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4.1 在電氣設備上工作,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4.1.1 停電;
4.1.2 驗電;
4.1.3 接地;
4.1.4 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圍欄)。
上述措施由運行人員或有權執行操作的人員執行。
[注:原規程第66條“在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電氣設備上工作,必須完成下列措施:”改為“在電氣設備上工作,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裝設接地線”改為“接地”;“上述措施由值班員執行。對于無經常值班人員的電氣設備,由斷開電源人執行,并應有監護人在場[兩線一地制系統驗電、裝設接地線措施,由局(廠)自行規定]。”改為“上述措施由運行人員或有權執行操作的人員執行” ;本條“(圍欄)”為新增內容]
4.2 停電
4.2.1 工作地點,必須停電的設備如下:
4.2.1.1 檢修的設備;
4.2.1.2 與工作人員在進行工作中正常活動范圍的距離小于表4-1規定的設備;
4.2.1.3 在35kV及以下的設備處工作,安全距離雖大于表4-1規定,但小于表2-1規定,同時又無絕緣擋板、安全遮欄措施的設備;
[注:原規程第67條 “44kv以下的設備上”改為“35kV及以下的設備處”;本條“無絕緣擋板”為新增內容]
4.2.1.4 帶電部分在工作人員后面、兩側、上下,且無可靠安全措施的設備;
[注:本條“上下”為新增內容]
4.2.1.5 其它需要停電的設備。
表4-1 工作人員工作中正常活動范圍與帶電設備的安全距離
電壓等級(kV) |
安全距離(m) |
10及以下(13.8) |
0.35 |
20、35 |
0.60 |
63(66)、110 |
1.50 |
220 |
3.00 |
330 |
4.00 |
500 |
5.00 |
注:表4-1中未列電壓按高一檔電壓等級的安全距離
[注:原規程68表2中44 kV、154 kV兩電壓等級刪除]
4.2.2 檢修設備停電,必須把各方面的電源完全斷開(任何運用中的星形接線設備的中性點,必須視為帶電設備)。禁止在只經斷路器(開關)斷開電源的設備上工作。必須拉開隔離開關(刀閘),手車開關必須拉至試驗或檢修位置,應使各方面有一個明顯的斷開點(對于有些設備無法觀察到明顯斷開點的除外)。與停電設備有關的變壓器和電壓互感器,必須將設備各側斷開,防止向停電檢修設備反送電。
[注:原規程第68條“必須從高、低壓兩側斷開”改為“必須將設備各側斷開”;本條“手車開關必須拉至試驗或檢修位置” ;“對于有些設備無法觀察到明顯斷開點的除外”為新增內容]
4.2.3 檢修設備和可能來電側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必須斷開控制電源和合閘電源,隔離開關(刀閘)操作把手必須鎖住,確保不會誤送電。
[注:原規程第69條“斷開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的操作能源”改為“檢修設備和可能來電側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必須斷開控制電源和合閘電源”;本條“確保不會誤送電” 為新增內容]
4.2.4 對難以做到與電源完全斷開的檢修設備,可以拆除設備與電源之間的電氣連接。
[注:本條為新增內容]
4.3 驗電
4.3.1 驗電時,應使用相應電壓等級而且合格的接觸式驗電器,在裝設接地線或合接地刀閘處對各相分別驗電。驗電前,應先在有電設備上進行試驗,確證驗電器良好;無法在有電設備上進行試驗時可用高壓發生器等確證驗電器良好。如果在木桿、木梯或木架上驗電,不接地線不能指示者,可在驗電器絕緣桿尾部接上接地線,但應經運行值班負責人或工作負責人許可。
[注:原規程第70條“驗電時,必須用電壓等級合適而且合格的驗電器,在檢修設備進出線兩側各相分別驗電”改為“驗電時,應使用相應電壓等級而且合格的接觸式驗電器,在裝設接地線或合接地刀閘處對各相分別驗電”;“可在驗電器上接地線,但必須經值班負責人許可”改為“可在驗電器絕緣桿尾部接上接地線,但應經運行值班負責人或工作負責人許可”;本條“無法在有電設備上進行試驗時可用高壓發生器等確證驗電器良好”為新增內容]
4.3.2 高壓驗電必須戴絕緣手套。驗電器的伸縮式絕緣棒長度必須拉足,驗電時手必須握在手柄處不得超過護環,人體必須與驗電設備保持安全距離。雨雪天氣時不得進行室外直接驗電。
[注:本條“驗電器的伸縮式絕緣棒長度必須拉足,驗電時手必須握在手柄處不得超過護環,人體必須與驗電設備保持安全距離。雨雪天氣時不得進行室外直接驗電”為新增內容]
4.3.3 對無法進行直接驗電的設備,可以進行間接驗電。即檢查隔離開關(刀閘)的機械指示位置、電氣指示、儀表及帶電顯示裝置指示的變化,且至少應有兩個及以上指示已同時發生對應變化;若進行遙控操作,則必須同時檢查隔離開關(刀閘)的狀態指示、遙測、遙信信號及帶電顯示裝置的指示進行間接驗電。
[注:本條為新增內容]
330kV及以上的電氣設備,可采用間接驗電方法進行驗電。
[注:原規程第70條“330kv及以上的電氣設備,在沒有相應電壓等級的專用驗電器的情況下,可使用絕緣棒代替驗電器,根據絕緣棒端有無火花和放電辟啪聲來判斷有無電壓”改為“可采用間接驗電方法進行驗電”]
4.3.4 表示設備斷開和允許進入間隔的信號、經常接入的電壓表等,如果指示有電,則禁止在設備上工作。
[注:原規程第72條 “不得作為設備無電壓的根據”已刪除]
4.4 接地
4.4.1 裝設接地線應由兩人進行(經批準可以單人裝設接地線的項目及運行人員除外)。
[注:原規程第78條 “若為單人值班,只允許使用接地刀閘接地,或使用絕緣棒合接地刀閘” 已刪除]
4.4.2 當驗明設備確已無電壓后,應立即將檢修設備接地并三相短路。電纜及電容器接地前應逐相充分放電,星形接線電容器的中性點應接地,串聯電容器及與整組電容器脫離的電容器應逐個放電,裝在絕緣支架上的電容器外殼也應放電。
[注:本條“電纜及電容器接地前應逐相充分放電,星形接線電容器的中性點應接地,串聯電容器及與整組電容器脫離的電容器應逐個放電,裝在絕緣支架上的電容器外殼也應放電”為新增內容;原規程第73條“這是保護工作人員在工作地點防止突然來電的可靠安全措施,同時設備斷開部分的剩余電荷,亦可因接地而放盡”已刪除]
4.4.3 對于可能送電至停電設備的各方面都必須裝設接地線或合上接地刀閘,所裝接地線與帶電部分應考慮接地線擺動時仍符合安全距離的規定。
[注:本條“考慮接地線擺動時仍”為新增內容]
4.4.4 對于因平行或鄰近帶電設備導致檢修設備可能產生感應電壓時,必須加裝接地線或工作人員使用個人保安線,加裝的接地線應登錄在工作票上,個人保安接地線由工作人員自裝自拆。
[注:本條為新增內容]
4.4.5 在門型架構的線路側進行停電檢修,如工作地點與所裝接地線的距離小于10m,工作地點雖在接地線外側,也可不另裝接地線。
4.4.6 檢修部分若分為幾個在電氣上不相連接的部分[如分段母線以隔離開關(刀閘)或斷路器(開關)隔開分成幾段],則各段應分別驗電接地短路。降壓變電站全部停電時,應將各個可能來電側的部分接地短路,其余部分不必每段都裝設接地線或合上接地刀閘。
4.4.7 接地線、接地刀閘與檢修設備之間不得連有斷路器(開關)或熔斷器。若由于設備原因,接地刀閘與檢修設備之間連有斷路器(開關),在接地刀閘和斷路器(開關)合上后,必須有保證斷路器(開關)不會分閘的措施。
[注:本條“若由于設備原因,接地刀閘與檢修設備之間連有斷路器(開關),在接地刀閘和斷路器(開關)合上后,必須有保證斷路器(開關)不會分閘的措施”為新增內容]
4.4.8 在配電裝置上,接地線應裝在該裝置導電部分的規定地點,這些地點的油漆必須刮去,并劃有黑色標記。所有配電裝置的適當地點,均應設有與接地網相連的接地端,接地電阻必須合格。接地線應采用三相短路式接地線,若使用分相式接地線時,應設置三相合一的接地端。
[注:原規程第77條“在室內配電裝置上”改為“在配電裝置上”;本條“接地線應采用三相短路式接地線,若使用分相式接地線時,應設置三相合一的接地端”為新增內容]
4.4.9 裝設接地線必須先接接地端,后接導體端,接地線必須接觸良好,連接應可靠。拆接地線的順序與此相反。裝、拆接地線均應使用絕緣棒和戴絕緣手套。人體不得碰觸接地線或未接地的導線,以防止感應電觸電。
[注:原規程第78條“且必須接觸良好”改為“接地線必須接觸良好,連接應可靠”;本條“人體不得碰觸接地線或未接地的導線,以防止感應電觸電”為新增內容]
4.4.10 成套接地線應用有透明護套的多股軟銅線組成,其截面不得小于25mm2,同時應滿足裝設地點短路電流的要求。
[注:原規程第80條“接地線應用多股軟銅線,其截面應符合短路電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mm2”改為“成套接地線應用有透明護套的多股軟銅線組成,其截面不得小于25mm2”;“接地線在每次裝設以前應經過詳細檢查。損壞的接地線應及時修理或更換” 已刪除]
禁止使用其他導線作接地線或短路線。
接地線必須使用專用的線夾固定在導體上,嚴禁用纏繞的方法進行接地或短路。
4.4.11 嚴禁工作人員擅自移動或拆除接地線。高壓回路上的工作,需要拆除全部或一部分接地線后始能進行工作者[如測量母線和電纜的絕緣電阻,測量線路參數,檢查斷路器(開關)觸頭是否同時接觸],如:
[注:本條“嚴禁工作人員擅自移動或拆除接地線”為新增內容]
1) 拆除一相接地線;
2) 拆除接地線,保留短路線;
3) 將接地線全部拆除或拉開接地刀閘。
上述工作必須征得運行人員的許可(根據調度員指令裝設的接地線,必須征得調度員的許可),方可進行。工作完畢后立即恢復。
[注:原規程第81條“值班員”改為“運行人員”;“調度員命令”改為“調度員指令”]
4.4.12 每組接地線均應編號,并存放在固定地點。存放位置亦應編號,接地線號碼與存放位置號碼應一致。
4.4.13 裝、拆接地線,應做好記錄,交接班時應交待清楚。
4.5 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圍欄)
[注:本條“(圍欄)”為新增內容]
4.5.1 在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工作地點的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的操作把手上,均應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見附錄9)。
如果線路上有人工作,應在線路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操作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的標示牌。
對由于設備原因,接地刀閘與檢修設備之間連有斷路器(開關),在接地刀閘和斷路器(開關)合上后,在斷路器(開關)操作把手上,應懸掛“禁止分閘!”的標示牌。
[注:本條為新增內容]
在顯示屏上進行操作的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的操作處均應相應設置“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以及“禁止分閘!”的標記。
[注:本條為新增內容]
4.5.2 部分停電的工作,安全距離小于表2-1規定距離以內的未停電設備,應裝設臨時遮欄,臨時遮欄與帶電部分的距離,不得小于表4-1的規定數值,臨時遮欄可用干燥木材、橡膠或其他堅韌絕緣材料制成,裝設應牢固,并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35kV及以下設備的臨時遮欄,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絕緣擋板與帶電部分直接接觸。但此種擋板必須具有高度的絕緣性能,并符合附錄10要求。
4.5.3 在室內高壓設備上工作,應在工作地點兩旁及對面運行設備間隔的遮欄(圍欄)上和禁止通行的過道遮欄(圍欄)上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注:原規程第86條“兩旁間隔和對面間隔的遮欄上”改為“兩旁及對面運行設備間隔的遮欄(圍欄)上”;“禁止通行的過道上懸掛”改為“禁止通行的過道遮欄(圍欄)上懸掛”]
4.5.4 高壓開關柜內手車開關拉出后,隔離帶電部位的擋板封閉后禁止開啟,并設置“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注:本條為新增內容]
4.5.5 在室外高壓設備上工作,應在工作地點四周裝設圍欄,其出入口要圍至鄰近道路旁邊,并設有“從此進出!”的標示牌。工作地點四周圍欄上懸掛適當數量的“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標示牌必須朝向圍欄里面。若室外配電裝置的大部分設備停電,只有個別地點保留有帶電設備而其他設備無觸及帶電導體的可能時,可以在帶電設備四周裝設全封閉圍欄,圍欄上懸掛適當數量的“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標示牌必須朝向圍欄外面。
嚴禁越過圍欄。
[注:本條“其出入口要圍至鄰近道路旁邊,并設有“從此進出!”的標示牌;若室外配電裝置的大部分設備停電,只有個別地點保留有帶電設備而其他設備無觸及帶電導體的可能時,可以在帶電設備四周裝設全封閉圍欄,圍欄上懸掛適當數量的“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標示牌必須朝向圍欄外面。嚴禁越過圍欄”為新增內容]
4.5.6 在工作地點設置“在此工作!”的標示牌。
4.5.7 在室外構架上工作,則應在工作地點鄰近帶電部分的橫梁上,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在工作人員上下鐵架或梯子上,應懸掛“從此上下!”的標示牌。在鄰近其他可能誤登的帶電架構上,應懸掛“禁止攀登,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注:原規程第89條“此項標示牌在值班人員的監護下,由工作人員懸掛”已刪除]
4.5.8 嚴禁工作人員擅自移動或拆除遮欄(圍欄)、標示牌。
[注:原規程第90條“移動或拆除遮欄、接地線和標示牌。”改為“擅自移動或拆除遮欄(圍欄)、標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