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加強北京市建筑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生產,根據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法規,并結合本市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凡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市政等施工作業的現場,均應執行本標準。
第二章 基槽、坑、溝及大孔徑樁、擴底樁的防護
第三條 開挖槽、坑、溝深度超過1.5米、應根據土質和深度情況按規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撐,并設置人員上下坡道或爬梯。開挖深度超過2米的,必須在邊沿處設立兩道護身欄桿。危險處,夜間應設紅色標志燈。
第四條 槽、坑、溝邊1米以內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機具。槽、坑、溝邊與建筑物、構筑物的距離不得小于1.5米。殊情況必須采用有效技術措施,并上報上級安全,技術部門審查同意后方準施工。
第五條 挖大孔徑樁及擴底樁施工前,必須按規定制定防墜人落物、防坍塌、防人員窒息等安全防護措施,并指定專人負責實施。
第三章 腳手架作業防護
第六條 鋼管腳手架應用外徑48-51毫米、壁厚3-3.5毫米,無嚴重銹蝕、彎曲、壓扁或裂紋的鋼管。木腳手架應用小頭有效直徑不得小于8厘米,無腐枯、折裂、枯節的杉篙。腳手桿件不得鋼木混搭。
第七條 鋼管腳手架的桿件連接必須使用合格的瑪鋼扣件,不得使用鉛絲和其它材料綁扎。
第八條 杉篙腳手架的桿件綁扎應使用8#鉛絲,搭設高度在6米以下的杉篙腳手架可使用直徑不小于10毫米的專用綁扎繩。
第九條 結構腳手架立桿間距不得大于1.5米,大橫桿間距不得大于1.2米,小橫桿間距不得大于1米。
第十條 裝修腳手架立桿間距杉篙不得大于1.8米,鋼管不得大于1.5米,大橫桿間距不得大于1.8米,小橫桿間距不得大于1.5米。
第十一條 腳手架必須按樓層與結構拉接牢固,拉接點垂直距離不得超過4米,水平距離不得超過6米。拉接所用的材料強度不得低于雙股8#鉛絲的強度。高大架子不得使用柔性材料進行拉接。在拉接點處設可靠支頂。
第十二條 腳手架的操作面必須滿鋪腳手板,離墻面不得大于20厘米,不得有空隙和探頭板、飛跳板。腳手板下層兜設水平網。操作面外側應設兩道護身欄桿和一道擋腳板或設一道護身欄桿,立掛安全網,下口封嚴,防護高度應為1米。嚴禁用竹芭作腳手板。
第十三條 腳手架必須保證整體結構不變形,凡高度在20米以上的外腳手架,縱向必須設置十字蓋,十字蓋寬度不得超過7根立桿,與水平面夾角應為45-60度。高度在20米以下的,必須設置正反斜支撐。
第十四條 特殊腳手架和高度在20米以上的高大腳手架,必須有設計方案。
第十五條 結構用的里、外承重腳手架,使用時荷載不得超過2646牛頓/平方米(270公斤/平方米)。裝修用的里、外腳手架使用荷載不得超過1960牛頓/平方米(200公斤/平方米)。
第十六條 在建工程(含腳手架具)的外側邊緣與外電架空線路的邊線之間,應按規范保持安全操作距離。特殊情況,必須采取有效可靠的防護措施。
第四章 工具式腳手架作業防護
第十七條 插口、吊籃、橋式腳手架及外掛架應按規程支搭。腳手板必須堅實并固定鋪嚴。腳手架與建筑物應拉接牢固,并立掛安全網,安全網下口應兜過腳手板下方后封嚴。外掛架必須用有防脫鉤裝置的穿墻螺栓,里側加墊板并用雙螺母緊固。橋式架必須有靈敏、有效的防脫鉤自鎖裝置。橋式架立柱必須隨層拉接牢固,拉接點垂直距離不得超過4米。
第十八條 插口架別杠應用10厘米×10厘米的木方,別杠每端應長于所別實墻20厘米,插口架子上端的鋼管應用雙扣件鎖牢。吊籃靠建筑物一側應設1.2米高護身欄桿,使用時應與建筑物拉牢。
第十九條 工具式腳手架升降時,必須用保險繩,吊籃保險繩應兜底使用,操作人員必須系安全帶,吊鉤必須有防脫鉤裝置。
第二十條 橋式腳手架只允許高度在20米以下建筑中使用,橋架的跨度不得大于12米。特殊情況應進行單獨設計,并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使用。
[NextPage]
第二十一條
橋式腳手架只適用建筑外裝修和結構外防護。外裝修使用應保證施工活荷載不超過1177牛頓/平方米(120公斤/平方米),外防護使用應保證防護高度必須超出操作面1.2米,超出部分應綁護身欄桿和立掛安全網。
第五章 井字架、龍門架的使用防護
第二十二條 井字架、龍門架的支搭必須符合規程要求。高度在10-15米應設一組纜風繩,每增高10米加設一組,每組四根。臨近建筑物或腳手架一側應采取拉接措施。纜風繩應用直徑不小于12.5毫米的鋼絲繩,并按規定埋設地錨,嚴禁捆綁在樹木、電線桿等物體上,嚴禁用別杠調節鋼絲繩長度。
第二十三條 井字架、龍門架首層進料口一側應搭設長度不小于2米的防護棚,另三個側面必須采取封閉的措施,每層卸料平臺應有防護門,兩側應綁兩道護身欄桿,并設擋腳板。
第二十四條 井字架、龍門架的吊籠出入口均應有安全門,兩側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吊籠定位托扛必須采用定型裝置,吊籠運行中不準乘人。
第二十五條 井字架、龍門架的導向滑輪必須單獨設置牢固地錨,不得捆綁在腳手架上。井字架、龍門架的導向滑輪至卷揚機卷筒的鋼絲繩,凡經通道處應予以遮護。
第二十六條 井字架、龍門架的天輪與最高一層上料平臺的垂直距離應不小于6米,必須設置超高限位裝置,使吊籠上升最高位置與天輪間的垂直距離不小于2米。
第六章 洞口、臨邊防護
第二十七條 1.5米×1.5米以下的孔洞,應預埋通長鋼筋網或加固定蓋板。1.5米×1.5米以上的孔洞,四周必須設兩道護身欄桿,中間支掛水平安全網。
第二十八條 電梯井口必須設高度不低于1.2米的金屬防護門。電梯井內首層和首層以上每隔四層設一道水平安全網,安全網應封閉嚴密。未經上級主管技術部門批準,電梯井內不得做垂直運輸通道和垃圾通道。
第二十九條 樓梯踏步及休息平臺處,必須設兩道牢固防護欄桿或用立掛安全網做防護。回轉式樓梯間應支設首層水平安全網,每隔四層設一道水平安全網。
第三十條 陽臺欄板應隨層安裝。不能隨層安裝的,必須設兩道防護欄桿或立掛安全網封閉。
第三十一條 建筑物樓層臨邊四周,無維護結構時,必須設兩道防護欄桿,或立掛安全網加一道防護欄桿。
第七章 高處作業防護
第三十二條 無外腳手架或采用單排外腳手架和工具式腳手架時,凡高度在4米以上的建筑物,首層四周必須支固定3米寬的水平安全網(高層建筑支6米寬雙層網),網底距下方物體表面不得小于3米(高層建筑物不得小于5米)。高層建筑每隔四層還應固定一道3米寬的水平安全網。水平安全網接口處必須連接嚴密,與建筑物之間縫隙不大于10厘米,并且外邊沿明顯高于內邊沿。無法支搭水平網的,必須逐層設立網全封閉。支搭的水平安全網,直至沒有高處作業時方可拆除。
第三十三條 建筑物的出入口應搭設長3-6米,寬于出入通道兩側各1米的防護棚,棚頂應滿鋪不小于5厘米厚的腳手板,非出入口和通道兩側必須封嚴。
第三十四條 臨近施工區域,對人或物構成威脅的地方,必須支搭防護棚,確保人、物的安全。
第三十五條 高處作業使用的鐵凳、木凳應牢固,兩凳間需搭設腳手板的,間距不得大于2米。
第三十六條 高處作業,嚴禁投擲物料。
[NextPage]
第八章 料具存放安全要求
第三十七條 大模板存放必須將地腳螺栓提上去,使自穩角成為70-80度。長期存放的大模板,必須用拉桿連接綁牢。沒有支撐或自穩角不足的大模板,要存放在專用的堆放架內。
第三十八條 磚、加氣塊、小鋼模碼放穩固,高度不超過1.5米。腳手架上放磚的高度不準超過三層側磚。
第三十九條 存放水泥等袋裝材料嚴禁靠墻碼垛,存放沙、土、石料嚴禁靠墻堆放。
第九章 臨時用電安全防護
第四十條 臨時用電必須按部頒規范的要求做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建立必要的內業檔案資料。
第四十一條 臨時用電必須建立對現場的線路、設施的定期檢查制度,并將檢查、檢驗記錄存檔備查。
第四十二條 臨時配電線路必須按規范架設整齊,架空線必須采用絕緣導線,不得采用塑膠軟線,不得成束架空敷設,也不得沿地面明敷設。
施工機具、車輛及人員,應與內、外電線路保持安全距離。達不到規范規定的最小距離時,必須采用可靠的防護措施。
第四十三條 配電系統必須實行分級配電。各類配電箱、開關箱的安裝和內部設置必須符合有關規定,箱內電器必須可靠完好,其選型、定值要符合規定,開關電器應標明用途。各類配電箱、開關箱外觀應完整、牢固、防雨、防塵,箱體應外涂安全色標,統一編號,箱內無雜物。停止使用的配電箱應切斷電源,箱門上鎖。
第四十四條 獨立的配電系統必須按部頒標準采用三相五線制的接零保護系統,非獨立系統可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采取相應的接零或接地保護方式。各種電氣設備和電力施工機械的金屬外殼、金屬支架和底座必須按規定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護。
在采用接地和接零保護方式的同時,必須設兩級漏電保護裝置,實行分級保護,形成完整的保護系統。漏電保護裝置的選擇應符合規定。
各種高大設施必須按規定裝設避雷裝置。
第四十五條 手持電動工具的使用,應符合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工具的電源線、插頭和插座應完好。電源線不得任意接長和調換,工具的外絕緣應完好無損,維修和保管應由專人負責。
第四十六條 凡在一般場所采用220V電源照明的,必須按規定布線和裝設燈具,并在電源一側加裝漏電保護器。特殊場所必須按國家標準規定使用安全電壓照明器。
使用行燈照明,其電源電壓應不超過36V,燈體與手柄應堅固絕緣良好,電源線應使用橡套電纜線,不得使用塑膠線。行燈變壓器應有防潮防雨水設施。
第四十七條 電焊機應單獨設開關。電焊機外殼應做接零或接地保護。一次線長度應小于5米,二次線長度應小于30米,兩側接線應壓接牢固,并安裝可靠防護罩。焊把線應雙線到位,不得借用金屬管道、金屬腳手架、軌道及結構鋼筋作回路地線。焊把線無破損,絕緣良好。電焊機設置地點應防潮、防雨、防砸。
第十章 施工機械安全防護
第四十八條 施工組織設計應有施工機械使用過程中的定期檢測方案。
第四十九條 施工現場應有施工機械安裝、使用、檢測、自檢記錄。
第五十條 塔式起重機的路基和軌道的鋪設及起重機的安裝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及原廠使用規定,并辦理驗收手續,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定期進行檢測。
第五十一條 塔式起重機的安全裝置(四限位、兩保險)必須齊全、靈敏、可靠。
第五十二條 施工電梯的地基、安裝和使用須符合原廠使用規定,并辦理驗收手續,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定期進行檢測。
第五十三條 施工電梯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靈敏、可靠。
第五十四條 卷揚機必須搭設防砸、防雨的專用操作棚。固定機身必須設牢固地錨。傳動部分必須安裝防護罩,導向滑輪不得用開口拉板式滑輪。
第五十五條 操作人員離開卷揚機或作業中停電時,應切斷電源,將吊籠降至地面。
第五十六條 攪拌機應搭防砸、防雨操作棚,使用前應固定,不得用輪胎代替支撐。移動時,必須先切斷電源。啟動裝置、離合器、制動器、保險鏈、防護罩應齊全完好,使用安全可靠。攪拌機停止使用料斗升起時,必須掛好上料斗的保險鏈。維修、保養、清理時必須切斷電源,設專人監護。
第五十七條 機動翻斗車時速不超過5公里,方向機構、制動器、燈光等應靈敏有效。行車中嚴禁帶人。往槽、坑、溝卸料時,應保持安全距離并設擋墩。
第五十八條 蛙式打夯機必須兩人操作,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和穿絕緣膠鞋。操作手柄應采取絕緣措施。夯機用后應切斷電源,嚴禁在夯機運轉時清除積土。
第五十九條 絞磨必須安裝靈敏可靠的自鎖裝置,使用時,不得超載過量。
第六十條 乙炔發生器必須使用金屬防爆膜,嚴禁用膠皮薄膜代替。回火防止器應保持有一定水量。氧氣瓶不得曝曬、倒置、平使,禁止沾油。氧氣瓶和乙炔瓶(罐)工作間距不小于5米,兩瓶同焊炬間的距離不得小于10米。施工現場內嚴禁使用浮桶式乙炔發生器。
第六十一條 金屬圓鋸的鋸盤及傳動部位應安裝防護罩,并應設置保險檔、分料器。凡長度小于50厘米,厚度大于鋸盤半徑的木料,嚴禁使用圓鋸。破料鋸與橫截鋸不得混用。
[NextPage]
第六十二條 砂輪機應使用單向開關。砂輪必須裝設不小于180度的防護罩和牢固的工件托架。嚴禁使用不圓、有裂紋和磨損剩余部分不足25毫米的砂輪。
第六十三條 平面刨(手壓刨)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有效。
吊索具必須使用合格產品。
⑴鋼絲繩應根據用途保證足夠的安全系數。凡表面磨損、腐蝕、斷絲超過標準的,打死彎、斷股、油芯外露的不得使用。
⑵吊鉤除正確使用外,應有防止脫鉤的保險裝置。
⑶卡環在使用時,應使銷軸和環底受力。吊運大模板、大灰斗、混凝土斗和預制墻板等大件時,必須用卡環。
第十一章 操作人員個人防護
第六十五條 進入施工區域的所有人員必須戴安全帽。
第六十六條 凡從事二米以上、無法采取可靠防護設施的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安全帶。
第六十七條 從事電氣焊、剔鑿、磨削作業人員應使用面罩或護目鏡。
第六十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山崗,并佩戴相應的勞保用品。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標準未包括的內容,應執行其它有關標準和規定。
本標準自下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