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開展禮花彈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
安監總管三〔2010〕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近年來,隨著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對煙花爆竹的需求量日益增加。特別是由于部分群眾追大求響,一些本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禮花彈等A級煙花爆竹產品(以下簡稱A級產品)流入普通消費者手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由此引發的事故時有發生,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中央領導高度重視并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強煙花爆竹生產、銷售、儲存和燃放的安全監管措施。為貫徹落實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全面加強禮花彈生產和經營環節的安全監管,有效預防各類涉及禮花彈的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經研究,決定自2010年7月份開始,開展禮花彈專項治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發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進一步提高禮花彈安全生產準入門檻,嚴格控制禮花彈生產企業數量,完善產品流向登記制度,嚴格控制國內市場銷售渠道,建立全國統一的流向監管信息系統,對禮花彈從生產到燃放(或出口)進行嚴格監管,有效預防各類涉及禮花彈的事故發生。
二、工作任務
。ㄒ唬┻M一步強化禮花彈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審批管理,其《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編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每年公告一次禮花彈生產企業名單;省級安全監管局每半年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報告一次本地區禮花彈生產企業安全監管情況。
。ǘ﹪栏穸Y花彈安全生產許可條件,控制禮花彈生產企業數量。以企業近兩年禮花彈生產規模為重要參考依據,保留安全生產條件好并具有一定生產規模的生產企業。在2010年底前,將全國禮花彈生產企業總數量控制在100家以內(相關省、區、市禮花彈生產企業控制數量見附件)。
。ㄈ┒Y花彈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煙花爆竹流向登記通用規范》(AQ4102-2008)等有關規定,并在禮花彈單個產品和每個包裝單元(箱)上粘貼相應的標簽,使用煙花爆竹(禮花彈)流向監管系統對禮花彈生產、銷售環節進行管理。有關安全監管部門使用煙花爆竹(禮花彈)流向監管系統對禮花彈生產、銷售環節進行監督,跟蹤掌握禮花彈從生產到燃放(或出口)的流向。
。ㄋ模┱D規范禮花彈等A級產品銷售渠道,只允許禮花彈生產企業將禮花彈等A級產品提供(銷售)給經公安部門批準的焰火燃放活動或出口,禁止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從其他企業購買產品進行銷售。
三、專項整治時間安排
禮花彈專項治理時間為2010年7月至12月,分三個階段展開:
。ㄒ唬┑谝浑A段(7月份)。
1.各地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訂本地區專項治理實施方案,并深入宣傳、認真部署專項治理工作。各省(區、市)的實施方案于2010年7月10日前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監管三司。
2.各地安全監管部門要成立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加強組織領導,與公安等有關部門密切協作配合,確保專項治理工作的落實。
。ǘ┑诙A段(8至9月)。
1.有關省級安全監管局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禮花彈專項治理工作要求和企業限制數量,對原禮花彈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編號、備案。
2.各省級安全監管局將內銷批發企業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中許可經營禮花彈等A級產品的項目予以取消,變更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
。ㄈ┑谌A段(10至12月)。
禮花彈生產、進出口企業嚴格按照《煙花爆竹流向登記通用規范》和煙花爆竹(禮花彈)流向監管工作要求,使用煙花爆竹(禮花彈)流向監管系統對禮花彈生產、銷售進行管理。
四、工作要求
。ㄒ唬└鞯匕踩O管局要充分認識禮花彈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艱巨性,積極爭取同級人民政府的支持,從大局出發,給予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專項治理具體工作方案,并精心組織實施。
。ǘ┱J真做好專項治理各項工作。各地要按照新修訂的《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2009),重新嚴格審查禮花彈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對退出禮花彈生產、經營的企業,及時注銷相關許可項目,限期妥善處置庫存的禮花彈產品和相關設備,并協調地方政府給予支持,引導禮花彈生產企業轉產,嚴防其非法生產經營禮花彈。
。ㄈ┎粩嗤晟坪图訌娦畔⒒芾硎侄,強化對禮花彈的日常監管。充分利用煙花爆竹(禮花彈)流向監管系統對禮花彈生產、銷售活動進行嚴格管理,嚴禁未取得禮花彈生產許可的企業從事或變相從事禮花彈生產活動;嚴禁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向國內任何單位或個人銷售禮花彈。
(四)加強執法檢查,依法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各地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禮花彈生產企業、進出口企業的監督檢查,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道路運輸、出口檢驗、海關驗放、燃放活動等各環節的日常監督,及時發現并嚴厲打擊涉及禮花彈的各類非法違法行為,確保專項治理工作取得實效。
附件:禮花彈生產企業控制數量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