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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落實及追究辦法[2009]

2009-06-25   本政發〔2009〕13號   |   收藏   發表評論 0

關于印發《本溪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落實及追究辦法》的通知

各自治縣、區人民政府,本鋼、北鋼,市政府各委辦局、直屬機構:

    現將《本溪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落實及追究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六月十日

(發至鄉鎮政府)

本溪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落實及追究辦法

    為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遼寧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責任調查追究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凡我市行政區域內擁有、使用機動車輛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均適用本辦法。

    一、各級政府職責

    (一)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全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實施交通事故責任追究,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交通管理日常工作。

    (二)縣(區)、鄉(鎮)政府是本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行政正職為主要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具體負責下列事項:

    1.建立縣(區)、鄉(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并設專門機構和人員,具體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落實市政府下達的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標;

    3.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項制度;

    4.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宣傳制度,并開展經常性的宣傳活動;

    5.組織有關部門對城市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6.積極采取有效措施促進山區公路及農村低等級公路的路況改造;

    7.建立對公路安全日常監督管理制度,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8.定期表獎交通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

    9.嚴格依法對交通事故責任單位的領導人實施責任追究;

    10.制定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11.及時準確上報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信息。

    二、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職責

    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對本單位的交通安全工作負有管理責任,其行政正職或法人代表為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具體負責下列事項:

    (一)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組織,確定專(兼)職人員,負責日常工作。

    (二)建立本單位自有和單位員工自駕機動車檔案。

    (三)對內部持有駕駛證的駕駛人員開展經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監督其及時參加公安交通部門的會議和安全培訓。

    (四)分解落實年度責任事故控制指標,簽署交通安全責任狀。

    (五)嚴格錄用駕駛人,不準錄用無資格人員或被公安機關吊銷駕駛證件人員從事駕駛工作。

    (六)加強車輛日常維修保養,杜絕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輛和報廢車輛上路行駛。

    三、重點單位職責

    重點單位是指從事公路客運、貨運和城市公交、出租車、校車、危險化學品運輸、旅游運輸、擁有7座以上自用車輛的單位。重點單位除履行上述職責外,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錄用具有特殊資質的駕駛人員。

    (二)對發生致人死亡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或致人重傷事故負主要以上責任的,3年內不得從事運輸車輛駕駛工作。

    (三)駕駛人員在錄用期間,被公安機關累積記分滿12分的,1年內不得駕駛專業運輸車輛。

    (四)對錄用非本市機動車駕駛執照的人員上崗前,須先進行本市道路交通狀況、道路通行條件、有關規定等知識的培訓和考核。

    (五)全面掌握機動車駕駛人員有無嚴重違法行為記錄,不得錄用有嚴重違法行為記錄的駕駛人員。

    四、機動車維修單位職責

    (一)機動車維修單位應建立維修肇事車輛臺賬制度,對所承修的肇事車輛進行逐臺登記。

    (二)發現承修的系報廢、肇事逃逸、盜搶的車輛,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三)不得為承修的報廢、肇事逃逸、盜搶車輛出具虛假證明。

    五、政府相關部門職責

    (一)公安機關職責

    1.嚴格駕駛人員資格考試、發證工作;

    2.檢查督促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度;

    3.制定駕駛人員培訓制度,開展經常性的交通法律法規培訓;

    4.開展經常性的駕駛人員資質、車輛安全狀況等相關檢查,對安全制度不落實的單位下發整改通知書;

    5.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機動車安全技術的測試和監督,制訂并組織實施大型客運貨運車輛、危險化學品車輛、校車等重點車輛動態管理方案;

    6.農村公安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縣級以下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維護農村道路交通秩序;

    7.配合相關部門對重大道路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單位、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

    (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職責

    1.按計劃對本轄區內國、省干線公路和重要旅游公路的事故隱患路段進行維修改造;

    2.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公路安全通行條件進行綜合評價;

    3.嚴格執行客運、貨運、危險化學品運輸等道路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建立誠信考核和記分考核制度,嚴格道路運輸駕駛人員從業資格檔案管理,完善道路運輸駕駛人員退出機制;

    4.加強對運輸從業人員法律技能綜合素質培訓,嚴把運輸企業市場準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態關、營運駕駛人員從業資格關,做好汽車客運場站的安全生產監督,嚴格審批夜間途經三級以下山區公路的客運班線;

    5.對公路建設和養護依法進行監督管理,確保公路建設符合國家工程技術標準和相關規定,全面完善交通安全設施建設,保證其質量和狀態良好;

    6.依法加強客運、特種專業運輸的資質證明檢查,及時糾正其違法行為;

    7.督促長途客運單位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制;

    8.加強對汽車維修市場的監督管理,規范機動車輛維修行為。

    (三)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職責

    1.監督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安全生產制度;

    2.健全生產重大事故安全信息報告制度和救援體系;

    3.及時組織查處重大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追究有關負責人員行政責任。

    (四)規劃建設部門職責

    1.有計劃地建設、更新、維修城市道路,確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

    2.加強新建、改建道路交通信號燈、標志、標線、隔離護欄等交通安全基礎設施建設;

    3.建成區內實施大型項目建設開發時,要進行交通影響分析,審查城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和工程設計方案;

    4.科學設計、建設停車場和停車泊位,滿足停車需要。

    (五)教育部門職責

    1.學校要將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定期進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

    2.中、小學校將學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納入學生綜合評定;

    3.上學放學時,學校要組織學生有秩序地通過道路;

    4.積極支持提倡小黃帽、路隊制度。

    (六)工商和質監部門職責

    1.配合公安機關對拼裝車輛、走私車輛進行監督和打擊;

    2.建立和完善對經銷商違規銷售不合格車輛的處罰追究制度;

    3.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貨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安裝側后防護裝置、設置車身反光標識等重要安全技術標準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七)保險監督部門職責

    1.普遍推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營運車輛承運人責任險制度;

    2.落實國家保險費率浮動制度;

    3.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道路交通違法和交通信息制度。

    六、責任追究辦法

    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調查,依法處理;根據國家規定構成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會同公安、勞動保障、工會等部門調查并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對違反上述行為的分別進行如下處理:

    (一)單位違反交通安全責任制的,根據情節輕重,公安機關可采取掛黃牌、組織駕駛人員進行交通安全學習等方式予以處理。

    (二)對6個月內連續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的負有主要責任以上的運輸單位,由公安機關責令消除安全隱患,未消除安全隱患的,禁止車輛上路行駛。

    (三)對營運車輛安全條件達不到標準要求,存在重大隱患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取消其相應的經營許可。

    (四)對發生重特大責任事故的單位主要負責人符合以下規定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或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2.遲報或漏報事故的;

    3.在事故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五)重大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謊報或瞞報事故的;

    2.偽造或破壞事故現場的;

    3.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4.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5.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6.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六)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七)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八)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九)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學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凡未建立本單位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或責任制不落實、相關責任人有失職、瀆職或者不履行義務、未定期組織實施本單位及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事故隱患排查、對已查明的重大交通事故隱患未采取整改措施而發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管部門、交通、監察等有關行政部門負責進行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調查和責任追究。

    (十二)本溪駐軍(含武警部隊)的機動車輛和駕駛人員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或交通違法行為的,按《駐東北三省部隊軍車駕駛人交通違法、交通事故抄告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處理。

    七、執行和有效時間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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