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釋義] 本條是關于保證行政處罰決定得以履行或執(zhí)行的措
本條規(guī)定有兩個內容:
一、對到期不繳納罰款的當事人可以采取的措施
如果當事人沒有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那么,其罰款數額自到期之日起,每增加一日,就在罰款數額的基礎上,多處3%的罰款,這樣按日加處罰款至當事人繳納罰款時止。例如,某人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而被處以一千元罰款;該人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是5月1日。如果到5月16日止,該人還沒有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那么,到5月17日,他的罰款數額就增加到了1030元,到5月18日,他的罰款數額就增加到了1060元,到5月19日,他的罰款數額就增加到了1090元,以此類推。因此,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時間越長,他將要繳納的罰款數額就會越多,這就促使當事人盡量按期或者盡早繳納罰款。 二、對所有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采取的措施
無論對當事人予以何種行政處罰,只要當事人超過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而不履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就可以到人民法院去,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后,人民法院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處罰內容,有權依法采取法定的執(zhí)行措施,如劃撥被執(zhí)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zhí)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zhí)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發(fā)出搜查令對被執(zhí)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強制執(zhí)行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定的行為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等,以使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處罰內容能夠得到切實執(zhí)行。 應當注意的是,本條將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的措施規(guī)定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實際上是否定了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zhí)行的權力,以便能夠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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