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的監督管理,預防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導致重大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
第三條 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作業場所、設備及設施的不安全狀況,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導致事故損失的程度分為三級:
特別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其以上的事故隱患。
特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事故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事故隱患。
第四條 企業要建立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及時發現并排除存在的事故隱患,要制定事故緊急救援預案,組織模擬重大事故發生時應采取的緊急處置措施,隨時掌握重大事故隱患的動態變化,保持消防器材、救護用品完好有效。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排除。
第六條 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
第七條 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單位,由于條件所限,難以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整改,在整改過程中要采取防范、監控措施。
第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定期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跟蹤監控。
第九條 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十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重大事故隱患及治理情況應當登記建檔,并逐級上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省有關部門應當將本部門的重大事故隱患及治理情況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十一條 省有關部門的安全專項資金由省安監局統一調配使用,省安監局統一列出計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用于解決特大事故隱患。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資金由單位自籌,公共設施重大事故隱患整改資金由當地人民政府解決或行業主管部門解決。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事故隱患應當排查未排查的,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慌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對重大事故隱患未進行整改或未采取防范、監控措施的單位,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嚴肅查處。
第十六條 對接到《重大事故隱患停產、停業整改通知書》而未立即停產、停業進行整改的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依法嚴肅查處。
第十七條 對重大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生命和財產損失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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