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校車及校車駕駛人基本情況;
(二)由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指派隨車照管人員;
(三)明確學校及校車服務提供者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
學校應當按照隸屬關系將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報省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使用校車應當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使用許可。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十九條 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按照隸屬關系向所在地省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下列材料: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四)校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五)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六)校車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七)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八)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證明。
第二十條 省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自收到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書和證明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
第二十一條 省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教育部門送來的征求意見材料后,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在1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交驗機動車;
(二)自申請人交驗機動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確認機動車,查驗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衛星定位裝置以及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審核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屬于專用校車的,還應當查驗校車外觀標識。審查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行駛證、校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校車運行方案、校車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教育部門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教育部門回復意見,但申請人未按規定交驗機動車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省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應當自收到教育部門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校車運行方案等進行審查,并向教育部門回復意見。
第二十三條 省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對校車行駛線路進行實地勘察。
校車行駛線路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上述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牌,為校車創造良好的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四條 省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
本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教育部門審查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批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第二十六條 已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拆除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消除校車外觀標識,并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 專用校車應當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非專用校車應當自取得校車標牌后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校車標牌有效期不得超過校車使用許可有效期。校車標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應當與校車安全技術檢驗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駕駛人、校車運行方案發生變化的,經省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按照規定重新領取校車標牌。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月將校車標牌的發放、變更、收回等信息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并通報教育部門。
第三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無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按照其所服務學校的隸屬關系,向所在地省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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