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 則
1.1 為加強電力生產現場管理,規范各類工作人員的行為,保證人身、電網和設備安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電力生產的實際,制定本規程。
[注:原規程第1條“各單位的領導干部和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規程”已刪除]
1.2 作業現場的基本條件
[注:本條為新增內容]
1.2.1 作業現場的生產條件和安全設施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工作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應合格、齊備。
1.2.2 經常有人工作的場所及施工車輛上宜配備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應指定專人經常檢查、補充或更換。
1.2.3 現場使用的安全工器具應合格并符合有關要求。
1.2.4各類作業人員應被告知其作業現場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緊急處理措施。
1.3作業人員的基本條件
1.3.1經醫師鑒定,無妨礙工作的病癥(體格檢查每兩年至少一次)。
1.3.2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和業務技能,且按工作性質,熟悉本規程的相關部分,并經考試合格。
1.3.3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學會緊急救護法,特別要學會觸電急救。
[注:本條“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為新增內容]
1.4 教育和培訓
1.4.1 各類作業人員應接受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經考試合格上崗。
1.4.2作業人員對本規程應每年考試一次。因故間斷電氣工作連續三個月以上者,應重新學習本規程,并經考試合格后,方能恢復工作。
1.4.3新參加電氣工作的人員、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勞動的人員(管理人員、臨時工等) ,應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后,方可下現場參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單獨工作。
1.4.4外單位承擔或外來人員參與公司系統電氣工作的工作人員應熟悉本規程、并經考試合格,方可參加工作。工作前,設備運行管理單位應告知現場電氣設備接線情況、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
[注:本條為新增內容]
1.5任何人發現有違反本規程的情況,應立即制止,經糾正后才能恢復作業。各類作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電網和設備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緊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并立即報告。
[注:本條“經糾正后才能恢復作業。各類作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電網和設備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緊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并立即報告”為新增內容]
1.6在試驗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同時,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經本單位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注:本條為新增內容]
1.7電氣設備分為高壓和低壓兩種:
高壓電氣設備:對地電壓在1000V及以上者;
低壓電氣設備:對地電壓在1000V以下者。
[注:原規程第4條 “250V以上”改為“1000V及以上”;“250V及以下”改為“1000 V以下”]
1.8本規程適用于運用中的發、輸、變、配電和用戶電氣設備上的工作人員(包括基建安裝、農電人員),其他單位和相關人員參照執行。
所謂運用中的電氣設備,系指全部帶有電壓、一部分帶有電壓或一經操作即帶有電壓的電氣設備。
各單位可根據現場情況制定本規程補充條款和實施細則,經本單位主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注:原規程第3條“(包括基建安裝人員)”改為“(包括基建安裝、農電人員)”]
[注:原規程第2條已刪除]
2 高壓設備工作的基本要求
2.1 一般安全要求
2.1.1 運行人員應熟悉電氣設備。單獨值班人員或運行值班負責人還應有實際工作經驗。
[注:原規程第10條 “值班人員”改為“運行人員”;“值班負責人”改為“運行值班負責人”]
2.1.2 高壓設備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由單人值班或單人操作:
1) 室內高壓設備的隔離室設有遮欄,遮欄的高度在1.7m以上,安裝牢固并加鎖者;
2) 室內高壓斷路器(開關)的操作機構用墻或金屬板與該斷路器(開關)隔離或裝有遠方操作機構者。
[注:原規程第11條 “可由單人值班” 改為“可由單人值班或單人操作”]
2.1.3 無論高壓設備是否帶電,工作人員不得單獨移開或越過遮欄進行工作;若有必要移開遮欄時,必須有監護人在場,并符合表2-1的安全距離。
[注:原規程第12條“44、154 kV電壓等級及對應的安全距離”已刪除]
表2-1 設備不停電時的安全距離
電壓等級(kV) |
安全距離(m) |
10及以下(13.8) |
0.70 |
20、35 |
1.00 |
63(66)、110 |
1.50 |
220 |
3.00 |
330 |
4.00 |
500 |
5.00 |
注:表2-1中未列電壓按高一檔電壓等級的安全距離
2.1.4 10kV、20kV、35kV配電裝置的裸露部分在跨越人行過道或作業區時,若導電部分對地高度分別小于2.7m、2.8m、2.9m,該裸露部分兩側和底部須裝設護網。
[注:本條為新增內容]
2.1.5 戶外35kV及以上高壓配電裝置場所的行車通道上,應根據表2-2設置行車安全限高標志。
表2-2 車輛(包括裝載物)外廓至無遮攔帶電部分之間的安全距離
電壓等級(kV) |
安全距離(m) |
35 |
1.15 |
63(66) |
1.40 |
110 |
1.65(1.75注) |
220 |
2.55 |
330 |
3.25 |
500 |
4.55 |
注:括號內數字為110kV中性點不接地系統所使用。
[注:本條為新增內容]
2.1.6 室內母線分段部分、母線交叉部分及部分停電檢修易誤碰有電設備的,應設有明顯標志的永久性隔離擋板(護網)。
[注:本條為新增內容]
2.1.7 待用間隔(母線連接排、引線已接上母線的備用間隔)應有名稱、編號,并列入調度管轄范圍。其隔離開關(刀閘)操作手柄、網門必須加鎖。
[注:本條為新增內容]
2.1.8 在手車開關拉出后,必須觀察隔離擋板是否可靠封閉。封閉式組合電器引出電纜備用孔或母線的終端備用孔必須用專用器具封閉。
[注:本條為新增內容]
2.1.9 運行中的高壓設備其中性點接地系統的中性點應視作帶電體。
[注:本條為新增內容]
2.2 高壓設備的巡視
2.2.1 經本單位批準允許單獨巡視高壓設備的人員巡視高壓設備時,不得進行其他工作,不得移開或越過遮欄。
[注:原安規第13條“經企業領導批準”改為“經本單位批準”;“單獨巡視高壓設備的值班員和非值班員”改為“單獨巡視高壓設備的人員”]
2.2.2 雷雨天氣,需要巡視室外高壓設備時,應穿絕緣靴,并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針。
2.2.3 火災、地震、臺風、洪水等災害發生時,如要對設備進行巡視時,應得到設備運行管理單位有關領導批準,巡視人員應與派出部門之間保持通訊聯絡。
[注:本條為新增內容]
2.2.4 高壓設備發生接地時,室內不得接近故障點4m以內,室外不得接近故障點8m以內。進入上述范圍人員必須穿絕緣靴,接觸設備的外殼和構架時,應戴絕緣手套。
2.2.5巡視配電裝置,進出高壓室,必須隨手關門。
[注:原規程第16條 “必須隨手將門鎖好”改為“必須隨手關門”]
2.2.6 高壓室的鑰匙至少應有三把,由運行人員負責保管,按值移交。一把專供緊急時使用,一把專供運行人員使用,其它可以借給經批準的巡視高壓設備人員和經批準的檢修、施工隊伍的工作負責人使用,但應登記簽名,巡視或當日工作結束后交還。
[注:原規程第17條 “由配電值班人員負責保管”改為“由運行人員負責保管”;“一把專供值班員使用”改為“一把專供運行人員使用”;“其它可以借給經批準的巡視高壓設備人員和經批準的檢修、施工隊伍的工作負責人使用”改為“其它可以借給許可單獨巡視高壓設備人員和工作負責人使用”;“但必須登記簽名”改為“但應登記簽名”;“當日交回”改為“巡視或當日工作結束后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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