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關于《森林防火條例》第十九條有關問題的復函
林策發〔2009〕115號
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福建省林業廳:
《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揮部 福建省林業廳關于請求對〈森林防火條例〉第十九條作出解釋的請示》(閩森防指〔2009〕28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森林防火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中的“電力、電信線路和石油天然氣管道的森林防火責任單位”,是指電力、電信線路和石油天然氣管道的經營管理單位。
特此復函。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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