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市2008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禁改限”工作,規范煙花爆竹經營行為,確保我市2008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禁改限”工作的圓滿完成,根據《鄭州市市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鄭州市市區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鄭政文〔2007〕6號)等法律、法規、文件的有關規定,參照其他城市的管理經驗,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以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55號令)、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第7號令)為依據,堅持打防并舉、標本兼治的原則,努力實現“不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不發生集體傷人事故,不發生群體惡性事件”的工作目標,為全市人民營造安全、穩定、和諧、愉快的節日氛圍。
二、組織領導
為保證2008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禁改限”工作的順利實施,經市政府研究決定,成立由市政府市長任組長的2008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禁改限”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見附件1)。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市煙花辦),由市政府秘書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各區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并設立辦公室。
三、相關職責
市人民政府2008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禁改限”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全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方針、政策;分析全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形勢,研究解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煙花辦: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全市2008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禁改限”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全市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宣傳工作;受理違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群眾舉報,協調有關部門及時查處;組織、協調煙花爆竹經營管理工作;對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督查;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制定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協調對煙花爆竹的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市政府交辦的其他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市內各區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轄區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見附件2)。建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監督有關部門、單位和鄉(鎮)、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落實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責任;組織所屬安全監管、公安、執法、工商、交通等有關部門對本轄區內煙花爆竹運輸、零售、儲存、燃放的安全進行管理;負責對本轄區內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的布設、審查、許可和監管,指導各單位在禁止燃放地點特別是加油站、加氣站等易燃易爆及其他重點地區設立禁放標志并組織人員看護;組織、協調各鄉(鎮)、街道辦事處、社區、單位全面清理可燃物、易燃物,并制定有關應急救援預案。
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維護煙花爆竹倉庫周邊秩序,保障煙花爆竹倉庫的正常使用。市安全監管局:監督檢查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查處不具備安全條件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單位;指導檢查縣(市)、區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布設是否科學、協調;負責經營單位相關人員的培訓考核。
市公安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實施煙花爆竹運輸許可,確定運輸路線,并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非法攜帶、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嚴厲打擊在非燃放時間和非燃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對煙花爆竹運輸車輛進行監控和檢查,查處非法、偽劣、超標的煙花爆竹產品;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銷毀處置廢舊和罰沒的煙花爆竹;查處妨礙執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務活動及觸犯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執法工作。
市交通局:負責煙花爆竹運輸車輛、駕駛員、押運員的資格、資質許可及其管理;加強對客運車輛的安全檢查,對攜帶煙花爆竹乘車的,交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市工商局:負責流通領域煙花爆竹經營秩序的管理;依法查處無證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憑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辦理煙花爆竹經營工商注冊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
市執法局:依法查處流動兜售、非法占道和露天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并依法進行處罰。
市質監局:負責煙花爆竹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嚴厲查處經營含氯酸鉀等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行為。
市供銷社:加強對本系統煙花爆竹經營企業的管理;配合政府有關部門查處、取締煙花爆竹非法銷售網點,指導煙花爆竹流通行業協會開展工作。
市衛生局:制定應急醫療救治預案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醫院等禁放區域的劃定及內部的看護。
市公安消防支隊:制定消防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對重點消防單位等禁放區域的看護,落實看護力量。
市財政局:按照領導小組工作部署和要求,落實所需工作經費。
市物價局:嚴密監控市場煙花爆竹零售價格,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煙花爆竹零售價格變化情況,查處哄抬物價、聯合漲價等行為。
四、工作重點
(一)市建成區允許零售煙花爆竹的時間:2008年2月2日(農歷十二月二十六日)零點至2008年2月22日(農歷正月十六日)24點,其他時間禁止零售。
(二)市建成區允許燃放的時間:2008年2月6日零點(農歷除夕)至2月7日(農歷正月初一)24點;2月8日(農歷正月初二)至2月22日(農歷正月十六)每日的7點至24點。
(三)“禁改限”的區域:鄭州市建成區,不包括上街區。
(四)允許銷售、燃放的品種:C、D級煙花爆竹。
(五)煙花爆竹批發公司的設立。凡是在鄭州市市區內依法取得煙花爆竹批發許可證的,都可以在鄭州市市區內開展批發業務,并在市安全監管局備案;批發企業原則上劃區經營,特殊情況可以跨區經營。
(六)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辦理和網點布設。為了調動基層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積極性,切實履行職責,2008年市安全監管局不再分布具體的網點數量。各區安全監管部門根據本級政府的要求,結合本行政區鄉(鎮)分布、人口總量、密集度等實際情況科學合理的制定本行政區煙花爆竹零售布設方案,按照規定受理、審批、發放本行政區內《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工作。但必須于1月25日前將網點布設方案報市安全監管局備案(見附件3),零售許可證發放情況必須于2月3日前報市安全監管局。
(七)嚴禁設立煙花爆竹集貿市場及銷售一條街;零售場所嚴禁設在農(集)貿市場、展銷會、超市、商場及周邊地區;嚴禁設在廣場、車站、公園和游園等人員密集場所及商業街繁華地帶;嚴禁設在歌舞廳等娛樂場所周圍;零售場所嚴禁設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內;嚴禁設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館和圖書館內;嚴禁設在住宅樓;嚴禁設在易燃易爆物品(如加油站)周圍100米內。
五、堅決打擊非法行為
(一)把“三關”。一是入市關。公安、交通、安全監管部門要開展聯合執法,在市區外設立檢查站(點),對可疑車輛和人員運輸攜帶煙花爆竹等危險品進行查扣,集中進行銷毀,嚴禁不合格煙花爆竹流入我市。二是上市關。市區內批發企業所銷售的煙花爆竹必須是具有生產資質企業生產的合格的C、D級煙花爆竹產品。工商等部門要依法從嚴加大查處力度,嚴禁假冒偽劣產品上市。三是經營關。所有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必須符合安全規定,經營人員必須受過專門培訓,經營產品必須是符合鄭州市市區允許經營的品種。
(二)防“三違”。一是嚴查違法行為。“禁改限”期間,涉及到群眾生命安全的違法行為,包括非法運輸、儲存、生產等行為,依照法律從重、從快處理。二是避免違紀行為。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三是制止違規行為。各級各部門發現市民違規購買、燃放不合格產品,都有權力和義務制止,對零售不合格煙花爆竹小商販及時舉報。
(三)打“三非”。市煙花辦要協調安全監管、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門密切配合,協同作戰,充分發揮聯合執法的作用,加大對非法生產、經營、儲存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市煙花辦要在新聞媒體上滾動播出舉報電話,鼓勵廣大群眾參與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對經查實的非法生產、非法經營、非法儲存行為,要追究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責任。
六、幾點要求
(一)要加強宣傳教育。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宣傳煙花爆竹安全常識,提高全民安全意識,使廣大人民群眾掌握識別非法、偽劣、超標煙花爆竹產品的知識,自覺從合法渠道購買、燃放質量合格的煙花爆竹產品,掌握煙花爆竹的燃放注意事項等安全常識。
(二)要強化責任。2008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禁改限”安全管理工作時間短、任務重,各級領導部門的一把手要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作為當前的一件大事去抓,抓出成效。2008年“禁改限”工作結束后,市政府將集中表彰一批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
(三)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布設零售網點和審查、核發零售許可證。
(四)各區政府要制定完善舉報獎勵制度、日巡夜查制度、部門聯動制度和交辦反饋制度等制度。
(五)各級各部門要制定煙花爆竹應急救援預案。
(六)要保證信息暢通。煙花辦和職能部門的領導和有關工作人員保持手機24小時暢通,及時做到上情下達和下情上報,發現情況及時處理。要保證各項數據統計的準確性和嚴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