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上海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上海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4月4日
上海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管理,加強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實效性和執行力,依據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等,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本市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為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規劃、編制、審批、備案、發布、培訓、宣傳教育、演練、評估、修訂等,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單元補充、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應急預案體系
第五條本市應急預案體系由市和區(縣)的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基層應急管理單元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重大活動應急預案及鄉鎮街道應急預案、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組成。
區(縣)應急預案體系組成范圍,由區(縣)政府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確定。
市、區(縣)應急委負責本級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市、區(縣)應急辦承辦具體事務。
第六條應急預案分類和管理責任主體如下:
(一)總體應急預案是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政府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由市、區(縣)政府制定和管理。
(二)專項應急預案是政府為應對某一類型或者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保護和應急資源保障等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和單位職責的工作方案,由市、區(縣)有關議事協調機構或部門(單位)牽頭制訂,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實施。管理責任主體為市、區(縣)有關議事協調機構或部門(單位)。
(三)基層應急管理單元應急預案是政府為應對實行單元化應急管理的特定區域內突發事件而預先制定的涉及該特定區域內多個單位職責的工作方案,由市、區(縣)政府明確的各單元牽頭單位制訂,報市、區(縣)政府批準后實施。管理責任主體為市、區(縣)各單元牽頭單位。
(四)部門應急預案是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本部門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市、區(縣)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管理責任主體為市、區(縣)有關部門。
其中,與專項應急預案相銜接配套的部門應急預案,定位為該專項應急預案子預案。
(五)重大活動應急預案是為保障市或區(縣)大型會議、展覽、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順利平安舉辦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活動承辦單位制訂,報同級公安部門批準后實施。管理責任主體為活動承辦單位。
(六)鄉鎮街道應急預案是為應對本鄉鎮街道轄區內各類突發事件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制定和實施。管理責任主體為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七)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是為應對本單位各類突發事件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居委會、村委會等法人和基層組織制定和實施。管理責任主體為相應的法人和基層組織。
第七條鼓勵相鄰、相近的區(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聯合制定應對區域性突發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鼓勵本市有關區(縣)政府與相鄰、相近的蘇浙兩省有關市(縣)政府聯合制定應對區域性、流域性突發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鼓勵本市有關部門與蘇浙兩省相關部門聯合制定應對某一類型突發事件或針對某個重要專項工作的聯合應急預案。
第三章規劃和準備
第八條各級政府應當按照應急預案“橫向到邊,縱向到底,領域上全覆蓋”的要求,并針對本行政區域多發易發突發事件、主要風險等,制定本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應急預案編制規劃,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適時對應急預案編制規劃進行修訂完善。
第九條單位和基層組織可根據應對突發事件需要,制定本單位、本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編制計劃。下列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
(一)軌道交通、鐵路、航空、水陸客運等公共交通運營單位。
(二)學校、醫院、商場、賓館、大中型企業、大型超市、幼托機構、養老機構、旅游景區、文化體育場館等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
(三)建筑施工單位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放射性物品、病源微生物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
(四)供(排)水、發(供)電、供油、供氣、通信、廣播電視、防汛等公共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
(五)其他人員密集的高層建筑、地下空間等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單位。
第十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組成預案編制工作小組,吸收預案涉及主要部門和單位業務相關人員、有關專家及有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編制工作小組組長由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有關負責人擔任。
第十一條編制應急預案應當在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
(一)風險評估。針對突發事件特點,識別事件的危害因素,判斷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分析事件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判定風險級別,提出控制風險、治理隱患的措施。
(二)應急資源調查。全面調查本區域、本部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調用的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必要時,對本地居民應急資源情況進行調查,為制定應急響應措施提供依據。
第十二條編制應急預案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與相關的預案作好銜接。涉及其他部門和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征求相關部門和單位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四章應急預案編制
第十三條應急預案編制應當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緊密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內容,切實提高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條總體應急預案主要規定突發事件應對的基本原則、組織體系、運行機制,以及應急保障的總體安排等,明確相關各方的職責和任務。
第十五條針對突發事件應對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不同層級的預案內容各有所側重。其中,市級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應對原則、組織指揮機制、預警分級和事件分級標準、信息報告程序及要求、分級響應及響應行動、隊伍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序、涉及單位和區(縣)政府職責等,重點規范市級層面應對行動,并體現指導性。區(縣)級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風險評估、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響應和處置措施、隊伍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序、涉及單位和鄉鎮街道職責等內容,重點規范區(縣)級層面應對行動,體現應急響應和處置的主體職能。鄉鎮街道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傳播、組織先期處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報告、人員臨時安置等內容,重點規范鄉鎮街道層面應對行動,體現先期處置特點。
第十六條針對重要基礎設施、生命線工程等重要目標物保護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風險隱患及防范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響應和處置、緊急恢復等內容。
第十七條針對特定區域內的突發事件應對的基層應急管理單元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組織指揮機制、風險評估、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響應和處置措施、隊伍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序、成員單位職責、與屬地政府機構合作機制等內容,重點規范單元層面應對行動,體現應急響應和處置的主體職能和先期處置特點。
第十八條針對重大活動保障制定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活動安全風險隱患及防范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響應和處置、人員安全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等內容。
第十九條針對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隊伍、物資、裝備、資金等資源保障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組織指揮機制、資源布局、應急生產、不同種類和級別突發事件發生后的資源調用程序等內容。
第二十條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側重明確應急響應責任人、風險隱患監測、信息報告、預警響應、應急響應和處置、人員安全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可調用或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情況及如何實施等,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
第二十一條聯合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相鄰、相近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間信息通報、響應和處置措施銜接、應急資源共享和各方職責分工等應急聯動機制。
第二十二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可根據應急預案,并針對突發事件現場處置工作,靈活制定現場工作方案,側重明確現場組織指揮機制、應急隊伍分工、不同情況下的應對措施、應急裝備保障和自身防護等內容,體現現場聯動處置特點。
第二十三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可結合本區域、本部門和本單位具體情況,編制簡明扼要的應急預案操作手冊或應急處置流程圖,內容一般包括信息報告、處置工作程序、響應措施、應急隊伍和裝備物資情況,以及相關單位聯絡人員和電話等。
第二十四條對應急預案應急響應是否分級、如何分級、如何界定分級響應措施等,由預案編制單位根據本區域、本部門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五條市和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級基層應急管理單元牽頭單位可根據需要,編寫應急預案編制指南,指導本行政區域、本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編制工作。
第五章審批、備案和發布
第二十六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將預案送審稿、編制工作說明、各成員單位復函和意見采納情況等有關材料一并報送預案審批單位。
第二十七條應急預案審核內容主要包括預案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是否與有關應急預案進行銜接,各方面意見是否一致,主體內容是否完備和規范,體例格式是否合規,責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確,應急響應級別設計是否合理,應對措施是否具體明確、管用可行等。必要時,預案審批單位可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
第二十八條市總體應急預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以市政府名義印發;市級專項應急預案報市政府審批,必要時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專題會議審議,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市級基層應急管理單元應急預案報市政府審批,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市級部門應急預案由部門有關會議審議,以部門名義印發,必要時,以市應急委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
第二十九條報請以市應急委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應急預案,預案編制單位應當以請示性公文上報市應急委或市政府審批,并由編制單位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公文中應當明確提出發文理由和依據,并對預案報審前是否經過實戰或演練檢驗、預案有效期限是否明確、預案全文是否公開等作出說明和評估。凡涉及其他部門和區(縣)政府職責的,預案編制單位報審前應主動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經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列出問題癥結、各方意見及理據,提出辦理建議。對標注依申請公開或不予公開的,說明理由。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提出定密意見,包括密級、保密期限、定密依據等。
第三十條市級層面的應急預案編制或審批單位應當在預案印發后的20個工作日內,依照下列規定抄報有關單位備案:
(一)市總體應急預案報送國務院備案。
(二)市級專項應急預案抄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三)市級基層應急管理單元應急預案抄送有關區(縣)政府備案。
(四)作為有關市級專項應急預案子預案的市級部門應急預案抄送相應專項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備案。
(五)市級重大活動應急預案報送市政府或授權的機構備案。法律、法規和政府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按照“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在預案印發后的20個工作日內,主動向社會公布。因特殊原因,經審批單位同意也可公布應急預案簡本。對確需保密的應急預案,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區(縣)級層面的應急預案審批、備案和發布,可參照市級層面相關程序組織執行。
第三十三條鄉鎮街道和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的應急預案審批、備案和發布,由區(縣)應急委根據本區域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十四條單位和社會團體應急預案的審批、備案和發布,由其上級主管或監管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六章培訓和宣傳教育
第三十五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在預案印發后3個月內,組織開展預案培訓和解讀工作。通過編發培訓材料、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桌面推演等方式,對與預案實施密切相關的成員單位及其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人員等進行培訓。
本市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培訓作為應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