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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兩天,本報報道了五月一日起,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醉酒駕車、行人違章的新規定,無疑新法對于這兩方面都出臺了以人為本,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的新內容,市民對此拍手稱快。不過,這些規定最終還是由交警部門來實施的。那么,如何才能保證交警作為一個執法者,能公正嚴明地履行職責,不會對行人和機動車造成無端的利益損害呢?
記者昨日了解到,新法也充分考慮了這些,特意制定了相應的約束性條款,保證機動車司機不會再交“冤枉罰款”,還規定了交警有違法行為,如私自收取罰款,違法扣留車輛,罰款不交國庫等15種行為之一,就必受行政處分。
“非常規定”治“冤枉罰款”
以前百姓都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機關有看法,曾一度流行一種說法,交警是有執罰指標的,每天要上路罰多少輛車,收多少罰款。而在以前,這種說法也得到過一些交警人員的確認,在收費或罰款時,他們非常愿意多收或多罰,因為這些錢與本機關和個人都有直接的好處,因此這些罰款,被稱為“冤枉罰款”。
不過,新法此次制訂,就出臺了一些“非常規定”,基本上徹底讓各種收費或罰款項目與行政機關的利益斷了關系。如第81條規定,“發放牌照等所收取的工本費要全部上繳國庫!毕乱粭l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施的罰款決定與罰款的收繳分離,罰款和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應全部上繳國庫!币幎ㄗ饔煤苊黠@——行政機關不再和錢打交道,即使和錢打了交道,也很難從中得到自己的任何好處。這樣,那些交通執法人員和機構為了多罰錢而工作的情況,也會得到最大限度的壓低了。
“十五高壓線”嚴懲違規者
道路交通管理是一個特殊的領域,有很多執法的情況可能出現執法隨意、以權謀利、不履行法定職責等情況,這些情況以往也在全國各地出現,影響了百姓對于交警公正執法的信心。而新法里,則用第115條規定,以極嚴厲的行政處分手段,治理道路交通執法中的種種不良現象,被稱為“十五條高壓線”。一旦執法人員違了法,他直接的損失就是行政處分,甚至降警銜、辭退。
法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違反“十五條高壓線”者,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給予交通警察行政處分的,在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前,可以停止其執行職務;必要時,可以予以禁閉;受到降級或者撤職行駛處分的,可以予以辭退的,應當取消警銜;受到撤職以下行政處分的交通警察,應當降低警銜。
法律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警有這些行為之一,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解讀特種車
明確規定四種特種車
在新的交通安全法里,機動車里的“特權車”的概念,也就是特種車。不過,與人們意識里任何政府部門的公務執勤車都享有特權不同的是,新法里明確了,只有四種車才是特種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
法律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涂、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而其他非特種車,如果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予以收繳,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非緊急任務不享特權
法律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相應的道路優先通行權。這一明確規定,解除了百姓對于特種車會“橫行霸道”的顧慮。
對于其他幾種需要在路面作業的特殊車輛,新法也沒有“忘記”它們,新法規定,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志、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而灑水車、清掃車等機動車應當按照安全作業標準作業;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車輛分道行駛的限制,但不能逆向行駛。
軍車不屬于“特種車”
對于軍車,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審議法律時沒有將其納入“特種車”的管理范疇。因為法律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編機動車牌證、在編機動車檢驗以及機動車駕駛人考核工作,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部門負責。不過,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為軍車一般情況下應遵守交通規則,對執行軍事任務時需要優先通行的,可以在有關法律中作規定。
十五條“高壓線”
法律規定,交通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機動車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的;
2.批準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機動車安裝、使用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警報器、標志燈具,噴涂標志圖案的;
3.為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人員發放機動車駕駛證的;
4.不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按規定將依法收取的費用、收繳的罰款及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的;
5.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學校或者駕駛培訓班、機動車修理廠或者收費停車場等經營活動的;
6.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7.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車輛號牌的;
8.使用依法扣留的車輛的;
9.當場收取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額的;
10.徇私舞弊,不公正處理交通事故的;
11.故意刁難、拖延辦理機動車牌證的;
12.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13.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車輛的;
14.非執行緊急公務時攔截搭乘機動車的;
15.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本版撰文本報記者 何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