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釋義:本條是關于政府在事故調查處理中的職責及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互相配合的規定。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事故調查處理中的職責
按照本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這里所說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包括縣級人民政府本身、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以及中央人民政府也就是國務院。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在事故調查處理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有兩項:
一是負責組織事故調查。對事故調查處理,本條例堅持了“政府領
導、分級負責”的原則。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事故按照不同的級別,分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這與其說是一項權’利,不如說是一項義務或者職責。無論是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還是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組織事故調查的職責都屬于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及時組織有關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或者授權有關部門及時組織事故調查組,盡快開展事故調查工作。有關人民政府還應當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負責領導事故調查組的工作。在事故調查中,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指導,確保事故調查組能夠在規定的期限內,順利完成事故調查,提出事故調查報告。
二是及時作出事故批復。事故調查組向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有關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調查報告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的期限,及時作出批復,并督促有關機關、單位落實事故批復,包括對生產經營單位的行政處罰,對事故責任人行政責任的追究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實等。在批復中,有關人民政府要嚴格把關,特別是要保證對事故責任人的追究做到嚴肅、公正、合法。
(二)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配合事故調查處理的職責
這里所稱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包括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省級人民政府。無論是上級人民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還是有關部門受政府委托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事故發生地有關人民政府都應當予以支持、配合。事故發生地有關人民政府配合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通常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按照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要求,及時指定人員參加事故調查組。
二是,采取有效措施保護事故現場,防止破壞現場、銷毀證據等行為發生,對需要采取強制措施的事故責任人員及時控制,防止其逃匿或者轉移資金、財產等。
三是,為事故調查組提供調查所需的有關情況信息,包括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情況和信息、有關部門的監管情況和監管信息等。
四是,協助做好事故傷亡人員的賠償、家屬安撫等工作,確保當地社會秩序穩定。
五是,根據上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事故批復,落實或者督促有關部門落實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部門人員的行政處罰,對事故責任人員予以處分,督促有關部門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此外,事故發生地有關人民政府還應當為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包括交通、辦公場所等。為事故調查處理創造有利的環境。
(三)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
事故調查處理,關鍵是要做到客觀、公正、高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事故調查組是由多個部門和單位共同派人組成的。因此,要順利地開展工作,提高事故調查處理的效率,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部門就必須要有全局意識、大局意識和高度的工作責任心,互相配合,嚴格履行各自的職責,不能互相扯皮,互相推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