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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作規程34部分釋義--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2005-07-25   安全文化網通訊員   |   收藏   發表評論 0

3  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3.1  在電氣設備上工作,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3.1.1 工作票制度;

3.1.2 工作許可制度;

3.1.3 工作監護制度;

3.1.4 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3.2  工作票制度

3.2.1  在電氣設備上的工作,應填用工作票或事故應急搶修單,其方式有下列6種:

[注:原規程第35條 “應填用工作票或按命令執行,其方式有下列三種”改為“應填用工作票或事故應急搶修單,其方式有下列6種”;原規程第35條三、“口頭或電話命令”已刪除]

3.2.1.1  填用變電站(發電廠)第一種工作票(見附錄2)。

3.2.1.2  填用電力電纜第一種工作票(見附錄3)。

[注:本條為新增內容]

3.2.1.3  填用變電站(發電廠)第二種工作票(見附錄4)。

3.2.1.4  填用電力電纜第二種工作票(見附錄5)。

[注:本條為新增內容]

3.2.1.5填用變電站(發電廠)帶電作業工作票(見附錄6)。

[注:本條為新增內容]

3.2.1.6填用變電站(發電廠)事故應急搶修單(見附錄7)。

[注:本條為新增內容]

3.2.2  填用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3.2.2.1  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者。

3.2.2.2  二次系統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者或做安全措施者。

[注:原規程第36條 “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回路”改為“二次系統和照明等回路”]

3.2.2.3  高壓電力電纜需停電的工作。

[注:本條為新增內容]

3.2.2.4  其他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要做安全措施者。

[注:本條為新增內容]

3.2.3  填用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3.2.3.1  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干線上的工作。

3.2.3.2  二次系統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者或做安全措施者。

[注:原規程第36條 “二次接線回路”改為“二次系統和照明等回路”]

3.2.3.3  轉動中的發電機、同期調相機的勵磁回路或高壓電動機轉子電阻回路上的工作。

3.2.3.4  非運行人員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型電流表測量高壓回路的電流。

[注:原規程第36條 “非當值值班人員”改為“運行人員”]

3.2.3.5  大于表2-1距離的相關場所和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以及無可能觸及帶電設備導電部分的工作。

[注:本條為新增內容]

3.2.3.6高壓電力電纜不需停電的工作。

[注:本條為新增內容]

3.2.4  填用帶電作業工作票的工作為:

帶電作業或與鄰近帶電設備距離小于表2-1規定的工作。

[注:本條為新增內容]

3.2.5  填用事故應急搶修單的工作為:

事故應急搶修可不用工作票,但應使用事故應急搶修單。

[注:本條為新增內容]

3.2.6工作票的填寫與簽發

3.2.6.1 工作票應使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與簽發,一式兩份,內容應正確、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應使用規范的符號,字跡應清楚。

[注:本條“應使用規范的符號”為新增內容]

3.2.6.2  用計算機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應使用統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簽發人審核無誤,手工或電子簽名后方可執行。

[注:本條為新增內容]

工作票一份應保存在工作地點,由工作負責人收執;另一份由工作許可人收執,按值移交。工作許可人應將工作票的編號、工作任務、許可及終結時間記入登記簿。

[注:原規程第39條“必須經常保存在工作地點”改為“應保存在工作地點”;“另一份由值班員收執”改為“另一份由工作許可人收執”;“完工時間記入登記簿” 改為“終結時間記入登記簿”;本條 “在無人值班的設備上工作時,第二份工作票由工作許可人收執”已刪除]

3.2.6.3 一張工作票中,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工作負責人可以填寫工作票。

[注:原規程第49條“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工作負責人可以填寫工作票。工作許可人不得簽發工作票。”改為“一張工作票中,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工作負責人可以填寫工作票。”]

3.2.6.4  工作票由設備運行管理單位簽發,也可由經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審核且經批準的修試及基建單位簽發。修試及基建單位的工作票簽發人及工作負責人名單應事先送有關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備案。第一種工作票在工作票簽發人認為必要時可采用總工作票、分工作票,并同時簽發。總工作票、分工作票的填用、許可等有關規定由單位主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注:本條為新增內容]            

3.2.6.5  供電單位或施工單位到用戶變電站內施工時,工作票應由有權簽發工作票的供電單位、施工單位或用戶單位簽發。

[注:本條為新增內容]

3.2.7工作票的使用

3.2.7.1一個工作負責人只能發給一張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點,以一個電氣連接部分為限。

如施工設備屬于同一電壓、位于同一樓層,同時停、送電,且不會觸及帶電導體時,則允許在幾個電氣連接部分使用一張工作票。

開工前工作票內的全部安全措施應一次完成。

[注:原規程第40條“建筑工、油漆工等非電氣人員進行工作時,工作票發給監護人”已刪除]

3.2.7.2  若一個電氣連接部分或一個配電裝置全部停電,則所有不同地點的工作,可以發給一張工作票,但要詳細填明主要工作內容。幾個班同時進行工作時,工作票可發給一個總的負責人,在工作班成員欄內,只填明各班的負責人,不必填寫全部工作人員名單。

若至預定時間,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需繼續工作而不妨礙送電者,在送電前,應按照送電后現場設備帶電情況,辦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繼續工作。                  

3.2.7.3 在幾個電氣連接部分上依次進行不停電的同一類型的工作,可以使用一張第二種工作票。

3.2.7.4在同一變電站或發電廠升壓站內,依次進行的同一類型的帶電作業可以使用一張帶電作業工作票。

[注:本條為新增內容]

3.2.7.5持線路或電纜工作票進入變電站或發電廠升壓站進行架空線路、電纜等工作,應增填工作票份數,工作負責人應將其中一份工作票交變電站或發電廠工作許可人許可工作。

上述單位的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名單應事先送有關運行單位備案。

[注:本條為新增內容]

3.2.7.6需要變更工作班成員時,需經工作負責人同意,在對新工作人員進行安全交底手續后,方可進行工作。非特殊情況不得變更工作負責人,如確需變更工作負責人應由工作票簽發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許可人,工作許可人將變動情況記錄在工作票上。工作負責人允許變更一次。原、現工作負責人應對工作任務和安全措施進行交接。

[注:本條“在對新工作人員進行安全交底手續后……原、現工作負責人應對工作任務和安全措施進行交接”為新增內容]

3.2.7.7在原工作票的停電范圍內增加工作任務時,應由工作負責人征得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許可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項目。若需變更或增設安全措施者必須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注:原規程第48條 “若擴大工作任務,必須由工作負責人通過工作許可人,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項目”改為“在原工作票的停電范圍內增加工作任務時,應由工作負責人征得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許可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項目”]

3.2.7.8變更工作負責人或增加工作任務,如工作票簽發人無法當面辦理,應通過電話聯系,并在工作票登記簿和工作票上注明。

[注:原規程第48條“需要變更工作負責人時,應由工作票簽發人將變動情況記錄在工作票上”改為“變更工作負責人或增加工作任務,如工作票簽發人無法當面辦理,應通過電話聯系,并在工作票登記簿和工作票上注明”]

3.2.7.9第一種工作票應在工作前一日預先送達運行人員,可直接送達或通過傳真、局域網傳送,但傳真的工作票許可應待正式工作票到達后履行。臨時工作可在工作開始前直接交給工作許可人。

[注:原規程第45條 “第一種工作票應在工作前一日交給值班員”改為“第一種工作票應在工作前一日預先送達運行人員,可直接送達或通過傳真、局域網傳送,但傳真的工作票許可應待正式工作票到達后履行”]

第二種工作票和帶電作業工作票可在進行工作的當天預先交給工作許可人。

[注:原規程第45條 “值班員”改為“工作許可人”;本條“和帶電作業工作票”為新增內容] 

3.2.7.10工作票有破損不能繼續使用時,應補填新的工作票。

3.2.8   工作票的有效期與延期

3.2.8.1  第一、二種工作票和帶電作業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以批準的檢修期為限。

3.2.8.2  第一、二種工作票需辦理延期手續,應在工期尚未結束以前由工作負責人向運行值班負責人提出申請(屬于調度管轄、許可的檢修設備,還應通過值班調度員批準),由運行值班負責人通知工作許可人給予辦理。第一、二種工作票只能延期一次。

[注:原規程第47條 “第一種工作票至預定時間,工作尚未完成,應由工作負責人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手續應由工你負責人向值班負責人申請辦理,主要設備檢修延期要通過值長辦理。”改為“第一、二種工作票需辦理延期手續,應在工期尚未結束以前由工作負責人向運行值班負責人提出申請(屬于調度管轄、許可的檢修設備,還應通過值班調度員批準),由運行值班負責人通知工作許可人給予辦理”;本條“第一、二種工作票只能延期一次”為新增內容]

3.2.9  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基本條件

工作票簽發人應是熟悉人員技術水平、熟悉設備情況、熟悉本規程,并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的生產領導人、技術人員或經本單位主管生產領導批準的人員。工作票簽發人員名單應書面公布。

工作負責人應是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熟悉設備情況、熟悉工作班人員工作能力和本規程,經工區(所、公司)生產領導書面批準的人員。

[注:原規程第50條 “工作負責人應由分場或工區主管生產的領導書面批準”改為“工作負責人應是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熟悉設備情況、熟悉工作班人員工作能力和本規程,經工區(所、公司)生產領導書面批準的人員”]

工作許可人應是經工區(所、公司)生產領導書面批準的有一定工作經驗的運行人員或經批準的檢修單位的操作人員(進行該工作任務操作及做安全措施的人員);用戶變、配電站的工作許可人應是持有效證書的高壓電工。

[注:原規程第50條 “允許辦理工作票的值班員(工作許可人)應由分場或工區主管生產的領導書面批準”改為“工作許可人應是經工區(所、公司)生產領導書面批準的有一定工作經驗的運行人員或經批準的檢修單位的操作人員(進行該工作任務操作及做安全措施的人員”;本條“用戶變、配電站的工作許可人應是持有效證書的高壓電工”為新增內容]

專責監護人應是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熟悉設備情況和本規程的人員。

[注:本條為新增內容]

3.2.10  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3.2.10.1  工作票簽發人:

1) 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3) 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充足。

[注:原規程第51條 一、“是否適當和足夠”改為“是否適當和充足”;“精神狀態是否良好”已刪除]

3.2.10.2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原規程第51條 二、“2.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思想教育;”已刪除]

1) 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2) 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工作許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必要時予以補充;

[注:原規程第51條 二、4.“值班員”改為“工作許可人”;本條“必要時予以補充”為新增內容]

3) 工作前對工作班成員進行危險點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并確認每一個工作班成員都已知曉;

[注:原規程第51條 二、5.“工作前對工作人員交待安全事項”改為“工作前對工作班成員進行危險點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本條“并確認每一個工作班成員都已知曉”為新增內容]

4) 嚴格執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注:本條為新增內容;]

5)督促、監護工作班成員遵守本規程、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執行現場安全措施;

[注:本條“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執行現場安全措施”為新增內容]

6)工作班成員精神狀態是否良好,變動是否合適。

[注:本條“精神狀態是否良好”為新增內容]

3.2.10.3  工作許可人:

1) 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2) 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必要時予以補充;

[注:本條“必要時予以補充”為新增內容]

3) 負責檢查檢修設備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

[注:原規程第51條 三、3.“負責檢查停電設備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改為“負責檢查檢修設備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

4) 對工作票所列內容即使發生很小疑問,也必須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求作詳細補充。

3.2.10.4  專責監護人:

1)明確被監護人員和監護范圍;

2) 工作前對被監護人員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

3) 監督被監護人員遵守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

[注:本條為新增內容]

3.2.10.5工作班成員:

1) 熟悉工作內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確工作中的危險點,并履行確認手續;

2) 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技術規程和勞動紀律,對自己在工作中的行為負責,互相關心工作安全,并監督本規程的執行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

3) 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

[注:原規程第51條 “認真執行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互相關心施工安全,并監督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分解為本條內容]

3.3  工作許可制度

3.3.1  工作許可人在完成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后,還應完成以下手續,工作班方可開始工作:

3.3.1.1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再次檢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對具體的設備指明實際的隔離措施,證明檢修設備確無電壓。

[注:原規程第52條 “以手觸試,證明檢修設備確無電壓”改為“對具體的設備指明實際的隔離措施,證明檢修設備確無電壓”]      

3.3.1.2  對工作負責人指明帶電設備的位置和工作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注:本條 “工作過程中的”為新增內容]

3.3.1.3  和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上分別確認、簽名。

[注:本條 “確認”為新增內容]

3.3.2  運行人員不得變更有關檢修設備的運行接線方式。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安全措施,工作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時,應先取得對方的同意。變更情況及時記錄在值班日志內。

[注:本條 “變更情況及時記錄在值班日志內”為新增內容]

3.4  工作監護制度

3.4.1  工作票許可手續完成后,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應向工作班成員交待工作內容、人員分工、帶電部位和現場安全措施,進行危險點告知,并履行確認手續,工作班方可開始工作。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應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班人員的安全認真監護,及時糾正不安全的行為。

[注:原規程第54條“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改為“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本條“進行危險點告知,并履行確認手續”為新增內容]      

3.4.2  所有工作人員(包括工作負責人)不許單獨進入、滯留在高壓室內和室外高壓設備區內。

[注:原規程第55條“不許單獨留在高壓室內和室外變電所高壓設備區內”改為“不許單獨進入、滯留在高壓室內和室外高壓設備區內”]   

若工作需要(如測量極性、回路導通試驗等),而且現場設備允許時,可以準許工作班中有實際經驗的一個人或幾人同時在他室進行工作,但工作負責人應在事前將有關安全注意事項予以詳盡的告知。

[注:原規程第55條 “指示”改為“告知”]

3.4.3  工作負責人在全部停電時,可以參加工作班工作。在部分停電時,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員集中在一個工作地點,不致誤碰有電部分的情況下,方能參加工作。

[注:原規程第56條“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改為“工作負責人”;“導電部分”改為“有電部分”]

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應根據現場的安全條件、施工范圍、工作需要等具體情況,增設專責監護人和確定被監護的人員。

[注:原規程第56條“增設專人監護和批準被監護的人數”改為“增設專責監護人和確定被監護的人員”]

專責監護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專責監護人臨時離開時,必須通知被監護人員停止工作或離開工作現場,待專責監護人回來后方可恢復工作。

[注:本條“專責監護人臨時離開時,必須通知被監護人員停止工作或離開工作現場,待專責監護人回來后方可恢復工作”為新增內容]

3.4.4  工作期間,工作負責人若因故暫時離開工作現場時,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離開前應將工作現場交代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員。原工作負責人返回工作現場時,也應履行同樣的交接手續。

[注:原規程第57條“必須離開工作地點時”改為“暫時離開工作現場時”;“返回工作地點時”改為“返回工作現場時”]

若工作負責人必須長時間離開工作的現場時,應由原工作票簽發人變更工作負責人,履行變更手續,并告知全體工作人員及工作許可人。原、現工作負責人應做好必要的交接。

[注:原規程第57條“需長時間”改為“必須長時間。”;“兩工作負責人”改為“原、現工作負責人”;本條“履行變更手續,并告知全體工作人員及工作許可人”為新增內容]

3.5  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3.5.1  工作間斷時,工作班人員應從工作現場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動,工作票仍由工作負責人執存,間斷后繼續工作,無需通過工作許可人。每日收工,應清掃工作地點,開放已封閉的通路,并將工作票交回運行人員。次日復工時,應得到工作許可人的許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負責人必須重新認真檢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并召開現場站班會后,方可工作。若無工作負責人或專責監護人帶領,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工作地點。

[注:原規程第59條“應得值班員許可”改為“應得到工作許可人的許可”; “監護人”改為“專責監護人”;本條“并召開現場站班會后”為新增內容]  

3.5.2  在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以前,任何人員不準將停電設備合閘送電。

[注:原規程第60條“值班員不準將施工設備合閘送電”改為“任何人員不準將停電設備合閘送電”]

在工作間斷期間,若有緊急需要,運行人員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況下合閘送電,但應先通知工作負責人,在得到工作班全體人員已經離開工作地點、可以送電的答復后方可執行,并應采取下列措施:

[注:原規程第60條“值班員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況下合閘送電,但應先將工作班全班人員已經離開工作地點的確切根據通知工作負責人或電氣分場負責人,在得到他們可以送電的答復后方可執行”改為“運行人員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況下合閘送電,但應先通知工作負責人,在得到工作班全體人員已經離開工作地點、可以送電的答復后方可執行”]

1) 拆除臨時遮欄、接地線和標示牌,恢復常設遮欄,換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2) 必須在所有道路派專人守候,以便告訴工作班人員“設備已經合閘送電,不得繼續工作”。守候人員在工作票未交回以前,不得離開守候地點。

[注:原規程第60條 二、“必須在所有通路派專人守候”改為“必須在所有道路派專人守候”]

3.5.3  檢修工作結束以前,若需將設備試加工作電壓,應按下列條件進行:

1) 全體工作人員撤離工作地點;

2) 將該系統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臨時遮欄、接地線和標示牌,恢復常設遮欄;

3) 應在工作負責人和運行人員進行全面檢查無誤后,由運行人員進行加壓試驗。

[注:原規程第61條 三、“值班員”改為“運行人員”]

工作班若需繼續工作時,應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3.5.4  在同一電氣連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幾個工作地點轉移工作時,全部安全措施由運行人員在開工前一次做完,不需再辦理轉移手續。但工作負責人在轉移工作地點時,應向工作人員交待帶電范圍、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

[注:原規程第62條 “全部安全措施由值班員在開工前一次做完”改為“全部安全措施由運行人員在開工前一次做完”]

3.5.5  全部工作完畢后,工作班應清掃、整理現場。工作負責人應先周密地檢查,待全體工作人員撤離工作地點后,再向運行人員交待所修項目、發現的問題、試驗結果和存在問題等,并與運行人員共同檢查設備狀況、狀態,有無遺留物件,是否清潔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結束時間。經雙方簽名后,表示工作終結。

[注:原規程第63條“值班人員”改為“運行人員”;“共同檢查設備狀況”改為“共同檢查設備狀況、狀態”;“填明工作終結時間”改為“填明工作結束時間”;“經雙方簽名后,工作票方告終結”改為“經雙方簽名后,表示工作終結”]

待工作票上的臨時遮欄已拆除,標示牌已取下,已恢復常設遮欄,未拉開的接地線、接地刀閘已匯報調度,工作票方告終結。

[注:本條“未拉開的接地線、接地刀閘已匯報調度”為新增內容]

3.5.6  只有在同一停電系統的所有工作票都已終結,并得到值班調度員或運行值班負責人的許可指令后,方可合閘送電。

3.5.7  已終結的工作票、事故應急搶修單應保存一年。

[注:原規程第65條“已結束的工作票,保存三個月”改為“已終結的工作票、事故應急搶修單應保存一年”;本條“事故應急搶修單”為新增內容]

[注:原規程第46條;第51條 四;第58條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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