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管局關于實施《上海市
小企業安全生產分級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管局:
為進一步推進和規范小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在評估分級的基礎上對小企業的安全生產實施分級監管,逐步建立和完善監管長效機制,特組織制訂了《上海市小企業安全生產分級監管辦法(試行)》。
現將該辦法下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二OO六年八月二日
上海市小企業安全生產分級監管辦法(試行)
依照《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和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切實加強小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的要求,為全面穩步推進小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對小企業實施分級監管,逐步建立長效機制,特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原則
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加強依法監管。在安全生產信用程度評估的基礎上,對評估結果為A、B、C、D級的小企業分別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以監督檢查為主,以行政處罰為輔,促進小企業安全責任主體意識的落實,促進小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提高,逐步構建小企業安全生產長效監管機制。
二、分級依據
按照《上海市小企業安全生產信用程度評估導則》,對生產類、建筑類和經營類小企業,經調查摸底、建立檔案、企業自評以及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復評,分別評定為安全生產A、B、C、D級,并以公告、文件、授牌等形式予以公布。
三、檢查周期
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定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1.對A級小企業組織定期檢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2.對B級小企業組織定期檢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3.對C級小企業組織定期檢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4.對D級小企業加強日常監督檢查,每個月不少于一次。
四、監管措施
1.對小企業發生事故情況、各類檢查以及整改復查情況,應當及時記錄,并歸入小企業安全狀況信息檔案。
2.檢查中發現重大隱患或者問題的,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3.對C、D級小企業要落實專人督促整改,引導有條件的小企業聘請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提供安全技術和咨詢服務,促進小企業逐步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4.對證照不全、非法生產經營、問題嚴重經多次督促整改無效或拒絕整改的D級小企業,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實施其他行政處罰,必要時可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5.對新設立或者遷入的小企業,應及時進行安全生產信用程度評估分級,納入監管范圍。
6.對從事高危行業(建筑施工、危險物品)和危險性較大行業(金屬冶煉、船舶修造、電力、裝卸等)的小企業,應當組織專項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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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升、降級管理
1.B、C級小企業,經整改一年后可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提出升級申請,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依照規定組織中介機構或專業人員評估,符合相應條件的,B級可升為A級,C級可升為B級;D級小企業整改完成后,經評估符合相應條件的,也可以予以升級。
2.A、B、C級小企業,一旦發現管理水平下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經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提出整改意見后,仍整改不力的,予以降級處理,即:A級降為B級,B級降為C級、C級降為D級。
3.A、B級小企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重大險肇事故或者社會影響較大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直接降為C級;一年后經評估符合條件的,可以升為B級;兩年后經評估符合條件的,可以升為A級。
4.實行A級監管連續滿三年且自律管理意識較強的小企業可免予定期檢查,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不定期進行專項檢查和抽查。
六、工作機制
1.各區縣應當建立健全小企業安全生產監管網絡,落實各級監管工作人員;鄉鎮、街道要明確專人負責小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有條件的可在村(居)委會設立安全生產信息員,協助收集信息及上報。
2.對本區域內的小企業可實行分級重點監管,即高危行業和部分危險性較大的小企業,由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組織日常監管;其他小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由鄉鎮、街道安監機構落實人員或組織人員開展日常監管。
3.鄉鎮、街道安監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隱患或者問題的,應當發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意見書或由受委托的安監分隊出具責令改正通知書,并及時上報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4.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小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建立小企業監管工作例會制度,定期總結、分析和研究解決監管工作中的問題。同時,要主動指導鄉鎮、街道制定小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年度工作目標。
七、信息維護
1.各鄉鎮、街道要建立本區域小企業安全生產基本情況信息檔案,及時根據變化情況做好信息維護。對新設立或者遷入的小企業,應當在三個月內建立安全生產狀況信息檔案。
2.小企業安全生產信息檔案應當記錄以下信息:①企業基本信息及其關閉、變更、遷出或注銷等情況;②企業安全生產評估、分級以及升降級情況;③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隱患和問題及其整改情況;④發生安全生產事故、重大險肇事故或者社會影響較大事故的情況;⑤受行政處罰以及其他獎懲情況。
3.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定期匯總本區域內小企業安全生產信息數據,及時掌握動態信息。
八、監督與抽查
1.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管局每季度末將小企業安全生產監管詳細信息數據匯總一次,于次月15日前上報市安全生產監管局。
2.市安全生產監管局每年組織對各區縣小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開展情況的抽查,并將抽查結果通報各區縣。
3.應當屬于監管和評估范圍而未進行評估分級的小企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將作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責任。
九、其他
1.對開發區小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參照執行。
2.各區縣根據本辦法要求,結合實際情況細化并實施。
3.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