從事正常工作、學習或其它活動。
B4.2.2視野缺損程度的區分
依其程度的不同分為:
a.視野完全缺損,直徑0°;
b.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于5°;
c.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于10°;
d.視野重度缺損,直徑小于2O°;
e.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于60°;
f.視野輕度缺損,直徑小于120°。
B5聽力障礙程度的區分
B5.1聽力障礙
因事故損傷所致的聽力喪失而聽不到周圍的聲響,難以從事正常人的語言交往。
B5.2聽力障礙程度的區分
聽力障礙檢查宜用純音聽力計以氣導為標準,聽力級單位為分貝(dB),一般采用500、1000和2000赫茲(HZ)三個頻率的平均值。必要時可做腦干聽覺誘發電位(brainstem
auditoryevokedpotential,BAEP)測定。
依照聽覺靈敏度的平均聽閾水平,聽覺障礙分為:
a.極度聽覺障礙,91分貝以上;
b.重度聽覺障礙,71~90分貝;
c.中等重度聽覺障礙,56~70分貝;
d.中度聽覺障礙。41~55分貝;
e.輕度聽覺障礙,26—40分貝。
語言聽力減退在25分貝以下,屬正常聽力范圍.
B6心功的區分
依其體力活動受限的程度分為:
a.Ⅰ級:無癥狀。體力活動不受限制;
b.Ⅱ級:較重體力活動則有癥狀,體力活動稍受限制。
c.Ⅲ級:輕微體力活動即有明顯癥狀,休息后稍減輕,體力活動大受限制;
d.Ⅳ級:即使在安靜休息狀態下亦有明顯癥狀,體力活動完全喪失。
B7呼吸功能障礙程度的區分
B7.1呼吸功能障礙
事故損傷所致的呼吸功能的改變
B7.2呼吸功能障礙程度的區分
本標準依照體力活動受限的程度分為:
a.呼吸功能嚴重障礙:安靜臥時亦有呼吸困難出現,體力活動完全受限;
b.呼吸功能障礙:室內走動出現呼吸困難,體力活動極度受限;
c.呼吸功能嚴重受影響:一般速度步行有呼吸困難,體力活動大部分受限;
d.呼吸功能受影響,包括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蹬樓梯出現呼吸困難(4.3.4,4.4.3,4.4.4b,4.4.5。屬此情況);
第二種情況:快步行走出現呼吸困難(4.5.3,4.5.4b,4.5.5。屬此情況);
第三種情況:劇烈跑動出現呼吸困難(4.10.3b,4.10.45屬此情況)。
B8手指缺失和喪失功能程度的區分
B8.l手指缺失和喪失功能
指因事故損傷所致的手指失去或雖未失去,但無功能。
B8.2手指缺失和喪失功能程度的區分:
一手拇指占一手指的50%,食指占20%,中指、無名指和小指各占10%。本標準中的雙手手指缺失或喪失或能比例系指按前面方式的累加結果。
B9手掌缺失和喪失功能程度的區分
B9.l手掌缺失程度的區分
因事故損傷所致的手掌的失去。
第一掌骨缺失占一手掌骨的40%,第2、3掌骨各占20%,第4、5掌骨各占10%。
B9.2手掌喪失功能程度的區分
因事故損傷所致的手掌功能的喪失,但解剖結構完整。
第一掌骨功能喪失占一手掌功能的80%,第2、3、4、5掌骨功能喪失各占5%。
B10足弓結構破壞程度的區分
B10.l足弓結構破壞指因事故損傷所致的足弓缺失或喪失功能。
B10.2足弓結構破壞程度的區分
a.足弓結構完全破壞:足的內、外側縱弓和橫弓結構完全破壞。包括缺失和功能喪失;
b.足弓1/3結構破壞或2/3結構破壞:指足三弓的任一或二弓的結構破壞.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出。
本標準所述“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數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