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談到《處罰辦法》的適用范圍時,國家局政法司法規處副處長鄔燕云說,法制社會的重要標志就是要嚴格依法行政。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同樣更要依法進行。這樣做,一方面能夠更好地保護遵章守紀的生產經營者,使他們正常而安全的生產經營行為不受非法侵害;另一方面也能夠更準確地打擊違法生產經營者,使他們口服心服,整改隱患,安全生產;同時,還便于對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依法保護,避免因執法產生糾紛。正因如此,作為安全生產監察人員行政執法依據的《處罰辦法》,應當對有關違法行為的處罰作出明確規定。
事實正是這樣的,《處罰辦法》對“行政處罰的適用”單列一章,專門對有關行政處罰的范圍、種類、幅度等作出規定。僅從篇幅上看,這一章就占整部法規的一半左右。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適用范圍具體分三種情況:
一是《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已有明確規定的行政處罰。如生產經營單位有違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違法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礦山企業未定期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進行檢查、維修和建立技術檔案;非負責設備運行人員操作設備;非值班電氣人員進行電氣作業;操作電氣設備的人員,沒有可靠的絕緣保護和檢修電氣設備帶電作業的,可以責令該生產經營單位切實進行整改,并且還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
二是根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對安全生產法中有關條款進行細化的行政處罰。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按照事故等級給予不同程度的罰款,發生1人至2人死亡事故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發生3人至9人死亡事故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發生10人以上死亡事故,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三是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于部門規章可以設置一定數額的罰款和警告》的規定而增設的行政處罰。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員有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拒不執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安全生產監察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等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企業、建筑施工單位未建立應急組織或者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鄔燕云說,這部法規的最后部分是行政處罰后的備案問題。備案的目的是為了便于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了解和監督下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情況。對于影響較大的案件,應當向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處罰辦法》規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停產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時,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之日起7日內報市(地)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市(地)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停產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時,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之日起7日內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以10萬元以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停產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時,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之日起7日內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對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交辦案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決定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自作出行政處罰之日起7日內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鄔燕云最后說,目前,正處于安全生產月活動中,學習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應該是安全生產月活動的主要內容之一。學法才能懂法,懂法才能執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將于7月1日開始實施,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該抓緊時間認真學習,這將為今后自己的“安全”執法奠定良好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