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晉中市工傷保險儲備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市)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
《晉中市工傷保險儲備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2009年9月11日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晉中市工傷保險儲備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市工傷保險儲備金(以下簡稱儲備金)的管理,充分發揮其風險調控功能,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375號令)和《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號)以及《晉中市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市政發〔2004〕22號)的規定,制定本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儲備金的構成:
(一)按規定提取的儲備金;
(二)儲備金的利息;
。ㄈ┴斦a貼等其他收入。
第三條 儲備金的籌集:
按當年基金征繳總額的20%提取。儲備金滾存結余總額達到當年基金應征繳總額的30%時不再提取。
第四條 儲備金主要用于下列情況:
。ㄒ唬┲靥卮笫鹿实墓kU待遇支付;
。ǘ┲卮笞匀粸暮χ幸蚬雎毠さ墓kU待遇支付。
第五條 使用儲備金的程序:
發生重特大事故,方可申請使用儲備金。各縣(區、市)參保企業使用儲備金時,縣(區、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報告,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上報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市直參保企業使用儲備金時,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并上報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上述申請報告中必須明確使用儲備金的原因、額度等相關資料和說明。
第六條 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收到儲備金使用申請報告后,一般自收到申請之后3個工作日內審核批復,特殊情況下24小時內批復。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批復意見,提出使用儲備金的用款計劃,報市財政局審核后,由市財政局從市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撥付到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縣(區、市)申請使用儲備金的,再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撥付到申請儲備金的縣(區、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支出過渡戶。
第七條 儲備金的管理:
。ㄒ唬┌匆幎☉崛〉膬浣,須及時、足額存入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二)儲備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ㄈ﹥浣鸬漠斈旯澯嘟Y轉下年繼續使用。
(四)儲備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市財政和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八條 儲備金不足支付時,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審核批準報市政府后,由市財政先期墊付。財政墊付資金用以后年度提取的儲備金償還,償還支出部分列入當年工傷保險基金預算,沖減工傷保險結余基金。
第九條 本暫行辦法具體應用條款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