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精品久久久久久精品毛片姜怡,王局长把白洁做到高潮,japanese19第一次,精品熟人妻一区二区三区四区不卡

聯系方式 | 業務合作 | 會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釋義--第四章 滅火救援

2005-08-03   安全文化網   |   收藏   發表評論 0

  本章共八條。規定了發現火災時公民的報警及為報警提供便利的義務, 接到火警后消防隊的責任,撲救火災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機構的職責, 消防車 ( 艇 ) 執行滅火救援任務時的交通特別行駛權, 公安消防機構對火災事故調查的職責及起火單位的義務等內容, 為滅火救援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 釋義 ] 本條是關于報告火警及為報警提供便利、火災時組織疏散以及補救火災的義務和職責的規定 。 共分四款:

  第一款是關于報告火警的義務的規定 。

  從古到今, 火災都是危害人們生命和公私財產的主要災害之一。 特別是一些高層的多功能建筑發生火災后, 燃燒蔓延速度非常快。據測定, 一般煙氣垂直上升速度為每分鐘 240 米, 水平擴散速度為每分鐘 48 米。此外,燃燒過程中產生大量的一氧化碳、 二氧化碳等有毒氣體擴散在空間、對人體容易造成嚴重的危害,對生命構成威脅。另據測定, 空氣中一氧化碳濃度達到 1.3% 時,人吸入幾口即失去知覺, 空氣中二氧化碳含量達到 10 %時, 接觸幾分鐘即可能致死。 所以, 發現火災, 及時報告火警,對于減輕火災危害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國的火警電話是 l19 ,一般直接撥打即可。報告火警時, 為了使消防隊能夠迅速到達火場, 應講清起火單位的名稱、地址、燃燒物性質、有無被困人員、有無爆炸和毒氣泄漏、火勢情況、報警人的姓名、電話號碼等、并說出起火部位及附近有無明顯的標志, 然后派人到路口迎候消防車。在報警過程中, 任何單位、 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方便, 或提供電話或代為打電話報警,個得以種仲借口和理由阻攔報警或販誤報警時間。 根據電信部門的規定, 撥打火警電話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這是我國長期以來的一貫做法, 也是國際慣例。

   謊報火警, 是指故意編造火災, 并向公安消防機構報告的一種制造混亂的行為。謊報火警不但破壞了消防隊正常的執勤秩序, 而且嚴重擾亂了社會治安秩序、造成人們的恐慌, 危害公共安全, 屬于嚴厲禁止的行為。在美國、 日本等國消防法規中都有明文規定, 對謊報火警的,處以罰款,甚至監禁。

  第二款是關于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其現場工作人員義務的規定。本款是新增加的規定。

  公共場所人員集中,一旦發生火災,極易造成群死群傷嚴重后果。 近年來, 國內發生了多起公共場所火災,死亡 50 人以上的公共場所特大火災就有 14 起,如: 93 年 2 月 14 日河北唐山林西百貨大樓火災, 死亡 81 人; 94 年 2 月 27 日遼寧阜新藝苑歌舞廳火災,死亡 233 人; 94 年 12 月 8 日新疆克拉瑪依友誼館大火,死亡 323 人等。這些群死群傷惡性火災的主要教訓就是現場工作人員沒有利用對場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室內建筑消防設施、器材等情況熟悉的優勢積極疏散人員,在火災發生時自顧逃生。 場內群眾缺乏引導,造成驚慌和混亂,從而加重了傷亡。從沉痛的教訓中可以看出公共場所有組織、有秩序地進行疏散工作是何等重要。 因此,在法律上規定公共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有義務組織、引導在場群眾進行有序的疏散是十分必要的。這就要求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要在工作人員上崗前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并經常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使之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做到會報火警、會組織人員疏散、會使用滅火器材。公共場所的管理者還應當健全本單位的義務消防組織,制定發生火災后的滅火、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進行疏散訓練與演習, 一旦發生意外事故, 能迅速、有效地進行人員疏散,努力減少人員傷亡。

  第三款是關于自救與增援的規定。

  在以往的滅火活動中, 自救而熄滅的火災占有很大的比例,這是因為著火單位人員熟悉著火情況與水源、滅火器材,發現早,撲救及時。許多特大火災的慘痛教訓也告訴我們,著火單位自防自救能力薄弱是小火釀成大災的重要原因。 因此,發生火災后, 著火單位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撲救,對防止火勢擴大,減少火災損失具有重要的意義。鄰近單位應當給予全力支援,最大限度地減少著火單位的損失、防止火勢擴大,避免殃及四鄰。這就要求各單位平時要重視義務消防組織建設,落實自防自救措施。在職工群眾中廣泛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普及防火、滅火常識,制定滅火預案,經常組織演練,使職工熟悉在滅火中的任務,建立值班與巡邏制度,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一旦發生火災,在報警的同時,能夠有組織地撲救初期火災,尤其在人員集中場所,要迅速組織疏散人員。總之,不斷提高單位內部自防自救能力,是有效撲救初期火災,減少火災損失的根本途徑。

  第四款是關于消防隊接警出動及其到達火場后任務的規定。

  這里的消防隊,主要是指公安消防隊和專職消防隊。特別是公安消防隊,是一支同火災作斗爭的軍事化、專業化隊伍,是實施搶險救援的重要力量,必須晝夜執勤,常備不懈,接到報警迅速出動。按照規定,從接到出動命令到消防車駛離車庫時間不得超過一分鐘。消防隊接警出動后,應當選擇最近路線迅速、準確、安全地趕赴火場。途中要隨時了解火場情況,做好撲救火災的準備工作。如遇到另一起火災, 要根據具體情況采取相應對策。兩個以上中 ( 大、支 ) 隊撲救同一起火災或者遇有爆炸、傷亡、化學危險品泄漏等特殊情況, 上級機關值班首長或者人員應當立即前往。消防中隊出動時,要留下一名干部值班, 準備組織再次出動; 總 ( 支 ) 隊值班人員出動后,應當有一名首長在消防調度指揮中心值班,保持與火場及上級機關的通信聯絡,了解火場情況,傳達上級指示, 并根據火場指揮部的要求、 及時組織調集滅火增援力量。

  在火災撲救中, 當火場遇有人員受到火勢威脅時,要堅持救人第一的指導思想, 必須首先搶救人員,同時采取相應的滅火措施。當不控制火勢、不排除險情就難以解除對人員威脅時,應當集中力量控制火勢、排除險情。搶救被困人員應當充分利用建 ( 構 ) 筑物內外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消防電梯、門窗、避難層等和現場的舉高車輛、消防梯以及其他一切可以利用的救生器材進行施救,應當設法穩定人員情緒, 防止擠傷、踩傷或者跳樓。進入燃燒區內搶救被困人員時,要布置水槍掩護,并仔細搜索各個部位。對受傷和可能遇難甚至已經遇難的人員,應當采取積極措施予以處置。搶救人員的編組不得少于二人,并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在滅火行動中, 必須尊重科學、注意安全。 當火場發生緊急情況, 危及作戰人員生命和消防車安全的情況下,應當先將作戰人員和車輛轉移到安全地帶, 待施救方案確定后, 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再實施進攻。采取工藝滅火措施滅火時,要在失火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的配合指導下進行。在濃煙、有毒、缺氧等復雜、危險的條件下進行滅火搶險時,必須佩戴防護裝具,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火場內如有帶電設備應采取切斷電源和預防觸電的措施。

  火災撲救結束后,要全面、細致地檢查建 ( 構 ) 筑物的起火部位和構件, 逐垛逐件翻移被火燒過的物質,使用儀器儀表檢測被撲滅的液( 氣 ) 體儲罐、鄰近罐溫度及其周圍的易燃易爆氣體濃度。大風情況下應當檢查下風方向有無被飛火引燃的建( 構 ) 筑物和可燃物質。石油化工火災還要對燃燒區內的生產裝置進行檢測。 為了徹底消除余火、防止復燃,必要時應當留下少數滅火力量或者責成失火單位專職、 義務消防隊以及有關人員監視火場。

  [ 釋義 ] 本條是關于火災現場組織、指揮機構及火場總指揮員的權力、撲救特大火災時地方人民政府職責的規定。共分兩款。本條在《消防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基礎上,作了必要的補充。

  根據本條規定,火災現場撲救工作在公安消防機構到場后,由公安消防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

  滅火工作不同于其他工作,涉及面廣、專業性強、時間緊迫、參戰力量多。這就要求必須高效率地調動人力物力,有條不紊地組織施救,容不得懈怠和失誤。為了有效滅火, 由公安消防機構實施統一的組織和指揮,確保統一行動、步調一致。公安消防機構在組織、指揮中應當遵循有關的程序和原則:
  一、指揮程序。搜集掌握火場情況,確定總體滅火決策和行動方案,下達作戰指令,并根據火情變化隨機指揮。

  二、指揮原則。在滅火戰斗中, 消防隊伍實行統一指揮、逐級指揮的組織指揮原則。緊急情況下,必須越級指揮時,上級指揮員應當將自己的指示及時通報給被超越的指揮員;接受指揮者應當及時向直接上級報告受領任務的情況。

  三、指揮層次。消防隊伍火場組織指揮通常分為總隊、支隊、大隊、中隊、班五個層次。

  責任區發生火災時,通常應當由責任區消防中隊值班隊長擔任火場指揮員, 負責火場組織指揮。兩個以上中 ( 大、支 ) 隊協同滅火作戰時, 上級指揮員未到場前,實行屬地指揮;上級指揮員到達火場后,可以根據火場具體情況,實施指揮或者授權指揮。有專職消防隊的企業、事業單位發生火災,公安消防隊參戰時,應當由公安消防機構實施統一指揮。

  四、火場指揮部。火場指揮部是火場情報、決策和發布戰斗命令的中心,是火災現場的最高指揮機構。遇有燃燒面積大、參戰力量多、滅火時間長等情況復雜的火場,應當設立火場指揮部。火場指揮部要設在接近火場、便于觀察、便于指揮、 比較安全的地點,并設置明顯的標志。火場總指揮員一般由公安消防總 ( 支、大 ) 隊值班首長或最高領導擔任。

  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為了減少火災損失,保證滅火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本條規定,火場總指揮員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各種水源。絕大多數的火災需要用水撲救。滅火用水主要依靠城市公共消防設施 ( 即消火栓 ) 和消防水池以及江河湖泊的水源。為了就近占據水源,火場總指揮員有權要求所有水源單位或個人協助提供火場用水。

  二、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限制用水用電。緊急情況下,及時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 限制用火用電是防止災害擴大、避免發生新的次生災害的重要措施。在滅火行動中,要根據情況,控制照明電源和電梯電源, 既要防止盲目斷電, 影響人員疏散,又要防止因未斷電,而使火勢擴大或造成觸電傷亡事故。

  三、劃定警戒區, 實行局部交通管制。在一些大火場,一般調集滅火車輛和圍觀群眾比較多,加之,過往車輛和參加滅火戰斗的車輛交叉運行, 如不采取措施,很難保證火場秩序和撲救工作的順利進行,所以本條規定火場總指揮員可以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劃定警戒區,限制無關人員進入警戒區域。警戒區要設有明顯的標志。

  四、利用鄰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在火場附近的建筑物和有關設施可以作為滅火的水槍陣地,也可作為搶救人員、疏散物資和撲救火災的場所,火場總指揮員可根據火場需要合理利用。

  五、破拆毗鄰建 ( 構 ) 筑物。在下列幾種情形下可以實施合理破拆,一是為了查明火源、燃燒范圍, 以及搶救人員和疏散物資需要開辟通道時,可以進行局部破拆;二是火勢燃燒猛烈難以控制并有向周圍蔓延擴大的可能時,可以在火勢蔓延的主要方向及兩側拆除或局部拆除毗鄰建 ( 構 ) 筑物,開辟隔離帶,阻截火勢蔓延;三是燃燒的建( 構 ) 筑物有倒塌的危險, 直接威脅人身安全,妨礙滅火戰斗時,可以進行破拆; 四是當燃燒的建 ( 構 ) 筑物內部聚集大量的煙霧時,應當選擇不會引起爆燃和助燃的時機及部位進行破拆, 以排除有毒氣體和煙霧, 改變火勢蔓延和煙霧流動方向。在破拆建 ( 構 ) 筑物內部構件時,要防止誤拆重點構件造成建( 構 ) 筑物倒塌。在建 ( 構 ) 筑物外部破拆時, 要事先劃出安全警戒區,設置安全警戒哨;在有各種管道設備的建 ( 構 ) 筑物內部破拆時, 要避免因損壞管道,造成可燃、有毒液體及氣體泄漏或者影響通信、供電、供氣,造成其它災害事故。

  六、調動供水、供電、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助。一些火災現場的處置,僅靠公安消防機構是不夠的,需要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有關方面來協同作戰。在滅火過程中, 火場總指揮員可以根據需要,要求供水部門給消防給水管網加壓、供電部門供電或斷電控制、醫療救護部門及單位到現場實施急救、交通運輸單位提供運輸工具等滅火救援協助。

  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既是火場總指揮員的權力, 同時也是有關單位及人員的義務。

  撲救特大火災, 往往涉及范圍廣泛,甚至需要跨省、跨地區調集人員、物資進行滅火。這時,有關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迅速組織有關人員,調集物資, 以保證滅火工作的順利進行。

  [ 釋義 ] 本條是關于公安消防隊參加搶險救援要在有關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下實施的要求的規定,與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相關。

  本條是新增加的規定。

  公安消防隊參加火災以外的其他災害或者事故搶險救援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參加處置各種化學危險物品泄漏事故; 二是參加遇有水災、風災、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的抗災救災;三是參加重要市政公用設施和關鍵性生產設備故障時的排除故障和搶險;四是參加當地政府和群眾需要的其他社會救援活動。 由于火災以外的其他災害或者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政策性強、危險性大、需要專業救援力量多, 如果處理不當, 會造成更大的損失和一定的政治與社會影響,這類災害或者事故的搶險救援, 一般由當地人民政府直接到場指揮。因此,公安消防隊作為參加搶險救援的力量之一, 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搶險救援。參加抗洪、抗震等救災活動及核電站事故應急救援時,公安消防隊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已有的防汛、抗震及核事故救援等指揮機構統一領導下進行救援工作, 到場的最高指揮員參加現場指揮機構。

  [ 釋義 ] 本條是關于執行任務的消防車、消防艇交通特別行駛權的規定。

  本條對《消防條例》第二十二條作了必要的文字修改。為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暢通,無論對在道路上進行的交通活動還是在水上航行, 國家或國家有關主管部門都制定有交通規則,凡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都必須予以遵守。如: 《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規定: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 駕駛車輛,必須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 由于消防車、消防艇所執行的任務的性質決定了其在趕赴災害現場時必須爭分奪秒,以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所以,本條規定了消防車、消防艇在執行任務時的交通特別行駛權, 為消防車、消防艇迅速趕赴災害現場提供了法律保障。 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是指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行駛速度可以超過交通規則規定的最高時速限制,可以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上行駛,可以駛入禁止機動車駛入的路段和地區,可以逆向行駛,可以通過紅燈等。 指揮信號包括民警指揮、燈光指揮和標志標線指揮。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任務途中,交通管理的指揮人員應當及時對車輛、行人進行疏導,以保證消防車(艇)的迅速通行。此外,趕赴火場的消防車(艇)和器材裝備需要鐵路運輸和輪渡時,鐵路和航運部門應當優先給予搶運。

  [ 釋義]本條是關于消防車(艇)、消防器材、裝備及消防設施必須專用于消防和搶險救援工作,不得用于其他事項的規定。

  本條保留了《消防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消防器材、裝備包括機動泵浦、通訊設備、防毒面具、滅火器材、滅火藥劑、戰斗服裝等等。

  消防車(艇)、器材裝備及消防設施是撲救火災、實施搶險救援的主要工具和設備。由于火災、意外事故的發生具有突然性,所以平時要認真進行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并始終處于戰備狀態。只有這樣,才能在滅火與搶險救援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為此,對消防車(艇)、器材裝備必須統一登記、逐級負責、專人保管、定期保養,嚴格實行維護管理責任制,除滅火、搶險救援和訓練以外,不得用于與消防和搶險救援無關的事項。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單位內的消防器材、設備和設施,應當指定有關人員負責保養、維修和管理,保證滅火器材和消防設施經常保持完整好用,適應撲救火災的需要。同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維護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不準擅自挪用消防設備、器材。

  [ 釋義 ] 本條是關于公安消防隊撲救火災不得收取費用以及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撲救外單位火災后的補償問題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是新增加的規定。

  公安消防隊撲救火災不得收取費用,是由其性質和任務決定的。撲救火災是公安消防隊應盡的職責和義務,過去公安消防隊撲救火災也從未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收取過費用。但是,由于有許多群眾誤以為公安消防隊救火是收費的,以致不敢報火警或延誤了報警,造成火災擴大蔓延。為了避免出現這種情況,所以本法增加了這一規定。根據本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公安消防隊接到火警后,必須立即出動。為此,公安消防隊要加強隊伍管理教育,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努力提高滅火作戰能力,把自身鍛煉成為政治堅定、紀律嚴明、作風過硬、戰斗力強、人民信賴的現代化、軍事化、專業化隊伍。

  本條第二款對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參加撲救外。單位火災的損耗補償作了原則規定。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多由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出資組建,以保衛本單位安全為主要目的。為此,當這些隊伍參加撲救外單位火災后,對其裝備、燃料、滅火劑等的損耗予以一定的補償是合乎情理的,這樣也有助于調動其參加撲救外單位火災的積極性。根據本條規定,補償的是其參加滅火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燃料,是指消防車、消防艇出動所消耗的油料;滅火劑,主要是指泡沫滅火劑、干粉滅火劑等;器材裝備,是指消防器材、裝備,如消防車、消防艇、隨車器材、消防員個人防護器材與裝備等。補償的具體辦法,目前各地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作出規定。

  [ 釋義 ] 本條是關于因撲救火災而受傷,致殘或者死亡人員的醫療、撫恤事項的規定。

  本條對《消防條例》第二十四條作了文字修改。國家一貫重視對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英雄奮斗而受傷、致殘、死亡人員的醫療、撫恤。《革命烈士褒揚條例》中規定:我國人民和人民解放軍指戰員,在革命斗爭、保衛祖國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壯烈犧牲的,稱為革命烈士,其家屬稱為革命烈士家屬。撲救火災,是保衛人民生命、公私財產安全,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貢獻的具體行為,早在 1957 年頒布的《消防監督條例》及 1984 年頒布的《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都對因參加撲救火災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的醫療、撫恤做了規定。這既是我們社會主義國家性質的體現,對為保衛人民生命財產、國家財產做出貢獻人員的褒揚,也是為了弘揚革命英雄主義和見義勇為精神,教育人民為保衛祖國和建設祖國而前赴后繼,不惜犧牲。

  本條規定,包含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對在撲救火災中而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公安消防機構中的現役軍官、士兵撫恤、優待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理;人民警察與現役軍人享受國家同樣的撫恤和優待。二是對其他參加撲救火災受傷、致殘、死亡的人員,企事業單位職工按照因公受傷、致殘、死亡的人員有關規定進行醫療及撫恤。非國家職工,其醫療、撫恤待遇,由起火單位或者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如果起火單位對起火沒有責任的,或者確實無力負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規定辦理。在養傷期間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由起火單位或者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生活保障。三是對撲救火災中犧牲的人員,根據《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應當追認烈士的,由有關部門辦理手續和予以撫恤。

  [ 釋義 ] 本條是關于公安消防機構對火災事故的調查職責、特大火災事故的組織調查及起火單位的義務的規定。共分三款。

  本條第一款是關于公安消防機構火災事故調查職責的規定。是在《消防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六項、第九項規定的基礎上,進行了必要的修改和細化。

  根據本條款規定,公安消防機構火災事故調查職責包括:

  一、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封閉火災現場,就是要對火災現場進行現場保護。火災撲滅后,公安消防機構有權根據火災事故調查的需要,采取各種方式來封閉火災現場,包括劃定保護范圍,布置警戒線,設崗看守,設置禁止進入火災現場的警告標志和障礙物等,控制或禁止人員、車輛出入,以保障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負責調查、認定火災原因。調查、認定火災原因是公安消防機構的一項重要職責,是查明事故責任,處理火災事故責任者,研究火災發生、發展的規律,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主要包括詢問有關人員、現場勘查、技術鑒定、模擬實驗等工作。公安消防機構到達火場后,要及時了解有關情況,詢問有關人員。需要重點了解:起火的時間、地點、部位、起火前后及起火部位、人員活動情況;建筑物的結構特點及火源、電源的分布使用情況;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損失情況等。現場勘查一般應按照環境勘查、初步勘查、細項勘查和專項勘查的步驟進行,并作出勘查筆錄、現場圖,拍攝現場照片或者錄像。對火災現場提取的痕跡、物證,如果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應送專門火災原因技術鑒定機構或由公安消防機構委托科研機構進行技術鑒定和痕跡檢驗、對某些疑難火災,根據需要可進行模擬實驗。公安消防機構通過上述工作,進行綜合分析,從而認定火災原因。火災原固認定后,應當制作《火災原因認定書》,送達有關部門和單位。

  三、核定火災損失。按公安部、勞動部、國家統計局頒布的《火災統計管理規定》,火災損失包括火災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受災戶數和財產損失。火災財產損失分為直接財產損失和間接財產損失。前者是指被燒毀、燒損、煙熏和滅火中破拆、水漬以及因火災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損失;后者是指因火災而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損失,以及現場施救、善后處理費用。其計算方法應當執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應當如實提供火災統計資料,不得瞞報、虛報和拒報火災損失。

  四、查明火災事故責任。火災事故責任一般分為直接責任,間接責任,直接領導責任,領導責任及其它責任等。依法查明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責任,是公安消防機構的重要執法職責,是實施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查明責任,使違法者依法受到處理,同時還可以教育廣大群眾遵守消防法規,認真執行消防法規,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火災事故責任查明后,應當按情節輕重和責任大小依法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款是關于特大火災事故,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組織調查的規定。是新增加的規定。按照現行有關規定,特大火災是指一次火災事故具有死亡十人以上;重傷二十人以上;死亡、重傷二十人以上;受災五十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情形之一的火災。特大火災事故如果影響大、傷亡大,導致火災發生的原因復雜,涉及的部門和責任者較多時,由國務院或者省級(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來組織調查,對于保證特大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及事故處理工作的順利進行,依法追究火災事故責任是非常必要的。

  第三款是關于起火單位在火災事故調查中應當履行的義務的規定。是新增加的規定。火災現場是火災發生、發展和熄滅過程的客觀真實記錄,存留著與火災發生有關的各種痕跡物證。只有保護好火災現場,才能使火災事故調查人員盡可能地觀察到火災現場的原始狀態,及時發現和提取痕跡物證,為公安消防機構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認定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事故責任提供有效、有力的證據。起火單位要按照公安消防機構的要求及時部署現場保護工作,組織人員維持秩序,服從指揮和安排,不得隨意進入現場特別是起火部位,擅自觸摸、移動、拿用物品,破壞現場。同時要積極配合公安消防機構開展火災事故調查工作,保證有關人員隨時接受調查詢問,如實地提供與火災發生的有關情況和資料,包括基本情況、消防安全狀況、消防安全責任制及人員活動情況等,不得隱瞞、謊報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避重就輕。對為隱瞞、掩飾起火原因、推卸責任,故意破壞現場或者偽造現場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主站蜘蛛池模板: 安国市| 金阳县| 乌海市| 柞水县| 庆云县| 丰原市| 华蓥市| 临高县| 曲阜市| 财经| 民县| 三河市| 楚雄市| 星座| 中宁县| 江永县| 防城港市| 确山县| 康定县| 日照市| 惠安县| 新建县| 平陆县| 女性| 乌兰察布市| 湘阴县| 辽阳市| 建昌县| 河池市| 双城市| 新巴尔虎左旗| 东丰县| 铁岭市| 沈阳市| 碌曲县| 全南县| 大方县| 曲阳县| 武汉市| 临西县| 自贡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